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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交易的发展讲解,从欧洲审查意见角度探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6 15:42:1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从专利修法之路看我国专利交易的发展 ,从欧洲审查意见角度探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
从专利修法之路看我国专利交易的发展
完善专利法既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动力之一。
为了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专利法在三次修改的过程中不断加大保护创新、鼓励创新的力度,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专利交易的发展。
1992年修改的专利法,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延长专利权保护期限、强化专利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提高科技人员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在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上,把原来的“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明确了专利立法为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为科技创新创造了更好条件。
2000年修改的专利法更为合理地对职务发明进行界定,引入合同优先原则,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约定发明创造的归属,从而进一步调动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大大促进了科技创新的繁荣。
2008年6月5日, 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在新形势下,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提上日程。
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是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的背景下进行的。
为专利交易提供保障,促进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的转化 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专利技术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在专利技术对我国经济发展贡献率不断提高的形势下,专利法的修改,无疑对专利交易市场是一种保障。
一般而言,对专利交易的保护,最主要的是体现在对专利交易客体的保护,即专利。
专利法修法得更加完善,也是从另一个角度对专利交易的保护。
专利修法具有前瞻性 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与世界前沿科技紧密相连,知识产权的立法修法必须面向未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关注前沿科技的新情况、新问题。
现在社会发展得快,情况变动快,专利法的及时修改使得我国专利制度跟上时代的步伐。
专利修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从欧洲审查意见角度探析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明确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另外,我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关于“清楚”的解释说明中进一步提到“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由此可见,代理人在权利要求(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在对本申请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的同时,还需要确保所使用到的技术术语本身是清楚的,或者至少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所使用到的技术术语进行足够清楚的限定,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因权利要求中存在含义模糊的技术术语而被审查员认定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从而影响专利申请的授权。
案件背景 下面本文将结合一个专利申请在欧洲审查过程中遇到的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分析专利申请的撰写方式。
在此,笔者简单介绍一下案件背景。
该案通过PCT途径进入欧洲。
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目前的无线资源单元及其相应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过程已经不能充分满足未来无线通信系统的需要,为确保未来无线通信系统的频谱效率,有必要设计一种新的无线资源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方法。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专利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
1、一种无线资源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根据无线通信系统所支持的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确定其无线资源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的过程或过程中的参数,使得不同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时无线资源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的过程或过程中的参数不同。
对于上述技术方案,通过无线通信系统所支持的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来规范无线通信系统的无线资源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过程,从而确保无线通信系统的频谱效率。
在进入欧洲国家阶段后,该案在欧洲官方下发的多次审查意见中始终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明显的不清楚问题,即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这种描述本身是不清楚的且概括了较宽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独立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无法确定其含义。
案件分析 根据长期的办案经验来看,相比于其他国家(例如: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洲对于权利要求中所涉及的技术术语必须具有清楚含义的要求非常严格。
而且,鉴于独立权利要求本身需要对每项发明的核心技术方案进行上位概括,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的描述原本就较为宽泛,难以解释“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所具有的特定含义,若仅采用争辩的方式进行解释说明,不仅会引入不适当的语义限定,而且也难以说服审查员。
为此,笔者采取了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的方法进行答复。
笔者经过分析后发现,该案的从属权利要求2中记载了“所述带宽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组合:无线通信系统支持连续频段上的多个载波、无线通信系统支持不连续频段上的多个载波、无线通信系统支持不同带宽下的单个载波”以及从属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所述调度特征包括以下之一及其组合: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的频率复用方式、无线通信系统使用的部分频率复用方式、无线通信系统支持的资源单元类型、无线通信系统调度的业务类型、无线通信系统中扩展子帧的设置”。
据此,笔者将从属权利要求2和从属权利要求3补入至权利要求1中,以限定“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的特定含义。
然而,通过笔者做出的上述修改,审查员在后续审查意见中仍旧认为“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是不清楚的。
而且,对于笔者所做出的修改,审查员认为,从属权利要求2和3中所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仅简单地列举了一些在使用载波聚合的LTE-A系统中能够查找到的公知特征。
换言之,这种列举方式并不能构成对“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含义的限定。
为此,考虑到“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确实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术语,而且前述通过补入从属权利要求进行限定的修改方式又被审查员所否决,笔者不得不重新研读该专利申请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希望能够从说明书查找有关“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含义的描述或限定。
但遗憾的是,在笔者反复通读专利文件之后,并未能发现说明书中存在有关“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特定含义的解释说明,因此,难以界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而说明书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解释说明段落仅记载了如下内容:“通过本发明实施例提供的技术方案,通过根据无线通信系统支持的不同的多载波信息和带宽信息,来规范无线通信系统的子信道化和资源映射过程,增强了无线通信系统中无线资源调度的灵活性,从而保证了无线通信系统的频谱效率,提高了无线资源的调度效率”。
作为对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解释段落,笔者通过分析后认为,该段中描述的“多载波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调度特征”,该段中描述的“带宽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带宽特征”,以及在这段中描述的“根据多载波信息和带宽信息…”的本意是希望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根据带宽特征或调度特征…”。
但问题在于该段落中不仅无法查找到有关“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特定含义的解释说明,同时该段落还引入了不一致的描述“多载波信息”和“带宽信息”,这也正是审查员无法理解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所要的确切含义以及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的症结所在。
由此可见,代理人对于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带宽特征”和“调度特征”特定含义进行解释说明以及保持技术术语描述的一致性显得格外重要。
从美国审查意见角度浅析必要专利的撰写
在标准化组织制定特定版本标准的过程中,部分或全部标准草案由于技术上或者商业上没有其他可替代方案,而无可避免要涉及到专利或专利申请。
此类专利或专利申请通常被称为必要专利(Essential Patent)。
当这样的标准草案成为正式标准后,实施该标准时必然要涉及到其中含有的专利技术。
由此可见,必要专利主要体现在没有其他的非专利技术可以替代,并且此项专利必须与标准针对的产品或方法存在直接联系。
因此,鉴定一项专利技术是否能够成为必要专利,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条件一、专利申请已授权; 条件二、标准已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 条件三、专利中至少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包含在标准必选内容中,即某项独立权利要求的各个技术特征分别对应或等同标准必选内容,或者上位于标准必选内容(即专利技术特征的外延大于标准必选项技术特征的外延)。
条件四、与标准存在对照关系的独立权利要求或从属权利要求存在明确、清晰的“创造性”。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不清晰,则判断相应的重要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包含在标准中,即重要从属权利要求在评审过程中作为相应独立权利要求的进一步解释。
另外,如果能够满足上述条件三和条件四,但是无法满足条件一(即专利申请尚未获得授权),或者不满足条件二(即标准尚未正式发布而处于标准草案阶段),则可以暂定为潜在必要专利。
相比于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2G)以及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大部分由高通、诺基亚和爱立信等国际通信巨头企业掌控的局面,长期演进(LTE)则为中兴、华为等国内知名设备制造企业带来了发展契机,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以便争取更多的话语权。
目前,LTE标准必要专利较为均匀地分布在高通、诺基亚、三星、华为、爱立信、中兴各家设备制造厂商手中,其有助于构建平衡发展的知识产权许可业务环境,为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G)以及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产业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此,各家设备制造厂商都十分重视必要专利的申报工作。
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于:鉴于专利属于法律文件,而标准属于技术文件,因此,专利文件需要采用法律语言进行描述,而标准文件则需要采用技术语言进行描述。
由于存在上述差异,标准提案的核心技术人员(即发明人)在对专利文件的撰写,特别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评估的过程中,通常从技术角度出发,希望独立权利要求尽可能与标准相对照,由此可能在部分专利文件中出现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方案缺乏完整性或者不同技术特征之间在描述逻辑上缺乏关联性,甚至独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难以与主题名称相对应,进而导致在官方审查意见中出现独立权利要求不清楚的问题。
案件背景 下面本文将结合一个潜在必要专利在美国审查过程中遇到的权利要求不清楚问题分析必要专利的权利要求撰写方式。
在此,笔者简单介绍一下案件背景。
该案的发明人向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标准组织提出一项标准提案,其原始提案名称为:Discussions on DCH enhancements for UMTS。
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果想要实现早停译码,那么对于上行而言,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既能够使得基站尽早得知传输格式组合标识符(Transport Format Combination Indicator,简称为TFCI),同时又能够向基站反馈下行的译码结果从而通知基站停止本传输时间间隔(Transmit Time Interval,简称为TTI)专用物理数据信道(Dedicated Physical Data Channel,简称为DPDCH)的发射。
然而,在相关技术的早停译码过程中基站侧无法及时得到TFCI、终端侧无法及时反馈下行译码结果。
为了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专利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1提供了如下技术方案:
1、一种早停译码的反馈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终端侧对编码后的传输格式组合标识符TFCI比特进行调整,并通过上行专用物理控制信道DPCCH的TFCI域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 所述终端侧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至所述基站侧之后,将译码结果通过所述上行DPCCH的空闲的TFCI域反馈至所述基站侧。
对于上述技术方案,在早停译码的情况下,终端侧通过DPCCH反馈下行DPCH的译码结果,所对应的标准内容是必选的,没有其它方案可选。
那么,权利要求1最主要的发明点在于:通过对编码后的TFCI比特进行调整(主要体现在减少TFCI原始比特位),使得DPCCH不仅可以承载PILOT、TFCI、TPC等信息,同时还可以承载下行DPCH的译码结果,从而在不需要新增码道的前提下,充分利用DPCCH的TFCI域。
案件分析 在进入美国国家阶段后,该案在美国官方下发的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明显的不清楚问题。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将审查意见的分析过程简述如下:
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主要提到两个技术特征:1)终端侧对编码后的TFCI比特进行调整,并通过上行DPCCH的TFCI域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和2)终端侧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至基站侧之后,将译码结果通过上行DPCCH的空闲的TFCI域反馈至基站侧。
申请人在技术特征1)中提到“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然而,审查员并不清楚“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有何作用。
而且,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为“早停译码的反馈方法”,但是在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中无法体现“早停译码的反馈”。
为此,笔者在与该案的发明人进行充分沟通后发现,国内专利申请之所以会采取此种撰写方式的主要原因是基于标准对照考虑,其具体比对结果如下: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1),“对编码后的传输格式组合标识符TFCI比特进行调整”与2014年9月发布的Technical Specification Group Radio Access Network; Multiplexing and channel coding (FDD) (Release 12)标准第5.2节中提到的“this means that bits b21 to b31 are not transmitted”相对照。
即,该标准在早停的情况下(即使用slot format 5的时候),只发送编码后TFCI比特的前20bit,后10bit不再发送,其相当于对编码后的TFCI比特进行了调整(截短操作),进而与技术特征1)表述一致。
另外,“通过DPCCH的TFCI域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与该标准第5.2节中提到的“the bits in the TFCI field carry TFCI information in the first 10 slot”相对照,即技术特征1)中明确说明了在DPCCH的TFCI域发送调整后的TFCI 比特,期与上述标准中提到的在前10个slot的TFCI域发送编码后的TFCI比特的表述一致。
对于上述技术特征2),“将译码结果通过所述上行DPCCH的空闲的TFCI域反馈至所述基站侧”与上述标准第5.2节中提到的“carry an ACK/NACK indicator for DL FET in the remaining 20 slots”相对照。
即该技术特征中将下行DPCH的译码结果在上行DPCCH空闲的TFCI域发送与标准中提到的在剩余的20个slot的TFCI域发送DL FET ACK/NACK结果的表述一致。
因此,如果能够确保按照独立权利要求1的原始撰写方式获得授权将会与标准形成完美对照,并以此获益。
然而,针对审查员所指出的不清楚问题,笔者认为,从独立权利要求1的原始撰写方式来看,该技术方案中仅描述了终端侧先后执行的两个动作。
但是,上述技术特征1)和2)除了在执行时序上存在关联外,实在难以说明如何完成主题名称所涉及的“早停译码的反馈”。
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技术特征1)中提到的“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以及技术特征2)中提到的“将译码结果通过上行DPCCH的空闲的TFCI域反馈至基站侧”与“早停译码的反馈”之间的关联性。
因此,按照独立权利要求1的原始撰写方式在技术方案的描述逻辑上难以给出合理的解释。
为此,笔者在对审查意见进行充分考虑并在征询内部专家意见后,决定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充分尊重客户希望保留权利要求1原有描述方式的基础上,最终尝试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进行修改,将“一种早停译码的反馈方法”修改为“一种译码结果的反馈方法”;并且,结合目前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提出如下主要争辩意见:通过上述技术特征1)和2),基站可以先从终端侧接收到调整后的TFCI比特,然后再从终端侧接收到译码结果,以便利用调整后的TFCI比特和译码结果来实现早停译码。
随后,该案在美国官方下发的第二次审查意见中仍旧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存在明显的不清楚问题。
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将审查意见的分析过程简述如下:独立权利要求1中提到“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然而,审查员并不清楚为何该技术特征在后面没有用到。
而且,审查员还不清楚为何需要将译码结果反馈至基站侧。
进一步地,审查员无法确定此处提到的译码结果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提到的“早停译码的反馈方法”是否相同。
针对笔者在第一次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所回复的答复意见,审查员认为,“早停译码”属于一种特殊译码方式,如果将其修改为一种普通的译码结果反馈方法,则此种修改方式并不适当。
为此,笔者只能撤回上述修改,将“译码结果的反馈方法”修改回“早停译码的反馈方法”。
但现在的问题在于,既然不能修改发明的主题名称,而又要解决审查员所指出的问题,导致笔者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
鉴于原申请文件是本案的修改基础和依据,故而笔者只能重新研读本案的原始说明书,并发现本案的具体实施方式中曾经提到“终端侧调整编码后的TFCI比特,并通过DPCCH的TFCI域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然后对下行DPCH进行译码操作后,将译码结果通过上行DPCCH的空闲的TFCI域反馈至基站侧”,以及在表1之前的段落还记载有“基站收齐TFCI编码后的比特之后开始对TFCI进行译码,并根据TFCI的译码结果对上行DPDCH进行译码操作。
终端发完TFCI比特之后开始对下行DPCH进行译码,并把此TTI内之后的DPCCH每个slot中空闲的TFCI域用于反馈下行译码的结果。
对于早停译码的反馈结果使用如表1所示的编码方式”。
为此,笔者决定将“译码结果是终端侧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之后,对下行DPCH进行译码操作后获得的,并且译码结果用于指示早停译码的结果”。
另外,结合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可知,早停译码机制是指对于上行,每个TTI以内基站每隔一段时间对DPDCH进行译码,并反馈译码结果给终端侧,当译码成功后终端侧停止本TTI DPDCH的发射,直到下一个TTI才开始重新发射;对于下行,在每个TTI以内终端侧每隔一段时间对DPCH进行译码,并反馈译码结果给基站,当译码成功后基站停止本TTI DPDCH的发射,直到下一个TTI才开始重新发射。
所以,要实现早停译码,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既能够让基站尽早得知TFCI,同时又能够给基站反馈下行的译码结果从而通知基站停止本TTI DPDCH的发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终端侧对编码后的TFCI比特进行调整,并通过DPCCH的TFCI域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给基站侧”是为了能够让基站尽早得知TFCI,并且独立权利要求1中提到的“所述终端侧将调整后的TFCI比特发送至所述基站侧之后,将译码结果通过所述上行DPCCH的空闲的TFCI域反馈至所述基站侧”是为了能够向基站反馈下行的译码结果从而通知基站停止本TTI DPDCH的发射。
由此,通过终端侧向基站侧及时反馈调整后的TFCI比特以及下行的译码结果,以使基站侧停止本TTI DPCCH的发射。
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清楚的。
最终,通过笔者所采用的上述修改及争辩意见,该案在美国获得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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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