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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次被专利无效宣告?专利撰写的思考,SATA喷枪诉SATA COPY维权获支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10 15:56:0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8次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基于无效案例对专利申请撰写的思考 ,SATA喷枪诉“SATA COPY”维权获支持 。
8次被提起专利无效宣告?基于无效案例对专利申请撰写的思考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十大复审案例中,一件前后8次被提起无效宣告的案例,在决定号为第44977号和第4498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最终判定维持该案例的专利权有效。
该案例专利涉及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基础技术,名称为“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系统及租借终端”(专利号:ZL202280000024。X),专利权人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博合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针对该专利,深圳市云充吧科技有限公司等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5份专利文件作为证据材料,请求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该案例授权文本中的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移动电源的租借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移动终端接收第一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移动终端接收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移动终端向云端服务器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云端服务器判断发送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的用户是否有租借移动电源的权限;如果有权限,则云端服务器对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移动电源的数量进行核对,如果移动电源租借终端有库存,则由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以由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传出移动电源,所述第二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了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身份识别号码;移动终端接收云端服务器发送的处理结果;移动终端提示处理结果;所述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具体包括:云端服务器根据预先存储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中的所有移动电源的状态信息生成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所述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携带可供租借的移动电源的身份识别号码;云端服务器向所述身份识别号码对应的移动电源租借终端发送第三借入移动电源的指令。
权利要求1与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的证据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但无效宣告请求人认为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合议组不同意,在无效决定中指出:
如果将商业规则应用于不同于现有技术的应用场景中,所述商业规则与所述应用场景中的处理过程相互支持、相互作用,在处理过程中的信号走向、信息控制方式发生较大变化,进而导致处理过程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且这种应用能够获得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则该应用具有创造性。
该案例引起大家注意的主要是该案体现了涉及商业方法的微创新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判断思路。
SATA喷枪诉“SATA COPY”维权获支持
SATA(萨塔)公司是一家拥有110多年历史的喷涂设备生产的德国企业,凭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喷涂设备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SATA的品质保证赢得了消费者的喜爱,也引来了其他同行业经营者的企图搭“SATA”便车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浙江奥利达公司是其 个。
SATA(萨塔)公司发现奥利达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从事了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在第三方平台网站上,对其喷枪产品进行展示宣传时标注了“SATA COPY”字样;2、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介绍喷枪产品时,发表诋毁SATA产品的不实内容,如“SATA喷枪没有保修,维修费用高昂”“德国萨塔……这是对自身品质的不自信,更是对用户的不负责”等;3、在其官方网站和宣传册上使用了与SATA(萨塔)公司的产品宣传册上的一张员工宣传照片相同的图片;4、在其推广产品电子邮件中,自称其产品的外观、包装、型号、性能等与SATA公司相近;5、在其官网的源代码中使用众多“SATA”字符。
针对上述行为,萨塔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了不正当竞争诉讼。
针对奥利达公司使用“SATA COPY”行为,东城法院认为,萨塔公司中国境内长期从事喷枪类产品的销售、宣传活动,大量证据显示在此过程中,将“SATA”或“萨塔”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已经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足以在相关公众中建立“SATA”与萨塔公司的对应关系,故“SATA”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条所称的“企业名称”。
奥利达公司在第三方销售平台展示销售自己喷枪类产品时标注了“SATA”字样,虽然其后还有“COPY”字样,但是由于萨塔公司的英文企业字号“SATA”在相关行业的知名度较高,消费者更容易将注意力集中在“SATA”字样上;即使部分消费者注意到“COPY”,基于萨塔公司的知名度,仍容易使得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奥利达公司与萨塔公司存在特定的关联关系或许可授权关系,奥利达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品质获得与萨塔公司的相应保障,会对消费者选购相关产品产生误导,从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奥利达公司在其产品介绍时发表针对SATA产品的不实内容,东城法院认为,在已经清楚介绍了奥利达公司自身产品保修服务的情况下,不存在与萨塔公司产品进行比较之必要性和合理理由。
而奥利达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发布相关内容时核实了相关事实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其宣传内容属实,因此无法认定其宣传内容系客观事实;就其中“对自身产品不自信”“对用户的不负责”的内容,则属于对于原告产品和商誉的主观评价,在没有确凿事实的基础上,尤其作为竞争对手,奥利达公司进行该种评价显然缺乏合理性,会使相关消费者对萨塔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其产品声誉产生负面评价,从而损害萨塔公司市场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奥利达公司使用萨塔公司宣传图片的行为,东城法院认为,奥利达公司在网站和宣传册确实使用了一幅与萨塔公司前期宣传一致的图片。
但该图片主要内容为手持喷枪进行作业的男子形象,为该类产品宣传图片常规内容,无法证明与萨塔公司及其产品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无法认定奥利达公司使用该图片的行为会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萨塔公司如认为奥利达使用行为侵害其关于图片的其他合法权益,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奥利达公司确实存在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源代码中使用“SATA”字样,以及在对外发送的商品宣传邮件中宣称其产品与萨塔公司产品质量相同而价格较低的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涉案侵权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予以确认,判决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
USB连接件及连接装置专利无效诉讼案讲解
案件背景因为在欧洲市场遭遇华为专利侵权指控,从应对战略角度考量,2011年6月,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针对华为的专利号为200810006325.5,专利名称为“USB连接件及USB连接装置”发明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代理过程接受委托后,针对涉案专利调取专利申请历史文档并对现有技术进行了细致的检索,经过仔细分析,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主要包括:(1)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4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5和7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1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4)权利要求1-13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在无效口审中,代理人和中兴技术人员针对专利权人的争辩一一进行了有力的驳斥和抗辩。
经过努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最终作出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3全部无效。
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18763号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华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兴作为第三人参加该行政诉讼,公司再次作为中兴的代理人参加该诉讼。
诉讼中,华为的诉讼理由主要为权利要求1-13完全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代理人针对华为的诉讼请求,与中兴的技术人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讨,制定了答辩策略。
在庭审中,公司引用附件资料一一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3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从而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全部无效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案件结果经过努力,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赢得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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