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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专利资助的通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10 15:56:4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 ,关于申报2024北京专利资助的通知 。
关于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
不支持是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常见的引用法条。
通常的审查逻辑是,权利要求中限定了A特征,说明书中记载了B内容(审查员引用的内容通常与技术原理或技术效果有关),由此可见,在没有对A特征进行B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包含不能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审查员认为得不到支持的方案,首先要考虑其是否具有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是否能从说明书中记载的内容中得以确认。
如是,则争辩没有理由怀疑其概括范围内的技术方案都能实现技术效果,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如否,则需要进行修改。
案例1 涉及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提纯层或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
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提纯层或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
即,权利要求1中包含“所述提纯层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和“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的并列技术方案。
然而,在说明书中记载了“流体流入到入口11中,并且沿提纯层10流动。
在沿提纯层10流动期间,流体经过提纯单元14,在提纯单元处,进行提纯处理。
当流体的流通过提纯单元14中的每一个时,小颗粒(即,具有比提纯单元的特征提纯尺寸更小的尺寸)将被提纯单元14截留/捕获,流和小颗粒中的一些将从该位置处通过分离出口而流出。
剩余的流体和颗粒通过浓缩出口13离开提纯层10和流体提纯装置。
分离出口被设计为允许尽可能大的量的流体离开,以便使提纯装置可浓缩的颗粒的浓度最大化。
但是,离开浓缩出口13的流体的量应足够大,以便允许流体流在提纯层10上大体上恒定。
这通过提纯层10的区域上的横截面的减小而被方便地实现。
” 由上可知,由于提纯层的区域上的横截面的减小,从而使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
因此,对于“在所述提纯层中的所述提纯单元的所述图案的轮廓被成形为对称的梯形”的技术方案,在没有对提纯层的形状进行限定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其包含不能够实现液体流在提纯层上大体上恒定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
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关于申报2024年北京专利资助的通知
各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
根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 和《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的规定,现就2024年北京市专利资助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注册或登记地在本市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工作居住证的个人。
资助涉及的专利具有多个专利权人的,仅资助第一专利权人。
对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要求不予资助。
二、申报时间 网上申报时间:2024年3月20日~5月12日; 纸件材料申报时间:2024年4月1日~5月31日。
三、网上申报 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已关联北京市人民政府首都之窗网站政务服务平台一证通账号,已完成用户注册的申请人可使用“法人统一认证登录”或“自然人统一认证登录”方式登录,各专利代理机构仍需使用用户密码方式登录。
申报系统网址:http://zizhu。bjzldbc。org。cn 四、纸件材料申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简化专利资助申报流程手续,申请人提交纸件材料时不再需要提供《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专利证明材料。
各类申请人需提交的纸件材料如下:
1。从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网上申报系统下载打印的《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申报材料》,包括封面、申报表和审核意见页。
2。加盖公章(单位申请人)或签署姓名(个人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小微企业申请人需填写并提交《北京市专利资助金小微企业承诺书》(附件2)。
4。单位申请人名称发生过变更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申请人应根据此标准如实填写《北京市专利资助金小微企业承诺书》。
申报结束后,我局将把申报小微企业年费资助的申请人名单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并依据《北京市专利资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小微企业资质。
七、办理地点 申请人自行办理专利资助金的,可就近前往以下办理地点提交纸件申报材料,其中个人申请人提交材料时需向工作人员出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身份核验。
各专利代理机构代申请人办理专利资助金的,可就近选择海淀区或丰台区办理地点提交纸件申报材料。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如何考量延续性注册问题?
判断在后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在后商标申请人主张系对其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此应如何进行考量?围绕第22991917号“Alcon”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日前作出的判决中就这一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鉴于诉争商标与第4875585号“Aicon”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瑞士诺华有限公司(下称诺华公司)主张依据其在先注册的第G1088618号“ALCON”商标(下称基础商标)诉争商标可获准注册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诺华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标知名度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不易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并非该案诉争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诉争商标由诺华公司于2022年3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隐形眼镜商品上。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诺华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其他类似该案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诉争商标理应获准注册;此外,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在先权利尚不确定。
综上,诺华公司请求暂缓审理该案并给予诉争商标初步审定。
2022年8月15日,原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截至该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在眼镜和隐形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诺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综上,原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诺华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已对引证商标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复审申请,现在正处于一审诉讼中;诺华公司在先注册的第721035号“ALCON”商标和第3632075号“Alcon”商标的知名度已经延续到诉争商标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任何混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体、整体视觉、读音方面区别明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截至该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仍处于有效合法的存续状态,可作为该案有效引证商标使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有一个字母之差,且呼叫近似,对于中国的相关公众而言,难以起到区分来源的作用,构成近似商标;诺华公司提交的在先商标的知名度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诉争商标应当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综上,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一审驳回诺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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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