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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E Unwired Planet的专利分析,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的授权率?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6:2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向联想集团出售专利的NPE Unwired Planet的专利分析, 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的授权率?



向联想集团出售专利的NPE Unwired Planet的专利分析


联想集团和NPE专利许可公司Unwired Planet发表联合声明称,联想已同意收购Unwired Planet的21项专利族,此交易的总价为1亿美元。

此次收购引起了业界的极大关注,一方面涉及的是国内知名企业,另一方面涉及的是NPE(non-practicing entity)-俗称专利螳螂,且项目交易金额巨大。

Unwired Planet前身是移动软件公司Openwave,其在转为NPE后很快成功运作上述许可事项,北京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针对其专利以及相关许可背景进行了追踪分析,以进一步了解NPE的特点。

一。Unwired Planet概述Unwired Plane前身为OPENWAVE,OPENWAVE主要开发针对移动互联网的产品,其不仅是开放移动联盟(WAP Forum)的活跃成员之一,并且是无线应用协议论坛(WAP Forum)的创始机构之一,尤其在提供移动浏览器方面和移动软件方面比较擅长,是移动互联网的发明者之一。

二。Unwired Planet专利申请总体OPENWAV在2012年5月剥离了当时的产品和业务,剩余部分成为授权和专利保护公司Unwired Plane。

以下来看Unwired Planet的总体专利态势:



Unwired Planet购买爱立信的专利后,达到2400件。

但根据DWPI数据库调查结果,目前在其名下的专利仅有537件。

这可能有以下原因,一种原因可能是其购买爱立信的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尚未完成;另外一种原因可能是爱立信只是授权给Unwired Planet运营其专利,例如允许其代理专利许可转让事项,并没有将专利转到其名下。

从图中可以看出,Unwired Planet在2000年初成为分水岭,在此之前其具有大量的申请专利,这些申请专利涉及到了当时新出现的移动互联网技术。

三、Unwired Planet专利申请的国别地区分布 Unwired Planet专利申请国别涉及美国,欧洲等众多国家、地区。

这也是联想为什么在开拓北美市场时会选择购买其专利。

需要指出的是在联想购买Unwired Planet以及中兴华为在美赢得另一NPE TPL的美国337调查之后,Unwired Planet是否会选择中国作为下一个目标热点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例如,该公司也将中国视为其第五个重要的专利布局国,因此,该公司的中国专利布局也需要值得关注。

四、Unwired Planet专利的技术领域 Unwired Planet的专利主要涉及H04L29/06、以及H04L29/08领域,这些分类号均涉及到“通信控制中以协议为特征”。

另外,从图中可以看出,Unwired Planet H04L12/56还主要涉及了专门适用于无线通信网络的业务或设施。

可以看出,其在无线通信网络的基础设施和无线通信协议方面的技术比较强。

这与其作为移动互联网的发明者不无关系。

更具体而言,通过阅读其专利文献,可以看出Unwired Planet的技术涉及到了基带移动通信、移动浏览器、移动广告、移动应用程序商店、基于地图和定位的服务、社交网络、移动游戏和移动搜索等技术。

进一步通过LET专利技术的研究,发现Unwired Planet布局了不少的LTE技术,多数涉及应用层面。

当然,这些LTE专利申请时间大部分在2011年之后,基本尚未授权。

五、Unwired Planet与爱立信的合作。2013年初,Unwired Planet宣布与爱立信达成了协议,其中爱立信将转给Unwired Planet2185件授权美国专利、国际专利和专利申请,从而Unwired Planet获得一个扩充后的专利池。

上述交易之后其将拥有753件涉及2G、3G和LTE的专利。

爱立信所贡献的申请涉及GSM,GPRS,EDGE,WCDMA以及LTE,涉及到了使用在通信基础设施中的技术,包括信号处理、网络协议、无线资源管理、声音/文本应用、移动管理、软件、硬件以及天线。

同样,爱立信将从2014年至2022年每年向Unwired Planet贡献100件另外的专利组合。

作为补偿,Unwired Planet将扩大的专利的未来许可收益根据受益额的不同以不同的比例返回给爱立信,第一个1亿美元,20%,1亿到5亿美元,50%,5亿美元以上,70%。

同样,爱立信获得该扩充后的专利池的许可。

六、Unwired Planet的意图由于Unwired Planet与爱立信在1997年就开始引入无线引用协议(Wireless Application Protocol),从而使得互联网能够访问移动装置。

在Unwired Planet与爱立信交易之后,Unwired Planet 的专利组合将反映在移动基础设施、手机技术等方面的核心技术。

因此,二者的战略合作将强化了在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核心技术优势,可以起到类似专利联盟的作用。

同时,二者的战略合作意味着一系列的涉及到无线技术的公司可能被攻击或者被许可,如我们所看到的,Unwired Planet首先在2013年针对GOOGLE和APPLE提起诉讼的(猜测是未许可成功的原因),而第一个被成功许可的公司是中国联想公司。

在与爱立信签订许可协议之后,Unwired Planet[1]表示,其与爱立信在移动互联网的初始之际就共同开始了技术研发,并且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与爱立信的交易反映了二者共同的保护和实现这些创新价值的使命。

七、Unwired Planet与律所的合作与上述的一系列动作相匹配的,Unwired Planet也加大了与律所的合作,以支持其上述扩大的专利组合进行诉讼或者许可。

Unwired Planet与McKool Smith,一个著名的诉讼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其中,该战略合作协议中,将与该律所的律师小时收费改变为了固定收费50万美金/月。

Unwired Planet的高管披露,已经获得了该律所的最成功和最资深的成员来代理其案件,并且可以大幅降低其诉讼费。

八、下一个被诉讼/许可的公司通过对于Unwired Planet的20件重要专利的引证分析可以看出,引用其专利较多的是微软,NOKIA、IBM等公司,说明微软NOKIA等公司是基于UNWIRED Planet的专利基础上进行的研发改进,因此,有很大可能是在这些重点专利基础上的改进技术,因此,侵权可能相对而言更大一些,所以这些公司也可能是被诉讼/许可的对象。

此外,也有中国企业引用其专利,如联想、中国科学技术电信研究院等,这也可能是联想成为许可对象的原因。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将会有更多的公司出现在其诉讼或者许可名录上,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企业。

Unwired Planet这样的NPE由于其专门从事专利的维权诉讼活动,与普通业内企业相比拥有更大的危险性。

因此,国内企业要走向海外,必须对海外专利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与研究。

更重要的是,提前进行技术和专利储备,以获得和企业的交叉许可的渠道,或者更加廉价的替代技术渠道。


如何提高发明专利的授权率?


第一、发明人在产生思路后,需要进行充分得检索,因为发明人是本领域内的技术专家,往往更了解技术本身,发明人的自行检索及调整可以有效规避掉部分现有技术,这个检索过程可以通过发明人或者企业知识产权部进行,当然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对于发明专利来说,方案最好需要至少具备方案巧妙和方案复杂中的一点,方案本身巧妙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这样的方案一般都符合创造性的要求。

而复杂方案则类似于撒网捕鱼,可在后续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具有充足的修改点,在后续的审查意见答复工作中通过一次/多次修改以获得授权。

第三、找一个资质好、有责任心的代理师进行申请,一个好的专利价值要远远大于申请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代理师会在申请进行合理的专利布局,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据理力争,有的放矢地回应审查员,进而也能够提高专利的授权率。


商业外观的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讲解


我国目前尚未有一个商业外观的基本概念,也未对商业外观提供专门的保护,而是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主要以《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础,提供三维注册商标,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整体经营形象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两方面阐述我国对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外观的《商标法》保护商标与商业外观关系最密切。

《商标法》规定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种类,但是没有明确商业外观商标的类型和定义。

事实上,商标法仅对商品外观给予保护,商品外观包括商品本身形状和商品外包装形状,以及覆盖在商品或商品外包装上的图案、色彩,或三者有机结合的外在信息。

其包含的商标种类不仅仅是以商品或商品外包装形状为特征的三维立体商标或部分位置商标,如汽车外观、饮料瓶等;也包含图形商标、颜色商标,如毛毯团、锯条整体颜色设计等,以及上述各要素的组合商标。

从实践中遇到的商标来看,商标法中与商业外观联系最为紧密的是立体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是指仅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他要素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三维标志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

在实际生活中,像酒瓶、饮料瓶、香水瓶等容器及产品独特的外包装等具有立体标志的物品,可以申请三维标志商标。

企业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产品独特的产品包装,可以选择将其独特的产品包装立体标志注册为三维标志商标,从而获得比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更长期限独占权的保护,使企业在维权方面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外观均能注册为立体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及第十二条规定的“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三维标志商标必须满足显著性和非功能性的条件。

关于”显著性“问题,商品包装物立体标志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其作为商标先天的显著性确实较弱,但也不能一概认为其不具有固有显著性。

可以通过对商品包装物进行显著性设计,使消费者克服了将这种设计仅认读为产品包装的认知,能达到仅凭包装物形状本身就能判断商品或商品生产者时,这个商品包装物立体标志就有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具有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显著性。

或者,通过在市场上长期大量的使用,使消费者建立了该标志与商品提供者的对应联系,从而使该标志获得了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能力,具有了显著性。

商业外观与商品密不可分,已经成为商品的一部分,其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对消费者购买选择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因此,企业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在商品包装上巧妙创新,使商品包装立体标志具有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并通过注册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可以对商品销售及品牌维权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商业外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若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的,可以将其解释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装潢”。

装潢可能依附于商品之上并与商品融为一体,也可能依附于包装之上成为包装的组成部分。

包装虽然能够独立于商品存在但却必须与商品共存续,即包装必须依附于商品,否则其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明确仅限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商品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予以保护。

因此,商品具有一定影响力是受保护的前提,也即是说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保护客体具有一定的识别功能。

识别功能是由其知名度而产生的,产品是经过长期经营、企业大量投入宣传等而产生的一定影响力。

其本质在于知名商品代表了一定的竞争优势以及市场利益,赋予以及获得市场优势的经营者禁止他人搭便车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商品的知名度主要取决于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宣传实践、程度和地域范围等因素。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非保护所有产品包装、装潢,寻求保护的商业外观必须具有特有性。

也称为识别性,根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相关商品所通用,并且有显著的区别特征。

“特有”的商业外观,主要是指该“独创”能引起与他人产品相区分作用的商业外观。

特有性与《商标法》中的显著性要求存在概念上的类似;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保护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特征的商业外观。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发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是由商业外观的来源标识功能衍生出来的竞争性法益,商业外观的知名度越高则其竞争性法益越大。

竞争性法益被侵害的主要方式是混淆,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并不赋予当事人积极的专有性权利,而是通过制止混淆以达到对其保护的目的。

与商标法对商标提供专门的、静态的保护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外观的保护是消极的、被动的,依赖于具体案件进行判定,仅对个案有效,不具有确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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