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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国际阶段非正式意见陈述,PCT进国家阶段时的援引加入问题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6:4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PCT申请国际阶段中的非正式的意见陈述讲解 ,PCT申请进国家阶段时的援引加入问题讲解 。
PCT申请国际阶段中的非正式的意见陈述讲解
在国际检索后,申请人通常都将获得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即PCT/ISA/210表和PCT/ISA/237表)。
实践中,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有可能给出对于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权利要求全部或部分否定性的评价意见。
由于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在后续进入国家阶段时,通常会影响国家阶段的审查员对于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意见,因此这样的评价意见对将来进入国家阶段是不利的。
但国际检索报告是由国际检索单位单方面做出的,如果申请人认为国际检索报告及书面意见是不合理的,申请人没有机会与官方就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问题进行沟通或争辩。
虽然申请人也可利用PCT条约19条或34条的机会来陈述意见,但是PCT条约19条是关于权利要求书修改的规定,而根据PCT条约34条需要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这需要申请人承担额外的费用。
那么,如果申请人既不想修改申请文件又不想付出额外的费用,但是又想表达与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不同意见,是否有这样的途径使得申请人能陈述其意见而不需要支付额外的费用呢? 虽然PCT条约和实施细则中对此都没有具体规定,但实践操作中还存在另外一条途径:申请人可以考虑提交非正式的意见陈述。
所谓的“非正式的意见陈述”在《PCT申请人指南》(PCT Applicant’s Guide)第七章:国际检索程序:通过国际检索单位对国际申请的处理(CHAPTER 7: THE INTERNATIONAL SEARCH PROCEDURE: PROCESSING OF THE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 BY THE 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的7.030节中提到(http://www。wipo。int/pct/en/appguide/text。jsp?page=ip07。html),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非正式的意见陈述(informal comments)。
该非正式的意见陈述的目的在于,如果申请人没有要求国际初步审查,为申请人提供一个反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的机会。
非正式的意见陈述没有最大字数限制,非正式的意见陈述从国际公布日(the date of international publication,通常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起将在PatentScope上公开。
国际局建议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28个月的期限内提交非正式的意见陈述,以便于在进入国家阶段后可以向指定局提供相应的意见陈述。
也就是说,虽然非正式的意见陈述不会被提供给国际检索单位,但是会被提供给指定局。
从而,在国家阶段的审查过程中,非正式的意见陈述有机会被国家阶段的审查员充分参考,使得审查员能够更加客观地看待请求保护的发明,而不是单方面地受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的影响。
而且非正式的意见陈述给予申请人极大限度的自由,其没有字数限制、具体期限(在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即可)、固定格式的要求,申请人只需要明确其为非正式的意见陈述即可,因此申请人可以充分陈述其意见。
PCT申请进国家阶段时的援引加入问题讲解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PCT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但是中国对上述规定作出保留,因此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也就是说,对于PCT申请文件中含有援引加入内容的,在该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申请人将面临两个选择:
选择一,如果申请人想要保留援引加入的内容,那么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必须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审查员会以国际局传送的“确认援引项目或部分决定的通知书”(PCT/RO/114表)中的记载为依据,将该PCT申请在中国的申请日重新确定为114表上的传送日期,并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如果因重新确定申请日而导致该申请日超出优先权日起十二个月的,审查员还会针对该项优先权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选择二,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删除申请文件中的援引加入内容,从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
为帮助大家理解,下面笔者举两个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进行简要说明。
案例一:某PCT申请包含援引加入的内容,该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22年6月20日,114表上的传送日期为2022年7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22年8月5日。
选择一,如果该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声明要保留援引加入的内容,那么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将被重新确定为2022年7月17日,同时由于该重新确定的申请日仍然在自优先权日(2022年8月5日)起的十二个月内,申请人还可以成功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选择二,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删除了援引加入的内容,那么可以保留原国际申请日(2022年6月20日),同时也仍然可以成功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可见,对于本案而言,第一种选择不但可以保留援引加入的内容,还能够成功要求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显然这种选择更为有利。
案例二:某PCT申请包含援引加入的内容,该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22年6月20日,114表上的传送日期为2022年7月17日,优先权日为2022年6月25日。
选择一,如果该PCT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声明要保留援引加入的内容,那么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将被重新确定为2022年7月17日,由于该重新确定的申请日已超出自优先权日(2022年6月25日)起的十二个月,因此申请人不能再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选择二,如果申请人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删除了援引加入的内容,那么可以保留原国际申请日(2022年6月20日),同时也仍然可以成功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可见,对于本案来说,第一种选择可以保留援引加入的内容,但不能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而第二种选择还能够成功要求到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但不能保留援引进入的内容,因此需要申请人进行充分考量采取哪种选择更为有利而确定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采取何种方式。
另外,还想提醒各位同仁注意的是,是否保留援引加入的内容必须在PCT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确定,并在进入声明(501表)中明确指出,后续是没有机会进行修改和变更的,因此,在收到PCT申请进入指示的第一时间需要和申请人沟通以确定PCT进入时采取何种选择。
“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中的给药步骤类特征讲解
医药行业在当今科技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医药产业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递增。
然而各国当前对医药相关发明、特别是涉及给药方案的发明的审查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随着人口老龄化、多种疾病发病率升高,人们对健康生活的需求越来越强,医药行业的发展势头日益迅猛,世界范围内医药相关发明的专利申请量呈递增趋势。
根据产业特点,医药相关发明总体上涉及“新药开发”“已知药物的新用途”“给药方案的改善”等几个方面。
然而,各国当前对医药相关发明,特别是涉及给药方案的发明的审查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美国专利法对医药相关发明给出了最大的可专利空间:化合物、包含化合物的组合物、包含组合物的制品、制备化合物的方法以及使用化合物治疗疾病的方法均为可授予专利权的主题。
并且,为了防止医生的行医自由度受到专利权的限制,美国专利法中还设置了针对医生的免责条款。
基本上,在美国任何与医药相关的发明均为可授权主题。
欧洲对“第一药物用途”以产品权利要求的形式提供绝对保护(例如撰写为“用作XX药物的产品”的形式),对“第二药物用途”的保护也更加细化(例如撰写为“用于治疗XX疾病的产品”的形式)。
此前,欧洲广泛采用“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它通过保护药品的制药用途,避开法律对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禁止性规定,在近25年的时间内被欧洲专利局所认可。
然而欧洲专利局申诉委员会及扩大申诉委员会于2010年2月19日作出的第G02/08号决定,明确废止了“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继续使用[2],表明欧洲专利局对“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的认识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日本,对人进行手术、治疗或诊断的方法属于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而对于第一药物用途以及第二药物用途的审查准则基本与欧洲相同。
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4.5。2节“物质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3]部分规定:“物质的医药用途如果以‘用于治病’‘用于诊断病’‘作为药物的应用’等等这样的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由于药品及其制备方法均可依法授予专利权,因此物质的医药用途发明以药品权利要求或者例如‘在制药中的应用’‘在制备治疗某病的药物中的应用’等等属于制药方法类型的用途权利要求申请专利,则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我国沿袭了“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可以获得专利权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各国专利局对涉及医药相关发明的认识的逐渐改变,我国目前对给药途径、新的给药方案等的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清楚以及简要问题的认定,与国际主流的观点和做法逐渐产生了一些差异。
由于医药相关发明的最终目的通常在于对疾病的治疗,因此,医药相关权利要求经常无法避免会出现涉及给药剂量和给药方案的特征。
这类特征在依据PCT条约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中更为常见。
为了在我国获得授权,申请人通常会将此类发明的权利要求修改为“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
一件PCT申请的中国国家阶段申请,其 项权利要求记载了:
“一种用于增强治疗性治疗或诊断与上皮组织有关的紊乱,和/或将上皮组织成像的方法,其包含向有需要的受试对象给予:
(a)足以治疗所述的紊乱的量的一种或多种治疗剂、足以诊断所述的紊乱的量的诊断剂,和/或足以将上皮组织成像的量的成像剂; 以及(b)足以增强一种或多种治疗剂、诊断剂和/或成像剂的效力的量的AdB-2/3纤维多聚体或药物组合物。
审查员指出:本发明利用AdB-2/3纤维多聚体通过破坏细胞间连接而使得治疗剂渗透,属于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的范围,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申请人将上述权利要求修改为“瑞士型制药用途权利要求”:
足以增强一种或多种治疗剂、诊断剂和/或成像剂的效力的量的AdB-2/3纤维多聚体或药物组合物在制备用于增强治疗性治疗或诊断与上皮组织有关的紊乱,和/或将上皮组织成像的试剂中的应用,其中,所述治疗性治疗或诊断与上皮组织有关的紊乱,和/或将上皮组织成像包含向有需要的受试对象给予所述试剂。
后续审查员在进一步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进一步指出创造性驳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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