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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itter和IBM达成专利侵权和解,经营范围不同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37: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Twitter支付3600万美元和IBM达成专利侵权和解 ,经营范围不同,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Twitter支付3600万美元和IBM达成专利侵权和解


在科技界,Twitter的专利政策可谓相当开明。

相对于大多数公司把专利掌控在自己手中的做法,Twitter选择把专利的控制权留给专利的发明人。

这种做法导致Twitter在上市之前在全美仅有9个专利,在当时,外界猜测这将给Twitter带来不小的潜在风险。

由于当下专利环境日益恶劣,所以外界的猜测最终在Twitter身上得到了印证--IBM就选择在Twitter即将上市时向其发出官方通知声称Twitter至少侵犯了它三项专利。

Twitter当时的回应是:

虽然我们不能保证最后一定能成功地消解IBM的指控或者达成令我们满意的和解,但我们相信自己能对IBM的指控进行有效的防御。

不过事实证明,Twitter所谓的防御就是掏钱和IBM达成和解。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本周公布的文件,Twitter在去年12月花费3600万美元从IBM那里收购了超过900项专利,近而免去了被起诉的麻烦。

在协议达成后,截至至2013年12月31日,Twitter手中的专利数目达到956项,此外,还有100项左右的专利正处于申请的过程中。

Twitter曾经公开表示它不会以侵犯专利为由去起诉其他公司,而且自己手中掌握的专利也仅用来规避被起诉的风险。

不过现在看来Twitter美好的愿景在糟糕的专利环境下并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

与Twitter类似的还有Google,这两家公司都号召对专利政策进行改革,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来收效甚微。

Google虽然手握大量专利,但依然不能让自己免于被专利官司纠缠。

经营范围不同,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通过研读大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判例,可以发现,大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都是发生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之间。

如果侵权者和受害者并非属于同一行业经营者,侵权者,即被告方,通常会提出双方不存在竞争关系,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抗辩观点。

那么,存在“竞争关系”是否是判断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前提之一?界定“竞争关系”时直接以经营范围去进行判定是否合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该法条的内容,并未对侵权者和受损害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作出直接规定。

但是,早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就曾提出“认定不正当竞争,除了要具备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外,还要注意审查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条件之一。

”[1]对于其中涉及的“竞争关系”存在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竞争关系仅指发生在同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即处于同一竞争领域,经营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

广义的竞争关系是将经营活动存在相互交叉,依存或其他的关联关系,即为吸引消费者或者不正当的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优势,或者获取了本不应当属于你的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等都纳入其中。

[2]笔者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应当属于广义的竞争关系,这既是对市场经济变化形势的顺应,也是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在一些案件中,尽管原被告双方所经营的行业领域不相同,并不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但法院也基于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二者直接具有竞争关系。

在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中,原告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主营业务是一家轮胎生产商;而被告浙江食叁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餐饮服务企业,二者分属不同行业。

原告出版发行的《米其林指南》,其功能在于推荐米其林星级餐厅、酒店,经过多年的宣传推广,在餐饮行业获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餐厅能够被《米其林指南》评上星级,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品质和优秀,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餐厅品质和服务的褒奖,进而可以提升餐厅的经济效益。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官网及实体店店招牌上使用“一份吃得起的米其林牛腩”“小品牌坚持大理想、立志做米其林牛腩”等宣传标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则以二者不存在竞争关系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在认定二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宣传语实际上是在通过不正当手段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

通过使用不当宣传语影响相关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并可能对原告“米其林美食星级”的评价标准产生影响,使其具面临被贬低的危险,从而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被告则获得相应的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实际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因此,二者具有竞争关系,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从上述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就是以竞争关系的广义概念对其进行解释并适用的。

尽管二者的经营范围相差较远,并不存在重合与覆盖,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被告的行为是不当地借助了原告的市场影响力,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的联想来推广自己的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呈现日益多样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司法实践中对于竞争关系的认定越来越倾向于适用广义概念进行解释,不受经营范围相同的限制。

知产案件线上开庭一定要注意这几点


前两天接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电话通知,一个商标无效案件要采取线上开庭方式审理。

开庭前的准备:

下载“北京云法庭”APP首先按照书记员发送 的链接及操作说明,在电脑或者手机(限安卓版)上下载一个“北京云法庭”APP,建议使用电脑,开庭质证环节中的上传证据、阅读证据等,电脑相较于手机更方便些。

点击进入“北京云法庭”,输入开庭的法庭号,点击“登陆”。

法庭号法院会在开庭前短信发送给代理人。

登陆后,先进入测试环节和系统学习环节。

测试分三个部分,按顺序分别为:①图像测试,保证我们在摄像头前,头像在指定区域内就可以;②声音测试,包括麦克风检测和语音检测,点击“录制”按钮后阅读屏幕上的指定文字完成语音检测;③功放测试,系统会有宣读法庭纪律的音频,如果听到清晰的音频,点击“是”,完成功放测试。

通过三个测试后接下来是④“系统学习”。

这里主要是学习三个部分,包括“视频庭审”、“举证质证”和“庭审笔录”,这三部分的功能和操作说明都很清晰,这里重点学习“举证质证”和“庭审笔录”。

这两部分在庭审中都有使用,后续在开庭程序中再详细介绍。

庭审程序在开庭时间准时登陆,进入“视频庭审”,法官、陪审员、书记员、对方当事人都在屏幕上显示了。

这里要特别向我们的人民法官和书记员说一声“辛苦啦”!因为他们是在法庭里在线开庭,法官和书记员都带着厚厚的口罩,而我们其他人都是在家里参与的。

虽然是线上开庭,视频里法官头上悬挂的鲜艳的国徽,更显庄严肃穆,大家如同在现场开庭一样,进入了紧张的开庭状态(因为庭审要求,不得随意下载庭审信息及图片等进行公开,下图为法院系统中公开的图片示例)。

整个开庭的流程,与线下开庭是一样的;不同的是在质证环节,虽然开庭前,在举证期间各方已经进行了纸件的证据交换。

但对于重要证据以及当庭补强的证据,是需要上传法院系统的,这就需要点击“举证质证”,然后上传证据目录和证据,支持PDF,jpg,word各种文档,非常便捷。

上传后,各方质证时可以打开原告证据文件夹、第三人证据文件夹,对证据逐一质证。

因为开庭时间有限,上传证据这一环节,可以提前到开庭前,我和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在开庭前一天各自上传的,在“法庭”里还不期而遇,顺便沟通了一下各自的证据数量以及哪些是诉讼阶段的新证据等,对提高开庭效率也是很有帮助的。

最后要说一下开庭笔录的电子签名啦。

开庭时,各方的陈述实时显示在屏幕左侧,开庭完毕后,开庭笔录很快就生成电子文档了,这比我们现场开庭要快多了。

各方当事人及法庭成员点击屏幕上的“庭审笔录”,出现一个二维码,用手机扫描二维码,在手机屏幕上按照要求就可以签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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