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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蓝罐曲奇澄清与“皇冠曲奇”无关联 ,为什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会失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2:3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丹麦蓝罐曲奇澄清与“皇冠曲奇”无关联 ,为什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会失败? 。
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例:丹麦蓝罐曲奇澄清与“皇冠曲奇”无关联
11月20日上午,由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主办的“丹麦蓝罐曲奇知识产权案件研讨暨新闻发布会”在广州举行。
丹麦奇新蓝罐有限公司(下称“蓝罐公司”)董事总经理赖劲持向与会人员澄清某品牌“皇冠曲奇”与蓝罐曲奇并无关联。
丹麦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总领事林宏对丹麦蓝罐曲奇遭遇的仿冒问题表示愤慨,并表示支持蓝罐公司维权行动。
他说,丹麦蓝罐曲奇品牌始于1933年,并于2009年荣获丹麦女王陛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包装上印有的“丹麦皇室御用”金色皇冠徽章,以代表其品牌的卓越地位。
据赖劲持称,近年来,他发现市场上某品牌“皇冠曲奇”在没有丹麦皇室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丹麦皇冠标识,并在2010年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的商标,在其包装盒上设有皇冠“原装进口”标识,并用英文字体注明其是“丹麦特色食品”、“配方源自丹麦”、“丹麦哥本哈根”等,在食品标签上对“原装进口”和丹麦公司名称用大号字体突出,使公众很容易就忽略了产品的原产国是印尼,致使消费者误认该产品是丹麦生产的进口曲奇、并与丹麦皇室有某种联系。
广东工业大学副教授张泽吾指出,“皇冠曲奇”未经丹麦皇室的许可,却以“丹麦皇冠曲奇”作为其商品名称,在包装装潢上多处使用了皇冠标识,其皇冠部分与“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标志中的皇冠近似,而且在产品介绍中出现了“尊贵皇家般的待遇”、“享有‘皇冠之美誉’”、“丹麦皇冠曲奇,皇家般的享受”等字句,有可能构成与获得丹麦皇室特许的蓝罐曲奇构成相近似,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蓝罐曲奇才是丹麦皇室授权的正宗丹麦曲奇,产地在丹麦。
”赖劲持表示,蓝罐公司依法享有对其蓝罐曲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或单位未经其许可,不得在曲奇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并表示,将考虑诉诸法律维权。
首先谈谈丹麦蓝罐公司主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从在中国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信息中可以看到,在第30类的“面包、糕点”等商品及其他快消品上已有不同的皇冠徽章作为商标获准注册。
本案中,虽然丹麦蓝罐公司于2009年荣获丹麦女王陛下玛格丽特二世赐予的“丹麦皇室御用品牌”认证,其产品包装上印有的“丹麦皇室御用”金色皇冠徽章,但丹麦蓝罐公司并未将该包装或皇冠徽章在中国进行商标注册予以保护。
而相反的,“皇冠曲奇”也已经在2010年在中国申请注册相关的皇冠标识商标。
故,在没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下,丹麦蓝罐主张的“皇冠曲奇”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主张恐很难得到支持。
为什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会失败?
基于市场竞争等原因,在专利产生侵权纠纷时,可对相关专利向复审委员会提请无效宣告请求。
而进行提请无效宣告之前,无效请求方要进行的工作就是检索对比文件,并根据对比文件确定无效的突破点,找到一个适当的突破点能够大大提高无效的成功率。
以专利号为ZL202210534695.0的无效宣告请求为例,该无效请求人主要的争议点在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具体为:
① “说明书中未记载实现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两种纱线引导器的布置方式’所用的具体电气结构和其他细节的机械结构,是否会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技术方案”。
② “权利要求1中的‘针织锁扣’并非本领域的通用术语和公知部件,且在说明书中对其也没有任何定义的情况下,该术语是否会造成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③ “如何解读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交替地彼此平行地布置’的真实含义”。
针对上述几个争议点,复审委员会的最终结论依次为:
① “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对上述布置方式有相应的文字记载和图示,同时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中也明确相关部分采用的现有技术已知的结构。
因此,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公开的技术方案结合现有技术已知的驱动机构和机械机构,能够清楚地知晓如何布置两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
② “优先权文件这一内部证据首先明确了该词的来源,其次说明书中也有记载,说明书附图中有图示,因而根据专利文件中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可以明确针织锁扣的具体位置、作用以及与其他部件的相对关系”。
③ “说明书附图中示出具体的交替方式,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可知当采用一种类型的纱线引导器整体布置在同一侧这种形式时,并不能解决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也没有一个实施例是按照上述形式来进行排列的,故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交替布置”的理解应当与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相一致”。
最终,涉案专利维持专利权有效。
有几种情况不是GUI的保护客体
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增加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的外观专利。
同时也规定了如下内容不是外观专利的保护客体: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首先我们来探讨下为什么与人机交互无关或与产品功能无关的电子产品所显示的图案不能得到外观专利的保护。
审查指南中所列举的电子屏幕壁纸和开关机画面如果是具有独创性的话,则可以认为是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的。
如果有人讲该电子屏幕壁纸和开关机画面用在别的产品上其也是侵犯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
也就是说,美术作品的保护不限制于载体,无论该美术作品在什么载体上呈现,其都有可能涉及到侵犯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我们再来看看外观专利保护的客体与著作权有什么区别? 外观设计在专利法中的定义如下:“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外观设计的定义可以看出,外观设计所保护的是产品本身,这一点与著作权保护的内容是不一样的。
还是以蓝天白云图案为例,如果申请了一个枕头的蓝天白云的外观专利,那么该外观专利所保护的就是有蓝天白云图案的枕头。
如果有一个厂商生产了一个带有同样蓝天白云图案的盘子,使用该外观专利是无法告盘子生产厂商侵犯了其外观专利权的,因此,外观专利所保护的就是枕头这个产品,其保护范围无法涵盖到其他类别的产品。
但是,可以用盘子生产厂商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来进行侵权诉讼。
既然,蓝天白云图案可以通过著作权保护,为什么还用通过外观专利保护呢? 著作权保护更多的体现的是创作者的艺术构思,外观专利是保护的具体的产品。
毕竟这种蓝天白云图案并不是放在所有产品上都合适的,那么通过外观专利来保护使用该图案非常合适的产品,也是对著作权的一种补充。
通过上述例子可以看出,将某一件美术产品放在某个产品外观上,可能会起到异常好的效果,使该产品更加出色,能够起到为产品增色的目的。
对于GUI来讲,普通消费者都知道其电子屏幕上显示的内容与产品设计的出色与否关系不大,当一个屏幕显示一个美术作品的时候,普通消费者仍然会觉得是美术作品本身所带来的美感,而与提供显示屏的电子设备本身关系不大。
这一点跟将美术作品用在硬件产品上所带给普通消费者的体验是不同的。
因此,GUI的显示屏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起到了呈现该美术作品的作用,而无法起到与美术作品相结合使得该电子屏幕更具冲击力的效果。
外观专利希望保护的是一个结合了美术作品的产品的新设计,而不希望保护仅仅是为了某个美术作品提供显示作用的显示装置。
这应该就是GUI中为什么不保护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和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了。
也就是说,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无法起到与显示器结合的效果,而只是通过电子屏幕进行了呈现,这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初衷不符。
然后,我们来探讨为什么游戏界面不能得到外观专利的保护? 游戏界面上有两种元素:
(1)与用户操作无关的,是游戏内容的呈现,比如说某个人物战斗的特效、游戏当中的地图等等。
对于这一类元素,其在电子设备上呈现之后,并不能给电子设备本身的外在观感带来改变,普通消费者仅仅会感慨这个游戏好炫酷,而不会说安装了这个游戏的电子设备好炫酷。
该类元素不能通过外观专利保护的原因与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无法得到保护的原因类似,再次不再赘述。
(2)不是游戏内容的呈现,而是与用户操作有关的。
比如说控制游戏人物走路的操作控件,对游戏内容进行配置的配置功能等等。
为了解释这一类内容,我们先来看一个问题:
游戏界面既然不能申请外观专利,那么,游戏界面会侵犯其他外观专利的专利权吗? 假定如下一个外观专利简要说明中指出外观专利用于对模拟飞行器进行控制,并且指名设计要素是中间的可被操作的球体。
除此之外,还提供了几种球体的状态变化图。
假定在某个游戏中,使用了该界面,不同的是,游戏中没有灰色的背景,而是游戏中的具体场景,此时,是否侵权该专利的专利权呢?我认为该游戏也是侵犯了外观专利的专利权的。
由此可见,游戏界面中如果使用了涉嫌侵权的设计一样有可能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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