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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标建筑作品的商业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专利对比文件的“承认VS质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8: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对地标性建筑作品的商业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专利对比文件的“承认VS质疑”讲解 。



对地标性建筑作品的商业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的商业使用不侵权 由《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可知,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会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免费进行使用。

不管该使用是商业使用还是非商业使用,均无需权利人或相关主体授权,其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对于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建筑作品进行使用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对长城和故宫等古建筑作品的商业使用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是对于鸟巢、水立方和东方明珠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建筑作品的使用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对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地标性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4条是针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条款,其中第10项为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

根据该条款,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地标性建筑作品属于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因此其合理使用适用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

如果仅对建筑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不涉及对其成果的使用,这一般属于个人行为,会落入该条款第1项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作品的范畴。

因此,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意在规定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而产生成果的合理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对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

据此可知,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条款的适用条件可总结为:1。仅限于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使用方式及其产生的成果;2。不得影响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3。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商业性使用是否作为判断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的依据,那么商业性使用是否均构成侵权呢?其与法律明确约定的其他要素是否有关联?何为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署名是否在任何场合下都是必要的? (一)商业性使用是否均构成侵权 很多学者认为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应包括对成果的商业性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并未采纳。

《关于山东天笠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海信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第18条 “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

该回复明确了合理使用不排除营利性使用,这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明确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方式,如果对于第10项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成果的使用不包括营利性使用则意味着其排除了商业使用。

而非商业使用的方式指的是个人使用或者公益性质的使用,这些个人使用或者公益性质的使用已在其他11项合理使用中予以囊括。

如果第10项不包括商业使用,则就没有单独列举出来的必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虽然合理使用不排除商业性使用,但是不代表所有商业性使用均应予以豁免,在实际案件中,如果商业性使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仍构成侵权。

(二)合理使用对使用方式的限制 关于使用方式,须是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这四种使用方式及其产生的成果,超出该范围的都无法落入合理使用的范畴。

在“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案中,被告生产销售的“盛放鸟巢”烟花产品剽窃了“鸟巢”的独特艺术特征但是抗辩其构成合理使用。

针对其合理使用的抗辩,法院指出合理使用限定在“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方式内,本案被告的使用不属于这四种方式,因此其抗辩不成立。

该案中,“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是模仿“鸟巢”建筑作品的缩小的立体产品。

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四种方式均属于对作品的平面呈现,不涉及现实的立体呈现。

因此,被告的使用超出了四种特定方式,其合理使用抗辩未被支持。

(三)何为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由法官作出判断。

“五月的风”雕塑位于青岛市五四广场,被告未经许可将“五月的风”的图案设置在其所生产的手机显示屏中,原告主张被告侵害了其著作权。

法院认为,“壁纸图像整体反映的是五四广场风光,‘五月的风’雕塑图像只是其 部分内容,该使用方式对手机的价值不会产生影响”。

该案中,壁纸图像整体反映的是五四广场风光,“五月的风”雕塑图像只是广场的一部分。

该使用并非对雕塑图像单独地突出进行商业使用,而是与其他因素一起对地域进行整体反映,因此,即便是商业性使用,也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案中,法院指出“在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需要考虑该使用方式是否会影响到作品的价值或者潜在市场,亦即是否会影响权利人对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作品的正常使用,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人们可能合理地预期到的作者利用其作品的各种方式,包括作者所预期的现实存在的作品使用方式和未来可能出现的作品使用方式。

将建筑设计应用到其他产品上属于可以预见的使用方式,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原告对其作品的二次商业化利用,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利益。

”该判决中法院指出的是不能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对其作品进行商品化的权益。

“盛放鸟巢”烟花产品是对“鸟巢”建筑作品的直接商业使用即直接将作品作成产品进行销售的纯商业使用,侵占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商业使用空间,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磁器口更夫”雕塑作品案中,“磁器口更夫”雕塑作品系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托原告何跃创作。

后来,该委员会对“磁器口更夫”雕塑作品进行拍照后将照片用于明信片的设计,设计完的明信片交给被告进行明信片制作。

法院认定,将“磁器口更夫”雕塑作品的照片用于明信片设计,这种使用行为是商业使用,涉案的明信片已成为了有价值的商品,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

由该判决可知,将作品复制品作成明信片这种对复制品的直接商业使用应获得著作权人授权,不然就不合理地侵占了著作权人的商业机会。

在“灯彩秦淮”壁画案中,《灯彩秦淮》被使用在南京市一地铁站行人走廊。

被告在南京一灯会上制作的花灯中使用了原告《灯彩秦淮》中画面,该花灯位于不收费的区域。

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过原告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该案中,虽然涉案花灯位于不收费区,但是在灯会上的使用实际上亦属于商业使用,虽然其不是直接进行商品交易,但是利用艺术品的美学价值可以吸引潜在消费者观赏,产生隐性的经济价值。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灯会展示花灯具有一定的传统文化传播功能和造福市民的公共福利属性,因此,对于该使用应认定为合理使用。

(四)署名是否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必要的 在“康乾驻跸碑”案再审中,关于署名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在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只能依靠该室外艺术作品本身的标注来确认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而没有另行核实的义务。

本案中,《康乾驻跸碑》等十一幅雕塑作品系依据王巨贤绘画作品而创作出的新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社会公众应指明的作者姓名应取决于雕塑本身的署名情况。

如果该雕塑作品未注明其系依据他人绘画作品而创作,对该雕塑进行临摹、摄影等使用的社会公众没有义务追溯该雕塑作品是否为演绎作品、是否还存在原始绘画作者并为该作者署名。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可知,对一般公众的署名要求仅限于作品本身的署名情况,如果作品本身未署名且公众无法通过官方渠道容易得知作者的话,则不必署名。

地方法院在具体审判中对公众的署名要求亦不严苛。

在“磁器口更夫”案中,更夫雕像底座铸有作者的名字。

被告用雕塑作品的照片制成的明信片并未署名。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而在“灯彩秦淮”案中,在地铁站行人走廊的《灯彩秦淮》并未署名。

被告在花灯中使用的原告《灯彩秦淮》中的画面也未署名。

法院认为,鉴于壁画上未署原告姓名,故被告在使用部分画面制作彩灯时,客观上不宜署上原告姓名。

由此可知,如果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本身有署名的,在使用成果应进行署名,否则可不署名。


专利对比文件的“承认VS质疑”讲解


在专利的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给出审查意见,并通过引用相关的对比文件,用以评述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定义了对比文件的含义:为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等所引用的相关文件,包括专利文件和非专利文件,统称为对比文件。

对于审查员来讲,对比文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是用于评判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与创造性的依据,对代理人而言,对比文件也是我们对审查意见进行反驳的有力武器。

因此,如何充分且有效的利用对比文件,对我们日常答复审查意见是极其重要的。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我们经常遇到的对比文件大多是专利文件或者是出版物,一般都会有明确的公开日期,例如,专利文件公开文本的首页右上角有明确的公开日,出版物的扉页或期刊也会有印刷日期、出版日期等。

这些公开日期对于审查员或者是代理人而言,是毫无疑义的,公开的内容可以用于评述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当然,若出版物不存在任何扉页等有关公开出版的信息,或者未给出表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上述时间可能是该文件的制作日期,并不一定是公开日期。

对于这种公开日期不明确的对比文件,应当在答复中指出并请求审查员能进一步明确举证。

还有一种也是我们会遇到的情形,即引用的对比文件是从某一网站的网页上获取的,由于网络资源比较复杂,其内容在公开状态下是可随意修改的,例如,网站发布该内容的日期可更改等,基于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作为代理人应该持有一种的质疑的态度。

针对从某一网站的网页获取的对比文件,我们应该在答复时指出,因为并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对比文件的公开日期,因此对比文件不适合用来对申请文件进行评价。

例如,对比文件属于网站公开的内容,网站上的公开来源并不能确定该日期(2022-08-30 21:42:19)是其真正的公开日期,网站记载的日期可能是修改过的日期,是不确定的。

这种情形也应当请求审查员能进一步明确举证。

此外,我们也应当注意,质疑一些期刊、网站等是有一定必要的,但是也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例如,专利公报以期刊形式发行,同时以电子公报形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

像这种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取的,具有权威性的期刊、网站的对比文件,能够明确公开日期,其作为对比文件是毋容置疑的。

另外,如一些学术期刊,网站等,审查员能够提供确切的,具有信服力的公开日期,我们也应当认同审查员的观点。

因此,在实际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对一些无法明确公开日期的对比文件,也要敢于质疑,从而更加有利于我们对审查意见进行争辩。


将云台放进手机专利,手抖党的福利


随着短视频与直播平台的迅速兴起,人们对手机拍摄视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画质的清晰和稳定已经成为拍好一条视频的必要条件。

在固定的拍摄场景中,人们通常使用三脚架来对手机进行固定;而在边移动边拍摄的场景中,人们就需要借助将手机安装到手持云台(也叫手持稳定器)等防抖设备上来拍摄视频,否则就只能依靠“麒麟臂”来保持画面的稳定了。

然而,即使是再轻便的手持稳定器,其自重也远超出了手机本身的重量,因此人们在拍摄时间较长的视频片段时,体验依然不佳。

面对这一痛点,很多手机厂家和云台厂家都在积极地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云台对于大家来说并不陌生,它是一种外置的辅助稳定设备,体积和重量都比较大,而且需要独立于手机单独购买,无疑增加了用户的成本。

而微云台,就是将云台微缩化并放进手机中。

这样,用户可以直接手持手机进行视频拍摄,就能达到很好的防抖效果。

微云台全称“超感光微云台技术”,通过机械运动补偿让摄像头模组主动产生位移,进而抵消用户在拍摄时产生的抖动。

具体结构如下图所示,通过限位机构、双滚珠悬架、镜头、音圈马达、双S型FPC排线、T-FPC、磁动力框架、模组载架以及保护盖等结构组合而成。

区别于传统OIS光学防抖的只移动光学镜片,“微云台”将摄像头模组与感光元件CMOS一起进行转动,“微云台”在防抖运动中自身不存在相对位移,可以获得更好的边缘画质。

除此之外,传统的OIS光学防抖只能做到镜头平移和镜头倾斜的平面移动,也就是X轴、Y轴的平面移动,防抖角度约为正负1°。

而“微云台”的双滚珠悬架结构,两对滚珠配合十字支架,分别让“微云台”在X轴、Y轴完成灵活的“双轴转动”,防抖角度可以达到正负3°。

再配合X轴平移+Y轴平移+Z轴旋转的三轴EIS电子防抖,最终可实现5轴视频防抖的效果。

基于以上技术升级,能够让手持运动拍摄可以获得更加稳定的画面。

此外,由于防抖角度高达正负3°,因此安全曝光时间更长,提高在暗光下拍摄的效果。

它底层的技术到底是什么呢? 这就需要从专利角度对这项技术进行进一步研究。

通过专利信息服务平台CNIPR检索到一篇申请日为2022年9月30日,公开日为2022年1月10日的发明专利,该专利公开了一种摄像模组及电子设备。

从专利的摘要附图可以得知,该专利就是黑科技产品“微云台”。

而该专利的公开日期2022年1月10日正是在“微云台”产品发布前夕,也从侧面印证了该专利保护的就是“微云台”。

下面看下该专利的具体内容:

专利中摄像模组的结构与发布会中“微云台”的结构基本一致。

专利中的摄像模组主要由模组壳体100、支架200和摄像头300三部分构成。

模组壳体100是摄像模组的基础构件,它的作用在于为摄像模组的其它组成部分提供安装基础。

而支架200就是上文提到的双滚珠悬架,通过在支架主体210上设置四个连接臂,即一对连接臂220和另一对连接臂230。

两个连接臂220成对角分布在摄像头300的两侧,并分别与铰接轴500铰接;另一对连接臂230也成对角分布在摄像头300的两侧,并分别与铰接轴400铰接。

这样连接之后,摄像头300便可以围绕铰接轴400(X轴)相对于支架200转动,同时摄像头300还可以与支架200一起围绕铰接轴500(Y轴)相对于模组壳体100转动。

两个铰接轴线相互垂直,使抖动产生的倾斜角度比较容易分解成分别围绕两个轴线方向的角度分量,从而实现摄像头300在转动过程中的角度补偿,提高防抖效果。

那么对转动角度的精准控制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我们接下来详细看专利说明书,其中介绍了通过使用霍尔传感器和磁铁配合来实现转动角度的精准控制。

具体方案如下:

设置在摄像头300或支架600上的霍尔器件810当检测到发生角度变化时,利用一组永磁体710和电磁铁720配合形成磁力,驱动摄像头300绕铰接轴400转动;同时另一组永磁体710和电磁铁720也配合形成磁力,驱动摄像头300、支架600和支架200一起绕铰接轴500转动,最终实现转动角度的精准控制。

通过对专利的简单分析,“微云台”这一黑科技是不是也不那么深不可测了? 看似简单的产品结构,但其实都是研发人员们冥思苦想出来的方案,再通过一次一次的实验,最终调教出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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