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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讲解,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内容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48:0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讲解,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内容讲解。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讲解


根据上述侵权判定原则的指导,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分析比对,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

比对时,可对被诉侵权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的异同点进行客观、全面的总结,逐一判断各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造成影响的显著程度。

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时只看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及其等同技术特征。

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需要考虑被诉侵权设计多出来的设计特征,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时不需要考虑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多出来的技术特征。

由于上述侵权判定规则的不同,对于同一项新改进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可能不能同时侵害该外观设计专利和该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修改内容讲解


近两年,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相关的规定有较大修改,主要包括:延长保护期限、保护局部外观设计、要求国内优先权以及延迟审查等。

上述修改一方面能够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更全面地对外观产品进行保护,另一方面能够使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满足《海牙协定》的要求,为我国顺利加入《海牙协定》做好准备。

一 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局部设计主要包括产品上不可拆分的部分,例如台灯上的灯座、电饭锅上的操作面板、轮胎表面的纹路等。

《专利法》的上述修改,不仅能够扩大外观产品的保护范围、凸显产品创新点,且能够为目前传统行业内已被消费者熟知的产品提供设计制造的新思路和动力。

例如,水壶、桌椅、哑铃等这些一提到名称消费者就能想到其外貌特征的产品,其结构相对单一,设计思路较为局限。

若按以往“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评判标准,在整体产品无较大改动的情况下,局部的创新设计易被埋没在整体产品中,从而导致相关的外观专利无法获得授权,或者即便获得授权,其稳定性也较差,无法有效得到使用和维权,从而失去申请专利的意义。

增加局部外观产品保护后,虽然审查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时仍可适用上述评判标准,但会将重点放在局部创新的特征上,从而提高专利授权的几率、增加授权稳定性,能够减轻申请人的创新负担,激励申请人进行创新。

目前主管部门还未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要求,业内普遍猜测其可能会借鉴国外的申请方式,即采用线条的表达方式,在整体产品的视图中,通过实线来表示欲保护部分的轮廓,整体产品的其它部分通过虚线表示。

上述方式不仅能够体现局部外观设计的使用环境,而且能够明确局部外观设计所要求保护的边界。

此外,局部放大图也可能被采用,即所要保护的内容即为结合简要说明阐述的放大图所展现的内容。

另外,目前外观设计专利也可以通过图片或照片展示产品设计,但对于局部外观来说,采用照片格式来体现欲保护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难度较大,因为通过图片或照片往往难以区分局部设计的区域和范围。

尽管申请人或许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对图片或照片做补充说明,但文字解释并不像视图呈现那样直接、清楚,会给申请人的后续确权、维权带来困难。

二 外观设计专利要求国内优先权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知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一般来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要求国内优先权,可以对在先申请文件进行如下调整:

1、改变专利申请类型。

例如,在先申请为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后发现了与该技术方案较为接近的现有技术影响了在先申请的创造性,则可以在要求期限内提交一个实用新型专利,并要求前述发明专利的优先权,以及时调整申请策略,获取专利权保护。

2、克服在先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例如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表述不清楚、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

3、通过要求国内优先权,于在后申请中对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和补充。

以往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由于没有我国设立国内优先权,申请人在递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后无法对申请文件中的图片进行修改,从而在递交申请后处于被动局面。

若后续产品有微小改动,申请人无法相应调整申请文件中的视图,造成最终上市产品与专利申请中产品不一致,这是申请人不希望看到的。

而在增加了国内优先权之后,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及时调整相关图片内容,这样既能够在递交申请后留有修改余地,又能保留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提高外观专利申请的可操作性。

不过,外观专利专利在要求国内优先权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原则上,在后申请若要求国内优先权,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视为撤回。

不过《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建议(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二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附图显示的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人要求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本国优先权基础的除外。

2、在后申请若要求国内优先权的,要预先判断在后申请是否与在先申请属于“相同主题”,是否超出在先申请的保护范围。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尚未对此进行详细解释,因此申请人后期在操作中需要予以特别关注,避免出现无法要求优先权的情况。

三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至十五年,对于多数外观产品来说意义不大。

目前,市场上的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以电子产品为例,5年前的设计就已逐渐被市场淘汰,也就失去了保护价值。

但《海牙协定》缔约国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的最短保护期限是15年,因此,我国延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为加入《海牙协定》做准备。

其次,延长外观保护期限对于一些设计周期较长、市场效果好的产品来说较为有利,例如对于自拍杆、U盘和一些大型设备等产品而言,延长申请人维权的期限,有利于专利权益的有效实施,有利于鼓励申请人积极创新。

四 延迟审查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延迟审查的具体内容为:申请人可以对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但发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请求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外观设计延迟审查请求,应当由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同时提出。

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3年。

延迟期限届满后,该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必要时,专利局可以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的延迟审查期限终止。

通过上述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提出延迟审查的请求,使专利在申请后能够“隐藏”一段时间,待延迟期限过后再进行审查。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能保证申请人获取较早的申请日,又能够赋予申请人足够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推进专利申请,使申请人能够根据产品的市场价值对相关专利进行调整。

此外,《专利审查指南》对于延迟审查的修改也贴合了《海牙协定》中关于延迟公布的规定。

《海牙协定》中关于延迟公布的规定具体为:申请人可以对申请提出延迟公布的请求,最长期限不超过30个月,公布后再选择指定进入的国家或地区。

通过上述规定,申请人能够尽早提出申请,并且有充分的时间考察其专利的价值,从而结合实际产品在市场上的走向作出是否进入国家、进入哪些国家的决定,节省了诸多不必要的申请费用。

虽然延迟审查具有诸多优点,但在申请时仍需要慎重使用。

目前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只规定了延迟审查的申请条件和延迟期限,尚未设立撤回、公告和异议等程序,这就意味着目前在申请延迟审查后,申请人无法主动撤回请求。


外观设计如何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外观设计是知识产权领域一项特殊的客体,具有“技术”与“艺术”的特性,兼跨产业和艺术两大领域。

因此,虽然外观设计在各国立法中可以得到外观设计专门法或者专利法的保护,但是著作权法的保护仍然是十分必要的。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外观设计给予全方位的保护,比如美国对外观设计以专利法保护为主,但也以版权对其进行保护。

在我国,著作权法虽未明确规定保护外观设计,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关系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将外观设计定义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工业品外观设计不仅有技术的特点,还有艺术的特征,可以说是在技术基础上的艺术。

这种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截然不同的性质,使其实际上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非常接近。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的定义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从上述定义比较可以看出,外观设计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素中有诸多重叠之处。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观念包括美学观念的表达形式,因而,当以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组成的富有美感的外观设计构成美术作品这一表达方式时,外观设计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外观设计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没有对外观设计的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以及司法实践,外观设计只有在构成美术作品时,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美术作品按照其是否具有实用性,可分为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

纯美术作品,是指仅供观赏的艺术作品,比如水彩画、雕塑、油画等;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的艺术作品,不仅可供观赏,还具有使用价值,比如造型独特的香水瓶等。

因此,外观设计也可按纯美术作品和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比如印有图画的地毯,图画与地毯是可分的,图画离开地毯其可供观赏的价值并未受影响,而地毯即使没有图画其实用性亦未受影响,此时两者分离后的图画可以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对于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可分的外观设计,可将其艺术成分的部分作为纯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对于其实用部分,著作权则不予保护。

对于那些实用成分与艺术成分不可分的外观设计,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如果其同时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则可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独创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创作,而非抄袭或剽窃他人的作品;可复制性是指可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这是作品得以传播的必备条件;实用性是指具有实用性功能;艺术性是指审美意境所达到的程度。

在这些条件中,艺术性的判定是一个难点,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的判断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在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判决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艺术性则要求该物品具有一定的艺术创作程度,这种创作程度至少应使一般公众足以将其看作艺术品”。

外观设计著作权法保护的优势与局限性 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相比,外观设计著作权保护有以下优势与局限性:

首先,著作权法保护成本较低,作品一完成即具有著作权,不需要如外观设计专利那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批及缴纳各种申请费和维持费,因此,对于那些更新较快的外观设计可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较短,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相对较长,对于专利已到期的外观设计,在符合著作权法的条件下,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三,著作权法对于外观设计的新颖性没要求,仅要求作品系独创的,因此对于那些不具备新颖性的外观设计来说,可以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

当然,由于外观设计专利排斥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即在保护期限内权利人享有独占的对专利技术的垄断权,以最大限度地防止他人实施该技术方案。

而著作权并不排除其他人独立创作的相同或近似的作品,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垄断性和保护效力强于著作权。

因此,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各有利弊,权利人应根据自己的知识产权性质和类型,针对具体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护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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