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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专利陷阱 联想1亿美元购专利,《专利审查指南》GUI外观设计规定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20 13:56:2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规避专利“陷阱” 联想1亿美元购专利 ,《专利审查指南》GUI外观设计规定的明确和强化 。
规避专利“陷阱” 联想1亿美元购专利
联想集团 宣布,出资1亿美元购买专利授权公司Unwired Planet所拥有的一系列专利组合,包括3G和LTE移动专利及其他重要的移动专利。
同时,联想将获得Unwired Planet知识产权组合的多年期授权,涵盖移动设备标准基本专利、安装启用专利和应用层面技术等多个领域。
这项交易预计将在30天内完成。
联想方面并未就上述交易回应更多。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联想在这个时间点进行一连串的购买专利行为,或是为联想手机的国际化战略铺路。
“目前每部国产手机出海即面临超过10%的高额专利缴纳费用,远高于3G时代,也高于国产手机厂商目前的自主利润率,收购专利有助于国产厂商在国际市场开展业务。
艾媒CEO张毅对记者说。
收购为出海布局“此次对Unwired Planet的专利购买,主要表现在3G、4G等通讯标准上,这也能从其中看到联想智能手机对未来战略部署的方向和竞争决心。
一名联想内部人士表示,联想已开启多条4G手机生产线,其中涉及4G千元机、中端机、高端机等几款不同市场定位的4G机型。
而除了联想智能机在俄罗斯、东南亚市场的渗透外,随着对摩托罗拉智能机业务的收购所获取的北美运营商资源,联想也在积极尝试向北美市场进发,但目前仍然没有准确的时间点。
在时间点的问题上,一方面是联想要等待有关部门对收购摩托罗拉智能机业务的审批通过;另一方面就是专利。
在今年1月,联想已通过收购摩托罗拉智能机业务获取了其约2万项专利中的2000个。
一名联想智能机业务负责人此前曾表示,联想手机要进入海外市场,必须先解决一系列的专利储备问题,以避HTC此前在北美市场若干年的专利战遭遇。
而如何获取专利资源呢?最快的方式就是收购。
此前,HTC与苹果公司的专利战长达32个月,HTC在北美的市场份额在此期间跌去六成。
截至诉讼和解时的2012年年底,HTC利润已连续4个季度下滑。
此外,诺基亚对HTC的专利战也才刚刚和解。
但有消息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虽然通过摩托罗拉智能机业务的收购,联想获得了2000余项专利,但大多都表现在手机工艺领域,而在主要的制式、芯片、通讯等领域的专利,仍然掌握在谷歌手中。
而谷歌仍然保留大量核心专利,也是出于对整个Android生态圈合作伙伴的掌控与保护。
此次联想选择的合作伙伴Unwired Planet是一家专注于知识产权的公司,拥有的专利中有很多都是移动通信的基础专利,此前这家公司曾指控苹果、谷歌侵犯了其在移动产品上的10项专利。
也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虽然联想斥资1亿美元收购了Unwired Planet的21项专利,但联想依然绕不过高通等厂商的专利池,仅有可能避免的是联合授权的交叉部分。
而对于拥有专利后,联想是否会自己涉足手机芯片领域的制造,还有待观察。
专利费仍是障碍全球前十大手机厂商中,已有过半是中国企业。
根据IDC发布的2013年全球出货量数据,中国国产品牌手机的表现亮眼,虽然华为、LG和联想在2013年全球智能手机市场所占份额分居第三、第四和第五,但各自的市场份额均不到5%。
而排名第七的酷派与排名第六的索尼份额相差仅为0.1个百分点,与排名第五的联想相差仅0.5个百分点。
此前,IDC手机行业分析师对记者表示,全球智能手机的平均售价为335美元,而国产手机在国内的平均售价为208美元,远低于国际厂商的平均售价。
过去华为、中兴手机拓展欧美发达市场,每部3G/4G Android手机要分别向微软、高通等厂商缴纳专利费用,而随着更多的手机厂商出海,将会遇到更多的问题。
一部智能手机中,各种专利费用已占到出厂价的约8%~10%。
”宇龙酷派常务副总裁李斌对记者说,这对于微利的中国手机厂商来说是不小的压力。
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国际厂商看到了这块专利市场。
此前,微软曾与HTC、中兴等20家企业签署了专利许可协议。
根据协议,微软对手机和平板电脑每台收取约5~20美元的专利费,由此每年带来的收入就超过34亿美元。
有IT行业分析师曾对本报表示,预计到2022年,仅中国企业需向微软支付至少38亿美元的专利许可费。
而随着微软收购诺基亚审查结果即将出炉,不少中国手机企业担心,剥离了手机业务的诺基亚可能对外提出巨额专利授权费,这将限制市场的公平竞争,削弱中国手机企业的竞争力。
“微软和诺基亚已向中国商务部提交了救济措施推动商务部审查完成,一旦完成将会改变国产手机在国际市场上的格局。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国产手机厂商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本就利润率不高的本土厂商来说,如果微软和诺基亚联合向国内手机厂商收取专利许可费,国内大多数手机厂商就会处于亏损的状态。
为顺利通过审查,微软和诺基亚或将对商务部承诺交易后收取的费率和其他许可条件不会超过当前水平,对于已签约的被授权人,不超过现有合同规定水平。
中兴、华为等手机厂商都曾遭遇国外手机巨头的专利阻击战。
去年7月,技术专利公司InterDigital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诉状,指控华为和中兴侵犯了该公司七项技术专利,并要禁止上述公司在美国销售任何涉嫌侵犯专利的产品,包括手机及平板电脑。
Unwired Planet 属于我们通常讲的NPE(non-practicing entity),俗称 “专利蟑螂”。
目前业内存在诸多这样的公司,它们没有自己的产品,通过购买专利资产,进一步通过许可、转让或者侵权方式获取收益。
这些公司在多个领域频频发起进攻,斩获不菲,也引起了更多企业的警惕。
这些专利的价格到底怎么算出来的姑且不论,可以确定的是,在国内市场打拼的企业可能很难理解走国际化战略的企业的痛处,像联想、华为这些企业为什么要花这么多钱在专利上,无论是专利购买还是专利申请?在海外市场,尤其是北美市场,专利保护非常重要,没有专利而被对手驱逐出市场的企业比比皆是。
《专利审查指南》GUI外观设计规定的明确和强化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4月4日公布了《专利审查指南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
修改草案中主要涉及九个部分,其中包括关于涉及图形用户界面(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相关内容的修改,本文对此部分进行探讨。
原关于GUI外观设计的内容是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68号局令的方式补入到《专利审查指南》中。
此次修改是将原补充的一部分内容删除,并且单独增加了一节,以对GUI外观设计进行专门说明。
至少从这一形式变化,就能感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对GUI外观设计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强化。
新增的内容包含四部分,分别说明如下:
一、给出了GUI外观设计的定义 拟新增内容的第一句话为: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指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
这句话是新增的内容,专门定义了什么是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
那么,为什么要加这句话? 我国将GUI外观设计加入《专利审查指南》已有五年,但从业者对什么是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一直有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保护客体应当为GUI界面本身;另一种观点认为,保护客体应当为带有GUI的产品。
此争议内容影响着GUI侵权判定的原则以及专利权人的利益(参见再谈GUI外观侵权第一案链接)。
拟新增的第一句话的内容是能够从《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得到的,但是还要增加,笔者认为,这正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争议的回应,是为了进一步明确GUI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必须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
第一句,很重要。
二、规范了GUI外观设计的名称 专利审查拟新增内容对GUI外观设计的名称规定为: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不应笼统仅以“图形用户界面”名称作为产品名称,如:“软件图形用户界面”、“操作图形用户界面”。
原《专利审查指南》中并没有对GUI外观设计的名称进行规定,这就导致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时跟着感觉走。
同时专利审查员也没有明确和统一的审查标准,对于同一设计的同一名称,有的专利审查员可以通过,有的审查员就让修改。
例如,在已经授权的外观设计中,有的名称为“图形用户界面”,这应该是代理机构主观上为了扩大保护范围而写的名称,一些专利审查比较宽松的审查员就通过了。
严格来讲,上述名称没有限定载体,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笔者以前在办案时,经常将GUI外观设计的名称写为“显示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或类似写法,这样既有载体又不具体限定载体是手机还是电脑,以期扩大保护范围。
这种写法最初容易通过,后来通常会收到补正,让写明载体的具体类型。
即在日常办案中就能够感觉到GUI专利审查的从严。
专利审查拟新增内容以举例方式进行了说明,不但否定了仅以“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产品名称的方式,而且明确了产品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具体产品。
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这也是以前没有的要求。
现在的GUI外观设计大部分是动态的,正式修改后此类设计需要加上“动态”字样。
从 新增内容可以看出,国家知识产权局要规范GUI外观设计的名称,要从名称中就体现设计的用途和载体,并且明确设计的保护范围,避免以前经常出现的不清楚的情况,这样以后的授权专利不会再有太上位的名称。
从语义上两种写法的主语一个落在了载体上,一个落在了图形用户界面上,虽然看似有区别,但是根据前面GUI外观设计的定义,GUI必须落到产品上,两种写法实质相同。
这就否定了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想通过名称写法的“取巧”来扩大保护范围的企图。
三、规范和简化了GUI外观设计的视图表达 专利审查拟新增内容对GUI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的规定为: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可以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产品视图。
视图应能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种类,并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及其在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产品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
之前关于GUI图片或照片的规定过少,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在申请时也是跟着感觉走,专利审查部门摸索着审,在实践中逐渐有了内部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图片或照片通过下补正或审查意见的方式进行引导,这样代理机构和审查部门就逐渐有了默契。
相信现在各专利代理机构基本上是按照上述拟新增内容操作的,此次修改则是通过明文规定的方式来明确和统一GUI的视图标准。
其中,明确了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只需提供载体的一副图,而无需提供无GUI内容的常规视图,这样可以简化视图处理。
并且,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可以只提交一个包含GUI的载体视图,其余视图可仅提交GUI的关键帧而无需带有载体。
这样同样可以简化视图处理,并且凸显了GUI的设计要点。
例如,对于带有操作界面的冰箱,由于操作界面在冰箱上的面积占比较小,在申请文件中,若每一幅视图都带冰箱这个载体,操作界面存在看不清的问题,不能体现出设计要点,若每一幅视图中的操作界面单独放大,又会增加很多视图和工作量。
而通过上述规定就可解决像冰箱这种GUI在载体中占比较小的设计如何表达的问题,既凸显了设计要点,又可去掉不必要的视图。
四、强化了GUI外观设计的用途说明 专利审查拟新增内容的最后一部分为简要说明,这与之前的规定区别不大。
主要强调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
此部分内容应该是为了限定申请的保护范围、让别人容易理解设计内容,以避免出现不清楚的情况。
此处需要说明,在实际办案中,对于包含较多动态变化的设计,最好在简要说明中将人机交互过程写的详细一些,因为写的过于笼统容易收到补正。
以上内容是笔者对修改草案中关于GUI部分的理解,这正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修改说明中提及的,修改目的是为了使现有专利审查规则符合GUI外观设计的发展趋势,使现有专利审查规则更具可操作性,便于专利审查员和申请人使用。
同时,笔者认为,此次修改未过多触及GUI外观设计的实体,仍然也必须处于现行《专利法》的框架之内,这对解决GUI外观设计的侵权和维权的争议作用有限。
随着时间的推移,GUI外观设计的规则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和空间。
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标准的统一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发明或实用新型应当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通俗一点来讲,新颖性就是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存在区别,如果存在区别,那么该技术方案就具有新颖性,反之,则不具有新颖性。
创造性是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是不是足够大,如果区别足够大,则该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反之就不具有创造性。
在专利法中仅仅定义了新颖性和创造性,而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进行判断则在审查指南中有记载。
对于新颖性,如果权利要求与一项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新颖性。
在实际操作中,技术方案是否相同的判断是看权利要求当中的技术特征是否被对比文件所公开。
如果技术方案相同,技术问题和效果相同,一般情况下技术领域也是相同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新颖性判断的最重要的是判断技术方案、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这三个方面。
对于创造性,发明需要判断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判断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对于进步的判断,在实际操作中就是看是否取得了技术效果;对于是否具有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最主要的是判断是否为非显而易见的。
对于是否显而易见的判断,审查指南中采用了名震江湖的三步法: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三步,判断发明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是否在另一个技术方案中找到了起到相同作用的技术特征;或者,该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
在实际办案工作中,三步法能够解决绝大数的创造性问题,其并不是唯一的判断创造性的方式。
下面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一种用于三步法不是很好处理的情况。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现有技术中,一个装物品的箱子中有一个隔板,该隔板能够把箱子一分为二,并且,该隔板还起到了支撑箱子的作用,使箱子更加坚固。
但是,隔板的设置增加了箱子的重量。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本发明权利要求记载了如下内容:“一种箱子,包括隔板,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板上打了预定规律的孔”。
发明人发现,按照该规律打孔的隔板并不会降低支撑力,甚至其支撑力还超过了不打孔的隔板,而由于打孔使得箱子重量减轻,从而解决了技术问题。
对比文件:一种盛放两种化学药品的箱子,该箱子中间也有一个隔板,该隔板上打了与本发明完全相同规律的孔。
在对比文件中,仅仅记载了这些孔的作用是为了让放在隔板两侧的化学要求能够通过这些孔挥发。
权利要求中所记载技术特征完全被对比文件公开了。
但是,该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相比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因此,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
这其中会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对比文件虽然没有记载其能够起到在不降低支撑力的情况下减轻重量,但是,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实能够起到这个作用。
关于这一点,在审查指南中也没有相应的记载。
我认为,对于某个技术特征如果其客观上能够起到多个作用,首先要以对比文件中记载的作用为准,如果对比文件没有记载则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掌握的该技术特征所能够起到的作用为准。
对于本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没有掌握按照该规律打孔能够起到减轻重量并不降低支撑力的作用的,因此,权利要求和对比文件相比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取得效果并不相同。
三步法的第一步,找到与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
在第一步中我们惊奇的发现,竟然没有区别技术特征!惊喜不?!怎么往后进行?那还有没有创造性了? 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最重要的是判断是否是非显而易见的,即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中是否能够想到在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采用权利要求当中的技术方案。
从本案来看,本领域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后,其是想不到按照该规律打孔能够起到减轻重量并不降低支撑力的作用的,因此,权利要求应该是非显而易见的,但是,使用三步法却走不下了。
因此,三步法的判断方式是不能解决所有的创造性问题的。
其实,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最重要的无非是两点:技术特征有没有,该技术特征起到的作用相同不相同。
考虑到这两点,可以使用同一个原则来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
在该原则中,技术特征是否被公开需要判断两个方面:(1)从技术特征本身来看,该技术特征是否记载在对比文件中;(2)该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当中所起到的作用,与对比文件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否相同。
如果技术特征被记载在对比文件中并且作用也相同,则认为该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了。
如果权利要求当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一个技术方案公开,则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
如果权利要求当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技术方案公开,则没有创造性;或者,权利要求当中的所有技术特征被一个技术方案加公知常识公开,则没有创造性。
对于公知常识的判断标准也是相同的,即看本领域是否存在起到该作用的公知或惯用的技术。
在该原则下,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就统一的。
对于上述的例子而言,由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所起到的作用于对比文件不同,因此,“符合预定规律的孔”并没有被对比文件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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