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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宣告“推挽式芯片翻转半桥磁阻开关”专利无效,无人售卖货柜专利无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31 16:11: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多维公司“推挽式芯片翻转半桥磁阻开关”专利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人自助售卖货柜专利无效 。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多维公司“推挽式芯片翻转半桥磁阻开关”专利无效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所存在的区别,已被其他现有技术证据公开,并且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这些证据所给出的技术启示下,可将上述区别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中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 具体到本案中,本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推挽式半桥磁阻开关,包括两个磁传感芯片,每个磁传感芯片具有一个磁感应电阻器以及磁感应电阻器的电气连接焊盘,其特征在于:所述两个磁传感芯片电气互连,钉扎层的磁化矢量相对彼此旋转 180 度以使二者感应方向反平行,构成推挽式半桥电路,其中,两个磁传感芯片被布置为感应轴方向相同但感应方向相反,并且感应轴的方向与两个磁传感芯片中心之间的连线平行或垂直,所述磁感应电阻器包括一个或多个串联连接的磁电阻元件,所述磁感应电阻器的焊盘位于其所在磁传感芯片的相邻边,且每一焊盘被拉长能够容纳至少两个焊线的焊接。
本案证据3是 CN102298125A 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该证据公开了一种推挽桥式磁电阻传感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构成该传感器的包括一对或多对 MTJ 或 GMR 磁电阻传感器芯片具有相似的 RH 和 RL 值,其中每对中有一个传感器芯片相对另一个旋转 180 度,且该传感器芯片附于一标准半导体封装引线框,磁电阻芯片通过引线相互接合,并通过引线与引线框连接,传感器芯片可包含用夹层中导线串联起来的一个阵列的 MTJ或 GMR 元件以增加整个芯片的电阻。
结合附图 6、7 所示出的半桥电路,芯片的感应轴与两个芯片中心之间的连线垂直,且两芯片的感应方向相反。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3 相比,区别在于:(1)本专利限定的是一种推挽式半桥磁阻开关,证据 3 仅公开有磁阻传感器芯片构成的推挽式半桥电路,并未明确其为开关电路;(2)本专利方案 1限定两个磁传感器感应轴的方向与两个磁传感器芯片中心之间的连线平行,与证据 3 所公开的相垂直的位置关系不同;(3)本专利限定磁感应电阻还可以是一个磁电阻元件,证据 3 中仅公开多个磁电阻元件串联的方式;(4)本专利限定焊盘位于其所在磁传感芯片的相邻边,且每一焊盘被拉长能够容纳至少两个焊线的焊接,证据 3 中分别在芯片的四个角位置设置共焊接用的方形或圆形焊盘,且每个焊盘仅容纳一个焊线。
对于区别(1),证据 4 公开了由磁电阻元件进行半桥连接后构成开关传感器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于由磁电阻元件构成的推挽半桥电路与相应功能电路连接后构成开关传感器已是现有技术,在证据 4 给出的这一具体应用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 3 所公开的同样是由磁电阻元件所构成芯片以推挽半桥电路连接之后,配合相应的功能电路构成开关传感器的这一具体传感器结构,上述结合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2),由此可知,证据 5 公开了如上述区别(2)所限定的芯片位置布置与其感应轴相对关系的排布方式,同时在证据 5 中也是将相同结构的两个芯片通过反转 180 度后进行半桥连接构成推挽半桥电路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芯片的排布方式根据封装要求是容易进行相应选择和替换的,因而将证据 5 所公开的布置方式替换证据 3 所公开的布置方式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3),通常磁阻传感器由磁阻元件构成,根据磁阻元件的性能以及磁阻传感器的要求,采用多个串联构成或是一个磁阻元件构成磁阻传感器均是本领域的常见的构成方式,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4),本专利中焊盘被拉长以容纳至少两个焊线的焊接已被证据 6 公开,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芯片进行连线以构成具体电路结构时,焊盘上需要连接多个引线以及尽量避免引线间交叉的问题是非常常见的问题,在证据 6 已公开通过扩大连接垫、即扩大焊盘面积从而提供连接多条引线可能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证据 3 所公开的芯片中的焊盘结构进行相应改进。
在证据 6 已给出扩大焊盘面积以提供多条引线连接的技术启示下,结合上述本领域公知常识,对证据 3 中所公开焊盘进行相应改进是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的,并且根据实际连线需求设计相应的焊盘位置也是常见的设计手段,能够一定程度上提高连线自由度的技术效果也是应运而生的,上述区别无法使本专利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由上可见,上述 4 个区别分别被证据 4、5、6 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相应技术启示下可将上述手段应用到证据 3 中以获得权利要求 1 所限定方案 1 的技术方案,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上述结合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 1 所限定的方案 1 相对于证据 3-6 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人自助售卖货柜专利无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证据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已被其他证据所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为解决实际的技术问题所起作用相同,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相应技术启示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容易想到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该专利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一种非电力驱动开门取货的无人自助售卖货柜,包括柜体,其特征在于:所述柜体从上至下依次包括广告展示部、货柜以及底座;所述货柜为格子柜;所述货柜分布排列设有多个独立的格子;每个所述格子均设有柜门;所述柜门上设有标号、把手以及数字密码手动机械锁;所述柜门为水平移动开启;所述数字密码手动机械锁由密码锁面板、密码轮盘、锁体、锁舌组成;所述锁体包括密码轮通心轴、轴套、弹簧,弹簧片以及锁销;所述货柜的一侧边设有 小程序二维码扫描区;所述标号为数字或字母中的一种;所述数字密码手动机械锁为三位数字或四位数字密码中的一种;所述底座的底部固设有万向轮。
证据 1 公开了一种密码式自助售卖机。
权利要求 1 与证据 1 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本专利柜体的货柜上、下分别有广告展示部和底座,底座的底部固设有万向轮,柜门上设有把手,柜门为水平移动开启,证据 1 中并未明确公开具有上述结构; (2)本专利的锁为数字密码手动机械锁,为三位数字或四位数字密码中的一种,由密码锁面板、密码轮盘、锁体、锁舌组成,锁体包括密码轮通心轴、轴套、弹簧、弹簧片以及锁销,证据 1 中并未明确公开具有上述结构; (3)本专利柜门上设有标号,标号为数字或字母中的一种,货柜的一侧边设有 小程序二维码扫描区;证据 1 虽然也公开了供扫描进入密码式自助售卖系统的远端软件以便与之建立连接的二维码,但是该二维码分别设置在各个密码式挂锁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证据 1 公开的自助售卖机是由主体和前盖组成的类似柜体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设计需求,例如提高盈利、增加移动性等,对柜体结构进行改进,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柜体的货柜上、下分别有广告展示部和底座,底座的底部固设有万向轮,以进一步提高盈利、增加移动性。
水平移动开门为本领域常规的开门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将柜门设计为水平移动开启,其技术效果也是能够预料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并且为了便于打开柜门而在柜门上设置把手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证据 2 公开了密码挂锁的具体结构。
而证据 1 中仅公开了密码式挂锁而未公开具体结构,为了设置密码式挂锁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 2 公开的具体内容应用于证据 1。
进一步来说,在锁中还设置轴套、弹簧片,以及将密码设置为四位数字密码,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证据 5 已经公开了通过标号将每个柜子进行区分,用户通过移动终端进行交互时输入标号即可进行购物的的技术方案。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对于具有多个箱格的售卖柜而言,由于箱格内的物品需要加以区分,因而与之对应的箱格也应具有用于与其他区分箱格加以区分的标识。
为了实现各箱格的交互操作,证据 1 和证据 5 分别给出了两种方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实现类似功能的手段予以替换,因而证据 5 公开的用户交互方式替换证据 1 每一个格子均设置二维码的方式属于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
进一步地,通过移动终端扫描一个 小程序二维码进入交互界面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货柜的一侧边设有 小程序二维码扫描区,以及标号为字母。
因此,在证据 1 的基础上结合证据 2、证据 5 以及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 1 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电动阀专利无效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当某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另一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而该另一对比文件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所起的作用与在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相同,则应认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限定,一种电动阀,具有通过与阀室内的阀座接触离开的阀针来调整流体的通过流量的阀体;固定在阀体的阀座上的壳体;安装在壳体内,将定子产生磁场形成的转动转化成阀针对阀座接触、离开的转子;其外装在壳体上,驱动所述转子转动的定子,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壳体上靠近底部外圆周设有凹部,所述定子具有卡合在所述壳体上的卡合孔,在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设有一帽盖,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制有插槽,该插槽内置有卡扣,卡扣上设有与所述凹部相嵌合的突起,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与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固定连接。
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A、在所述的壳体上靠近底部外圆周设有凹部,卡扣上设有与所述凹部相嵌合的突起;B、在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设有一帽盖,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制有插槽,该插槽内置有卡扣,所述帽盖的开口部与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固定连接。
关于区别特征A,我方认为,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壳体上设置突起或者凹部以与卡扣上的孔或者突起配合是本领域常规选择。
关于区别特征B,我方认为,证据2公开了一种制冷设备用的电磁阀,其技术特征中已公开“在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设有一帽盖,所述帽盖的开口端部与定子的卡合孔一侧台阶固定连接”这一特征。
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证据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结合证据2所公开的卡合结构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不具有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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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