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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tGPT“AI创作”版权风险介绍,国际专利申请延误期限的救济措施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5:2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ChatGPT功能强大,“AI创作”的版权风险介绍,国际专利申请延误期限的救济措施介绍。



ChatGPT功能强大,“AI创作”的版权风险介绍


“AI创作”的流程可以概括为“搜集数据信息——整合成大型语言数据库——接收命令并进行算法运算——输出结果——用户使用”。

从AI机器生成结果到用户对生成结果的后续使用都暗藏着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AI机器攫取数据信息原料用于训练学习的过程中存在著作权侵权争议。

喂养AI的数据原料主要源于其他机构的数据提供或者网络爬虫的自动收集。

前者经由双方就数据取用事项订立合同得以避免纠纷;后者获得的数据如果超越了公开的事实信息而包含他人的作品,则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向著作权人付费的无偿使用行为,容易引发争议。

在AI生成物输出之前,只是将作品用于数据喂养、机器学习来完善算法,似乎符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情形。

但与此同时,AI作为一种商业产品,其商业获利离不开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其研发者与著作权人关于作品的经济收益分配又明显失衡。

美国盖蒂图片社(Getty Images)就曾对人工智能公司StabilityAI提起诉讼,称其人工智能艺术工具将受版权保护的图像作品用于训练数据。

这起案件的结果取决于美国对于公平使用原则的解释,获得业界的广泛关注。

我国AI的创造者通常非个人,加之AI数据爬取范围较广、数量巨大,司法裁判中将广泛爬取作品用于喂养AI的行为认定为合理使用难度较大,即便爬取方支付了一定费用,关于付费内容是否包括数据挖掘的意见也难以统一。

回顾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规则可知,对于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除非系初次信息源的传播,否则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仅当其明知或应知链接的第三方平台在从事侵犯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行为之时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用户在利用AI生成内容的阶段也伴有著作权侵权风险。

对于用户而言,如果AI生成内容中包含著作权人的作品,那么用户的阅读、学习行为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无可指摘,但用户对于AI生成内容的使用往往不止于此。

目前“AI创作”最直接的应用场景是新闻、报告等文书材料的生成。

“AI创作”的作品属性及其权属依各国法律规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从目前AI的发展水平来看,AI生成物与人类表达相比足以以假乱真,在形式上可能达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在承认人工智能主体地位的国家,人工智能或能享有作者权利,同时对作品负责。

在我国,AI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故仅被视为工具,无需为其生成物的侵权结果承担责任,AI的用户协议也倾向于将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转移给用户。

因此AI生成内容的使用者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虽然将AI生成物作为作品保护与我国著作权法“鼓励公民的发明创作”的主旨相违背,但将AI生成内容作为用户的独创性作品发表、传播,如果内容组成中涵盖他人作品,则该用户可能构成剽窃,需承担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现实来看,目前已有不少核心期刊发表声明称隐瞒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使用会产生退稿风险,对AI生成内容的直接使用已遭到学术领域的抵制。


国际专利申请延误期限的救济措施介绍


国际申请适用的救济条款 (一)PCT细则第82之四适用于在国际阶段申请人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期限延误 PCT细则82之四规定了申请人在其居住地、营业地或者逗留地发生的造成的期限延误宽恕。

如果申请人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原因延误期限,可以使用此条款请求期限延误的宽恕。

在使用该条款时,申请人应在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在期限届满日起6个月内,向受理局、国际单位或国际局提交导致期限延误的证据。

受理局、国际单位或国际局将根据具体情形判定期限的延误是否可以根据此条款被宽恕。

但应注意,此条款不适用于优先权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

例如,申请人延误了优先权之日起12个月期限,则不能根据细则82之四恢复优先权期限,应根据细则26之二。3和49之三。2办理优先权恢复手续。

同时应注意,如果一件国际专利申请已经被宣布视为撤回,不能应用此条款作为恢复申请的补救措施。

在PCT的现有法律规定中,尚没有条款可以被用于恢复已被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

(二)PCT细则80.5(i)适用于办理业务的国家局或间组织无法正常运转而造成的期限延误 PCT细则80.5(i)规定,如果某个国家局或者间组织由于不能正常进行业务运转而无法向公众开放,则所有于该日届满的任何期限(包括优先权届满期限和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都应顺延至该局正常开放业务运转之日。

申请人若需要办理PCT进入国家阶段业务,应随时关注各知识产权局官方发布的开放信息。

(三)PCT细则26之二。3和49之三。2适用于由于申请人无法正常开展业务而造成优先权期限超期 PCT细则26之二。3和49之三。2规定,如果国际申请日在优先权期限届满日之后,且在自该优先权期限届满日起的2个月期限内,申请人可以要求受理局以“非故意的”或者“适当注意”的标准恢复优先权,不同受理局采用的恢复标准不一样。

此次疫期间,在国际阶段,中国受理局允许申请人根据“适当注意”的标准恢复优先权,并且不需要提交证明材料。

此外,当关于恢复优先权的规定与某指定局的本国法不符时,这些规定将不适用于该指定局。

(四)PCT细则49.6适用于由于申请人原因导致的进入国家阶段期限的延误 PCT细则49.6规定,当申请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进入某个指定局国家阶段手续,可以根据此条款向该指定局提交恢复关于该国际申请权利的请求。

申请人应当根据该国法律的规定,提交恢复权利的请求、原因声明或其他证据,并缴纳相应费用。

是否可以恢复权利,将由各个指定局根据自己的本国法律独立作出决定。

国际局采取的措施 面对此次疫,国际局目前仍保持PCT体系的运转,并仍可作为受理局接收PCT国际申请。

由于疫对全球邮政系统的影响,国际局暂时停止以纸件方式向申请人邮寄PCT文件和通知书,仅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因此,若申请人还未向国际局提供电子邮件地址,需要立即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国际局:

1。向受理局提交补充电子邮件地址的信函,由受理局转交至国际局; 2。如果申请人拥有权限,可以直接通过ePCT向国际局提交; 3。向国际局 pct。eservices@wipo。int或pct。infoline@wipo。int发送电子邮件; 此外,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在应用PCT细则82之四条款时,将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据。

由于此条款无法被用来恢复已被视为撤回的国际申请。

因此,作为受理局的国际局在2022年5月31日之前,暂缓发出PCT/RO/117等可能导致申请人权利丧失的表格。

前文主要介绍了《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中关于期限延误宽恕相关条款的解读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采取的措施。

在此次疫期间,为应对疫造成的期限延误等情况,各指定局也纷纷出台了各种临时政策和救济措施,其中,中欧韩日美五局的政策尤为值得我国申请人关注,下文将作简要介绍。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为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国家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第350号公告,明确因受疫影响延误期限的救济程序,该公告适用于所有受疫影响的国家和地区的申请人。

受疫影响的申请人可按照第350号公告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除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期限)、第二十九条(优先权期限)、第四十二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第六十八条(侵权诉讼期限)规定的期限外,专利申请人因延误相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按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在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的过程中,在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因疫原因延误相关期限并导致其权利丧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请求恢复权利的,无需提交证明材料和缴纳费用。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于2022年3月15日发布了受疫影响的期限延期通知,主要涉及疫严重地区申请人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以及《专利合作条约》(PCT)所提交申请的案件。

其中,根据EPC细则第134条第(2)款和第150条第(2)款和PCT细则82之四。1款的规定,自通知发布当日及之后过期的期限,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4月17日。

在2022年4月17日到期后,欧洲专利局再次发布通知,将期限再次延长至2022年5月4日。

如果疫持续至上述日期后仍未结束,则将发布另一条通知从而进一步延长上述期限。

截至2022年5月14日的最新更新中,已将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2日。

同样,该通知适用于所有疫严重地区的专利申请人,任何遭受干扰影响的申请人、诉讼当事人或其代表均可适用。

欧洲专利局曾在2022年3月17日列出疫严重地区名单,但随着疫在全球的蔓延,受疫影响的区域定义可能会发生变化,申请人可访问EPO网站查看更新。

如果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期限届满日前10天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无法邮寄或传送而导致期限延误,最迟在不可抗拒事由结束后的5天内完成邮寄或传送,那么延期收到的文件应视为已经按期收到。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分别于2022年3月16日和2022年3月31日发布关于受疫影响的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救济措施。

2022年3月16日发布的救济措施中指出,对于因受疫影响未能及时答复美国专利商标局意见通知书,并导致相应专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相应复审流程终止、受限的,如果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相关通知书发出之日2个月内提出程序恢复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将依法免除恢复相应程序申请费。


中科院新材料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成果转化介绍


近日,“中科院新材料产业基金”在中科院的见证下被揭下“红盖头”,这意味着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勠力打造的“中国科学院新材料技术创新与产业化联盟”(简称中科院新材料联盟),补齐了关键的一环。

以新模式运行的联盟将中科院的重量级成果更快更多地推广落地。

中国的科研机构中,向来不缺少具备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但是从实验室的发现,到市场上的产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如何推动科研成果向科技产业的转化,则一直考验着科研团队和企业家群体。

作为我国“科技国家队”的中科院尽管拥有数百家院所投资企业,但许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仍然存在渠道不畅、机制不顺、效率不高等问题。

在国科控股总经理索继栓看来,联动创新,必须把科学家的创新链、企业家的产业链、金融家的资本链这3个链条有效衔接,才能实现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从而引领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如何衔接3个条链?中科院新材料联盟的成立蕴藏着答案。

上述安排,意味着在中科院整个新材料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大棋局中,联泓新材料被置于重要地位。

某种程度上,中科院若干研究所深耕新材料领域几十年,手握大量创新性成果,如何激活这些无形资产,加速推进其转化及产业化成为联泓新材料的肩上重任。

好技术如何变成好产品,从来不是一个易于解答的命题。

索继栓表示,要逐步推进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依托科学院研究力量,通过创新链、产业链、资本链之间的联动,打通从IP(知识产权或智本)到IPO(上市或资本)的“运河体系”。

何以理解?联盟中的成员单位,即中科院相关研究所是创新链的源头,输出高质量的科技成果;通过联盟中的各类工程研究中心进行中试放大,与联泓新材料等骨干企业对接,后者利用自身专业运营团队和成熟的转移转化经验推动成果产业化,这是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在从创新链到产业链的推进过程中,资本链介入,提供支持和保障,加速加强科技与经济的深度融合。

据索继栓透露,与中科院新材料联盟的模式类似,目前共有10家行业领先的中科院企业牵头组建11家联盟,而成员包括院内外研究机构和企业300余家。

对于实力雄厚的中科院各个研究所来说,心无旁骛搞研发,将成果交给专业运营团队去做转移转化,提高了成功率;而国科控股领导层常常用“运河”来形容三条链的联动,浅显的比喻背后,是他们想要打造一条从知识海洋到资本海洋、适合我国“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的“运河”体系的宏伟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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