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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创新为魂,专利为器,“AI”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5:5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3060”碳目标:创新为魂,专利为器 ,AI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3060”碳目标:创新为魂 专利为器
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
“3060”碳目标,是我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向国际社会作出的郑重承诺,也是倒逼我国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的庄严号角。
碳达峰、碳中和是全新革命,也是系统工程,目标已经明确,但实现路径和具体措施还值得期待。
在加快调整优化产业与能源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发展新能源等方面作出部署;突破能源转型关键技术”“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大力支持储能技创新”……在这幅各行各业共同绘制的减碳路线图上,创新研发和专利保护成为日渐清晰的坐标。
能源燃烧是我国主要的碳排放源,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88%,因此,推进能源结构低碳化,成为我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主阵地。
“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能源绿色转型提供科技支撑;利用数字化技术赋能,发展智慧能源系统。
这些都是从技术创新角度推进能源转型发展的重中之重。
”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相关负责人表示。
以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为抓手,引领和带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就成立了清洁能源研究院,并形成了一批绿色能源的知识产权。
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技术,是发展绿色煤电的重要途径。
华能集团通过自主研发,建成了我国首套燃煤电厂燃烧前二氧化碳捕集系统和制氢装置,年捕集二氧化碳能力达到10万吨,跻身国际前列。
此外,华能集团在风能、光伏、储能、氢能、清洁能源并网技术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研发。
截至2023年,华能集团在清洁能源领域拥有专利近1200件。
华能集团知识产权中心负责人介绍。
近年来,通过实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一大批绿色低碳新动能正在蓬勃兴起。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能源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可再生能源领域的专利数量、投资、装机和发电量连续多年稳居全球第一,风电、光伏的装机规模均占全球30%以上,新能源汽车产量超过全球一半。
借专利之风扬创新之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凭借自主研发的风电技术和3000多件专利,大力进军海上风电和海外市场,源源不断提供清洁能源。
而这些绿色专利申请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通过优先审查快速获得了授权。
为促进绿色技术研发创新和推广使用,英国、日本、韩国等主要创新国家对绿色专利申请都开设了绿色通道。
我国对于节能环保技术实行了优先审查制度。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涉及节能环保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并由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优先审查制度对于促进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转化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宋河发认为,一方面,优先审查加快授权程序,能使企业创新成果及时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以节能环保为优势的中小企业或初创企业往往囿于资金短缺,需要以专利组合来吸引投资机会,优先审查制度缩短授权期限,便于企业快速向潜在投资者作出其对技术拥有专利权的保证,有助于加快节能环保技术实现产品化、商业化。
在取暖试点项目中采用了太阳能光伏+电热取暖、太阳能光热取暖和生物质取暖3种技术路线。
光伏电取暖可在全年运行,而生物质取暖利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原料,成本低廉、效果稳定,都能取得很好的环境效益。
值得一提的是,参与试点企业西安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光伏领域已布局上千件专利,山东尚美丽家新能源公司就生物质燃烧炉、生物质燃料供热系统等提交了30多件专利申请。
通过试点,这些专利技术有望在更广大的北方农村得到推广应用。
“AI”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近年来,我国众多企业发力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它们不仅注重自身技术研发,还积极探索人工智能赋能其他产业发展。
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人工智能,就像建在他人沙滩上的楼阁,随时都会坍塌。
在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看来,我国人工智能产业想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大力开展自主创新,尤其是开展基础研究,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
科大讯飞成立20多年来,一直以源头技术创新为导向,持续开展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自主创新。
刘庆峰提出加强人工智能基础研究的相关建议。
他表示,人工智能领域的基础研究包含语种语音语言技术、多技术融合、软硬件一体化等多个方面,我国应在上述领域加大研发力度和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并持续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应用,用人工智能建设美好世界。
百度公司董事长李彦宏,一直呼吁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和应用,提交了一份“关于构建智能交通解决方案,让老百姓出行更顺畅”的提案。
他建议,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构建智能交通解决方案,实现对交通的“全面感知、全局决策、实时控制”,有效缓解交通拥堵,减少交通事故,让老百姓出行更加顺畅和安全。
今年 李彦宏又提交了两份人工智能相关提案。
在涉及构建人工智能新型基础设施勾画人工智能经济发展蓝图的提案中,李彦宏建议,我国应加快打造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人工智能新型基础设施,推进各行业积极应用自主可控的开源深度学习平台,并大力推进智能云工程,支持开放平台的建设,以此加速产业智能化进程。
在关于加快推进智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交通强国战略落地的提案中,李彦宏建议,我国要加快交通路网车路协同智能化改造,建设全国性的新一代智能交通治理平台,加快形成安全可靠的现代化交通治理体系。
企业开展人工智能技术创新的目的是赋能各个行业发展。
他举例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人工智能、大数据、5G等技术以多种形式、在多种场景中参与疫情防控。
一些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的产品,如临床决策支持系统等,开始进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这些产品可以有效降低医生的误诊率和漏诊率,提高诊治效率。
为综合评价创新主体的人工智能专利价值,《报告》构建了“中国人工智能专利价值及竞争力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对象包括中国及海外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
在该指标评价体系前50名中,企业数量达到28家,同样占据半数以上。
其中,前三名均为企业,分别为百度公司、微软公司和腾讯公司。
《报告》指出,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主要还是由代表科技创新风向标的互联网企业以及代表技术创新孵化器的高校、科研机构共同支撑。
AI孙燕姿火爆“出圈”的同时,引发了知识产权保护争议
2003年大火的歌手:孙燕姿;2023年爆火的歌声:‘AI孙燕姿’。
近期,“AI孙燕姿”在网络走红,引发网友广泛关注、评论。
“AI孙燕姿”翻唱的《发如雪》《半岛铁盒》《爱在西元前》等多首经典曲目在B站上播放量均超过100万;QQ音乐、云音乐等平台上也出现了“AI孙燕姿”歌曲合集。
在绘画之后,音乐与人工智能的结合成为焦点。
“AI孙燕姿”火爆网络的同时,也引发了版权争议,那么,“AI歌手”在未经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模仿他人声音、使用他人歌曲侵犯版权吗?如何防范侵权风险? 据了解,“AI歌手”是通过学习歌手声音而产生的AI声音模型,虽然听起来像歌手的声音,但不是对歌手演唱原音的复制和传播,而是类似于声音“模仿秀”。
对于“AI歌手”的翻唱行为,“AI歌手”对大量歌曲的演唱是区别于歌手演唱原音的其他“表演”,表演者难以主张他人的表演侵犯了自己的表演者权,除非在表演者权司法保护层面有重大突破,例如认定AI程序直接使用了歌手演唱原音,否则,歌手很难主张“AI歌手”侵犯其“表演者权”。
他同时表示,即便无法获得“表演者权”保护,歌手也可以考虑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性权益,或依据民法典保护姓名等人格权益。
仅仅模仿其他歌手的演唱风格,无论是真人还是机器模仿,都不存在侵犯版权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文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在进行模仿时,不能进行欺骗、误导,让公众误以为是歌手本人在表演,否则可能侵犯歌手的人格权。
因此,如果是人工智能的模仿表演,传播者可能有加以明确标注的义务。
有观点认为,训练“AI歌手”使用大量歌曲,类似于训练ChatGPT时使用大量素材。
如未获得授权,使用这些歌曲则侵犯版权。
对此,朱晓宇认为,“AI歌手”实际翻唱了大量音乐作品。
在复制、发行、广播、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些AI翻唱版歌曲时,应当向相关词曲作品的权利人获取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
未经许可,则构成版权侵权。
就AI翻唱是否涉及表演权许可,朱晓宇认为,AI翻唱并传播,仍然属于“公开表演作品”,需要获取表演权许可。
同时,以“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也需要获取表演权许可。
如果使用“AI歌手”翻唱歌曲仅用于个人学习和欣赏的目的,不用于传播,则可以视为著作权法允许的合理使用。
一旦未经许可传播,则构成版权侵权。
刘文杰认为,在对人工智能进行训练时,需要使用大量数据,有时候也包括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在训练阶段,主要涉及是否可以未经许可而对作品进行复制的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第三条允许科研机构和文化遗产机构为科学研究目的对作品进行文本挖掘和数字挖掘。
美国在以往的判决中则更关注对作品的复制和使用是否具有明显的转换性,而非是否具有商业目的。
从发展趋势来看,为机器学习而使用作品更可能构成合理使用。
在人工智能输出内容阶段,则仍然遵循版权侵权的实质性相似标准,即如果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其训练素材发生实质性相似,则构成版权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对于“AI歌手”翻唱背后的侵权风险,相关部门和网络平台已着手进行监管和规范。
4月11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涉及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范。
如第七条规定,用于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预训练、优化训练数据,应满足不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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