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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活动介绍,《关于加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7:13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活动介绍,《关于加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活动介绍
近日,“建言献策‘十四五’,知识产权谱新篇”活动开展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收到建议达7万余字,涉及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
为落实总书记对“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做出的重要指示,该活动持续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局欢迎社会各界集思广益,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献策献计。
据悉,自今年此次活动开展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门问策、集思广益,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为“十四五”规划建言献策,切实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十四五”知识产权规划编制中来。
各界积极响应,踊跃建言,提出了如“设置反映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指标”“建设我国数字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统一的知识产权标识体系”“提高我国企业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业在知识产权战略制定、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能力”等意见建议,充分显示了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规划研究编制的关切。
《关于加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纠纷日益增多、被动应诉多、胜诉率较低等问题,分析了深层次原因,并从提升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储备、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建设海外知识产权扶持机制等方面提出建议, 一、关于“提升PCT专利申请质量,加强知识产权储备” 一是引导提升PCT国际专利申请质量。
我局通过推广专利导航机制、加强代理机构监管等手段,推动包括PCT国际专利申请在内的专利申请质量提升。
近年来,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优化政策导向,要求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整思路,避免直接通过资助、奖励等方式刺激专利申请。
积极推广专利导航机制,引导企业在了解现有技术分布和专利申请授权情况基础上,采取合理有效的知识产权布局策略。
同时,加强专利代理机构监管,推动代理机构服务能力提升,为企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企业“走出去”过程中,无论通过PCT途径还是巴黎公约等其他途径申请专利,都可以充分利用专利导航机制,并依托高水平代理服务,提升专利申请质量,实现有效布局。
二是推动加强关键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储备。
我局不断加强专利导航工作,整合专利导航试点工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试点工作等内容。
组织起草《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2)系列国家标准,包括总则、区域规划、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人才管理等专项指南以及服务要求等7个标准,其中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即用于指导重点领域和重大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开展。
2022年7月,印发《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指导加强专利导航服务工作体系建设,引导相关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在产业规划、企业经营、研发活动等创新活动中广泛应用国家标准,有针对性地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能力,在关键技术领域加强高质量知识产权储备。
二、关于“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 一是及时发布海外知识产权预警信息。
我局依托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智南针”等,建立美国337调查信息发布机制和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纠纷跟踪机制,针对21起美国337调查案件向71家中国企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应对策略建议。
定期发布商标海外被抢注预警报告,指导企业加强海外风险防控,合理应对商标纠纷。
二是持续加强专利联盟建设,共同应对海外知识产权风险。
我局印发《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指导建立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鼓励各联盟成员在专利创造、保护、运用、管理等方面协同发展,进行多类别、多地域、多层级、多用途的知识产权布局,共同防御外部冲击,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备案在册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成员达105家,在智能装备、新材料、通信及生物医药等领域,围绕产业链上下游核心技术和产品共同构建专利池,加强专利协同运用和联合保护。
三是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维权信心。
我局大力宣传海外维权成功案例,依托中国 等媒体,深入报道国内企业商标海外被抢注、专利被侵权等典型案例,累计刊发介绍企业海外维权经验做法等报道近百篇次。
同时,根据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地方分中心指导案例,编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集,鼓励涉诉企业宣讲应对经验,帮助更多企业了解海外维权路径,提升维权能力。
四是积极加强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建设。
我局会同中国指导设立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为企业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咨询、应对指导等公益服务。
先后在北京等12个省(市)设立22家地方分中心,工作网点基本覆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诉求强烈的地区。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及各地方分中心累计处理各类指导和咨询案件336件,涉及智能制造、机械、医疗、半导体等重点产业领域,相关服务获得企业高度评价。
三、关于“建设海外知识产权帮扶支持机制” 一是支持中国律师“走出去”与代理机构“引进来”。
司法部制定《中国律师事务所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发展规划》,推动我国律师事务所在3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50多家境外分支机构。
加强同境外律师行业交流合作,发起设立“一带一路”律师联盟。
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加大涉外知识产权领域律师人才培养力度,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我局研究推动允许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加大知识产权服务业开放力度。
二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
我局先后遴选4批201家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采取多种措施推进培育工作,提升服务能力。
指导北京等地开展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工作,培育品牌机构近200家。
三是指导国内仲裁机构做好知识产权仲裁案件办理工作。
司法部指导支持仲裁机构做好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工作,全国42家仲裁机构共处理知识产权类案件1900多件,案件标的额38亿元。
推动部分仲裁委员会设立知识产权仲裁院(中心)等专门机构,提高知识产权仲裁专业化水平。
经司法部备案批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实质化运作,提供涉外知识产权争议案件仲裁和调解服务。
《关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注册商标异议处理》介绍
一、关于“缩小已注册商标提出异议或无效申请的主体”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时,为规制恶意异议,增加了对提出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制,将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用作、注册为商标的理由,才可由“任何人”据以提出异议。
在此规定下,恶意申请人利用异议制度拖延他人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得到有力打击,恶意异议现象被有效遏制。
下一步,我局将针对缩小主体范围、设置第三人陈述意见等建议深入研究论证,积极向立法部门建议在商标法修订中增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使该制度既能更好发挥督促商标注册人履行商标使用义务、清理闲置商标的作用,也避免异化为恶意竞争的手段。
二、关于“提高异议门槛条件” 现行的商标异议费等收费标准是根据2022年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施行的。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提出的提高异议申请费用的建议,积极开展商标业务收费结构性调整研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的汇报沟通,更好发挥收费政策工具效应。
同时,结合商标法修改,加强对增设赔偿责任等建议的研究,进一步规制恶意异议行为。
三、关于“完善异议答辩通知书等文件送达方式” 商标文件有效送达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目前我局主要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公告送达等4种方式送达当事人,由专人负责。
同时,开展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修订工作,增加商标形式审查和事务工作审查标准,进一步规范文件送达等事务。
下一步,将继续完善商标异议答辩通知书等文件送达方式,确保文件有效送达。
四、关于“修改商标局对异议、无效申请的审查方式”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商标异议审查与无效宣告审理主要采取书面审查审理的方式。
同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口头审理。
近年来,我局大力推进商标评审公开化,积极推行口头审理和京外巡回评审庭建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在口头审理中认真听取当事人阐述,围绕关键问题充分询问并组织质证,进一步提高行政决定的正确性,有力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将针对贵单位提出的在异议程序中增加证据开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建议进行研究论证。
五、关于“关注原注册商标因恶意异议被宣告无效后被人恶意抢注问题” (一)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加强信用监管。
制定《落实〈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加强商标审查与后续处理衔接工作方案》《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等,加大对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与代理行为的打击力度,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观念。
积极督促地方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先后将涉及疫情、“清澈的爱”等涉嫌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申请人信息,涉嫌囤积注册和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等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投诉信息转交相关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同时,依法推动将当事人因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下一步,将继续出重拳和组合拳不断加大打击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力度,努力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二)调整优化商标异议程序,缩短原商标持有人维权周期。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对商标异议程序进行了简化,规定商标局对商标异议案件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对决定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直接发出注册证并进行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决定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同时,增加审查审理异议案件、不予注册复审案件时限的规定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的中止程序。
上述规定兼顾了效率和公平,在保障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实现程序简化和效率提升,大幅缩短商标确权时间,为商标权利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维护合法权益争取了宝贵时间,也节约了行政资源。
下一步,我局将重点围绕优化授权确权程序,加强使用义务等方面,研提商标法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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