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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推销”的范围界定,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8: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替他人推销”的范围界定:商标侵权纠纷案介绍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讲解。



“替他人推销”的范围界定:商标侵权纠纷案介绍


电商与直播带货的飞速发展,带动营销形式更加多样,也让营销中的商标侵权纠纷更为复杂。

其中,“替他人推销”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其与“销售行为”的界线在哪里等问题,成为实务界关注的问题。

近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围绕杭州虎牙广告有限公司(下称杭州虎牙公司)与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虎牙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作出的二审判决中,针对杭州虎牙公司的使用行为是否落入“替他人推销”的服务范围等问题作出论述,为厘清该类问题提供了判例。

一纸判决定纷争 广州虎牙公司成立于2022年,2022年1月受让了处于注册申请状态的第21179718号“虎牙”商标,2022年12月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

2022年10月,广州虎牙公司提交了第26750316号“虎牙”商标的注册申请,2022年12月被核定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第35类服务上。

2010年,杭州虎牙公司的前身杭州虎牙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成立,2022年6月变更为现企业名称。

2011年4月,杭州虎牙公司的第8182425号“虎牙”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策划等第35类服务上。

此外,根据法院查明,杭州虎牙公司最早于2013年开始使用“虎牙尝品” 发布相关文章,其经营的“虎牙商城” 小程序于2022年1月上线。

2022年,广州虎牙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杭州虎牙公司侵犯了其对第26750316号与第21179718号“虎牙”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对此,杭州虎牙公司主张其被诉行为系销售行为,与广州虎牙公司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不类似,并提出了在先使用权抗辩。

“替他人推销”的界定问题,成为决定该案走向的关键之一。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替他人推销”是指经营者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借助沟通、说服等手段为第三方销售商品或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等行为,面向的对象为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提供帮助销售的行为赚取劳务费,是一种对商业企业提供经营管理的帮助行为。

法院认为杭州虎牙公司经营的“虎牙商城”商业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种为商品标注有“合作商直营”的商业模式,另一种为未标注“合作商直营”的商业模式。

从在案证据来看,标注“合作商直营”的商业模式不同于传统的商业模式,虽未归类到“替他人推销”服务中,但认定服务是否构成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结合杭州虎牙公司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模式等因素,“虎牙商城”中“合作商直销”的详细说明与“替他人推销”存在一定的交叉与重合,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两者存在特定联系,二者构成类似服务。

结合其他因素,一审法院判决杭州虎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广州虎牙公司相关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杭州虎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但未能获得支持。


杭州高新区(滨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介绍


日前,杭州高新区(滨江)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举行启用仪式。

该中心旨在打造全省集聚程度最高、服务范围最广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平台,融知识产权各门类服务为一体,构建知识产权全领域、全链条和高质量服务体系,推动实现知识产权服务“最多跑一地”。


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讲解


新修改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新规)将开始施行,其中建立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度和争议处理机制,并完善了企业名称的基本规范,对于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新规中进一步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明确对不合规企业名称不予登记或予以纠正,规定对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矛盾一直是基层市场监管执法中的难点。

第一,明确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新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使用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显然,商标权是合法权益,使用企业名称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商标权。

实践中,企业名称登记时将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并非没有先例,北京很早就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纳入了企业名称登记系统,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予以保护。

但随着驰名商标的正本清源以及著名商标评选取消,现有企业名称登记系统里的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已经不能完全涵盖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知名度较高的商标。

同时,仅仅将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纳入保护范围,对于其他同样获得专用权保护的商标并不公平,尤其是在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并不能得到相应的保护。

第二,明确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的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新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应当自收到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变更前,由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企业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完成变更登记后,企业登记机关将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这一规定对于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停止使用的情形处理作了规定,但关于企业名称停止使用的法定情形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程序、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还应当进一步细化处理。

实践中,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名称与在先商标权或者在先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二是企业牌匾(店招)与商标权的冲突。

其中,第二种冲突的解决难度较大,基层执法中面临着两个方面的挑战。

为了有效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要以新规为契机,找到企业名称登记与商标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构建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利冲突解决的新机制。

第一,充分认识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在功能上的相通性。

商标是用于经营活动中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企业名称即公司或法人的名称,是一个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文字符号;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按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虽然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定义不同、构成要素不同、审批登记机关不同、取得的法律依据、效力范围与存续实践也不同,但是毋庸置疑,商标和企业名称都是消费者选择不同商品或服务时最为在意、关注的,两者都承载着企业的商誉价值。

第二,企业名称与商标权互为在先权利时的判断标准。

首先,企业名称登记时将商标权作为在先权利保护,商标权要获得在先保护的前提是该商标已经投入到实际使用,并且建立了作为商标应有的商业信誉及较强的识别功能和显著特征,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以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其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作为在先权利保护,该字号同样要投入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非所有的企业名称字号都应该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最后,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申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在商标所含企业名称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且符合商业惯例,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也不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可以将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第三,合理把握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界限。

在原有法律框架下,并没有具体规定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如何处理该企业名称,但新规第二十三条给出了解决办法。

但是在行政执法中具体判断企业名称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还是违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仍然要把握好这3种行为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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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