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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介绍,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4:3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介绍,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介绍。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介绍


《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认真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署,就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提出各项措施,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

《意见》从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加强业务协作、加强工作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的13项具体举措。

进一步明确联络机构,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推动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政策完善,促进行政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加强专业技术支撑、重点业务研讨,加强人才交流培训,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协同保护,深度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讲解


一年来,法庭紧紧围绕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对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集中审理优势,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不断健全完善专业化审判机制,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效果进一步凸显,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法庭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提升审判质效,确保各类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和公众意识的提升,法庭受理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2022年,法庭共受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5238件,审结3460件,结收比为79.8%,均呈现出较高的审判效率。

法庭在保障审判效率的同时,也注重提升审判质量。

通过优化审判流程、加强案件管理、统一裁判标准等措施,法庭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同时,法官人均结案数和案均审理周期等数据也反映出法庭在提升审判效率方面的努力。

法庭受理的案件类型多样化,涵盖了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的多个领域。

其中,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计算机软件纠纷等案件增幅较大,反映了知识产权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介绍


知识产权法庭在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的司法理念、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法庭从审结的3460件案件中,精选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形成《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1。权利要求用语解释的合理性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61号 【裁判要旨】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

在此过程中,应当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定权利要求用语的最大含义范围。

2。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新颖性评价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349号 【裁判要旨】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是自然数区间,其区别于长度等具有连续性物理量的数值范围;限定机械部件数量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原则上应当视为并列技术手段的集合而非一个技术手段,当对比文件仅公开其 个或者部分数量时,不足以认定该对比文件已经直接公开了该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其余并列技术手段。

3。新颖性单独比对原则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作整体性解读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记载于该文献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之间存在属于同一技术方案的逻辑关系,将该不同部分的技术内容共同构成的技术方案作为新颖性判断的比对对象,不违反单独比对原则。

4。同一现有技术文献中存在矛盾记载时公开内容的认定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83号 【裁判要旨】同一现有技术文献所记载的特定技术方案内容与其所记载的其他关联内容存在矛盾,本领域技术人员完整阅读文献后,结合公知常识亦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不能判断其正误的,可以认定该现有技术文献未公开上述特定技术方案。

5。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择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择,不宜过度关注现有技术披露的发明技术特征数量,如药味重合度,而应当根据中药领域技术特点,特别是配伍组方、方剂变化、药味功效替代等规律,综合考虑发明技术方案和现有技术方案的适应症及有关治则、治法、用药思路是否相同或者足够相似。

6。创造性判断中对具有协同关系的区别技术特征的考量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5号 【裁判要旨】创造性判断中,对于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具有协同作用、共同解决同一技术问题、产生关联技术效果的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作整体考虑,而不宜简单割裂评价。

7。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558号 【裁判要旨】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中,该产品用途能否从产品本身已知的活性性质以及现有用途中显而易见地得出,是创造性判断的关键。

如果该已知产品的用途发明是从现有技术概括的用途中选择其 种适应症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其不具备创造性。

8。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286号 【裁判要旨】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中的用途限定通常不会影响或者改变化合物组合的组分、配比、理化性质等,故在对化合物组合产品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判断中,原则上无需考虑用途限定。

9。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于非形状构造类特征的考量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621号 【裁判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由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构成的技术方案。

如果权利要求中非形状构造类特征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不具有影响,则其通常对于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不产生贡献。

10。现有技术对中药发明技术启示的判断 【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8号 【裁判要旨】中药发明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现有技术是否给出将区别技术特征用于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技术方案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应当基于中医药传统理论,结合中医辨证施治的基本治疗原则,从治则、治法、配伍、方剂、效果等方面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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