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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框架协议》介绍,新著作权法对媒体行业的影响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8: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介绍,新著作权法对媒体行业带来的影响介绍。



《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介绍


广东知识产权局、中国对外贸易中心签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近年来,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与广东知识产权系统共同探索建立起“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新模式,形成“展前、展中、展后”一整套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擦亮了广交会的“金字招牌”,使广交会更好地服务于构建新发展格局、高质量推动对外开放。

双方签署新一轮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将有利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整合双方资源,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国范例,更好地发挥广交会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平台作用。


新著作权法对媒体行业带来的影响介绍


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明确新闻作品著作权归属、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等有关修改,备受媒体行业的关注。

在版权热点问题专题培训班上,来自法律、行业界的代表对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涉及媒体行业的相关部分进行了解读。

在此次修改中,除了将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时事新闻”修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表明时事新闻只要能够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将受著作权法保护外,其他如将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归为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也备受媒体行业的关注。

目前,在媒体行业,对于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通行的做法是由媒体机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著作权声明的方式将作品权益归属到所属媒体单位,但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此进行了较大的调整。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报社、期刊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通过法定的方式,规定记者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媒体单位,作者享有署名权。

这有利于媒体单位和记者个人的发展,因为毕竟个人能力有限,而由单位对这类作品进行统一运营,实现变现,再反馈给个人,效果会更好。

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新闻作品的种类日益丰富,制作方式也灵活多样,由此出现多种形式的委托作品。

这类作品著作权该如何归属?滕力在日常工作中审查过很多这类合同,在她看来,这类合同中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是关键,强调媒体方一定要明确约定支付报酬后能获得完整的著作权。

同样,在合作作品中,著作权归属也很重要,她建议尽量获得合作作品的版权,或共有版权。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合作作品基本不允许分割使用,合作方都同意授权才可以对合作作品进行分割。

”滕力介绍,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侵权赔偿进行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对于这一规定,北京高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亓蕾也持同样的观点,认为图片、音乐类侵权案件多发,如法定赔偿下限设定为500元,会导致一些案件的赔偿额较高。

加大损害赔偿一直是我们倡导的方向,但是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需要加大损害赔偿。


新修著作权法介绍


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启动之初,修法目标便明确为打造一部与数字经济相匹配的、符合实际、面向国际、面向未来的新时代著作权法。

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离不开技术进步的推动。

如今,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步入了开发应用的快轨,著作权制度理应与时俱进,回应深度数字时代提出的版权保护新课题。

此次修法正是为适应我国版权产业发展的自主需求,直面数字技术与商业模式挑战而进行的主动修改。

国家版权局在京主办了版权热点问题专题培训班,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张钦坤表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顺应了数字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并且更具包容性和前瞻性,将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为适应技术发展的新要求,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进一步明确了涉及数字技术应用的相关法律规则,如 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新增作品“数字化”复制方式;扩大了广播权的控制范围,使其能够控制作品的有线非交互传播行为,或可有效解决著作权人能否控制作品网络直播(实时或定时网播)的争议。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划分。

在数字传播环境下,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很有价值的权利,提供回看功能、盗链播放等都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传播行为,但这些行为能否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尚存争议。

此次修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不影响对其概念关键词的抓取,“选定”应是理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关键,即强调按照个人意志去选择,是一种交互式传播,这与广播不一样。

此外,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指“获得作品”强调的是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一定要实际获得作品,因此在判断某种传播行为是否构成提供作品时,一定要从传播角度考虑,而不是从复制角度考虑。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以成文法的形式对一些长期使用的著作权基本原理进行了肯认和明确,使得这些基本原理在实践中的运用变得依据充分。

如,第三条对作品定义进行了明确,表述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即是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定义相应规定的迁移与改进。

作品定义的这一表述明确了对作品独创性和可感知性的要求,且定义强调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是‘智力成果’,即人这样一种自然界产物独自具备的思维活动能力产生的结果,也就是说著作权首先保护的应当是人的创作。

在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阶段,曾在作品定义限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后面添加一个“等”字,这可能会削弱对文学艺术产权和工业产权的区分效果,最终还是被否决了,回归到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原本表述。

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新增1条作为第十六条,划定了改编权的控制范围,或可解决由改编权引发的独立说、复制说、单独赋权说等理论争议;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于合理使用的规定吸收了“三步检验法”,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改为“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增3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一条,增加了对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规定,这两方面规定源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马拉喀什条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项国际人权条约。

由于其具有人权条约性质,中国一旦批准加入,对以本国为起源国的作品的保护必须受其约束。

这与其他国际著作权条约是不一样的。

国际著作权条约的作用是要求缔约方保护以其他缔约方为起源国的作品,缔约方如何保护甚至是否保护以本国为起源国的作品,国际著作权条约不干涉。

把作品制作成无障碍格式版本向视障者提供,会遇到一些法律障碍,著作权为保护作品规定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就与此有矛盾,比如涉及对作品的复制,向视障者销售或赠予涉及发行权,通过网络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康复机构播放无障碍格式版本可能涉及表演权。

这些障碍就像锁链一样,《马拉喀什条约》则是解开这些锁链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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