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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2:0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解读
一、起草背景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提供公益援助,是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的重要环节。
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作出全面部署,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范围、维权援助机构定位和工作重点等内容。
自《指导意见》印发以来,目前全国已设立维权援助机构2000余家,2022年共办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7.1万件,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加快完善、工作力度持续加大,维权援助服务的可及性、便捷性显著提高。
为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完善工作流程,强化规范化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形成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分为十一章64条,12个附录,约1.1万余字。
全文包括总则、工作内容、工作体系、运行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程序、合作单位管理、专家选聘管理、志愿者队伍建设、激励保障、回访及其他工作制度以及附录表格。
一是加强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建设。
第三章首次明确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开展维权援助工作中的职责、维权援助机构的载体以及维权援助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四章规范了维权援助机构的运行管理。
第五章明确了维权援助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养。
二是统一维权援助工作流程和标准。
第六章规范了维权援助工作流程,明确维权援助申请受理条件,细化了办理、转办、终止、归档和信息报送等工作要求,确定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
三是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第七至第九章明确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工作的要求和具体管理流程,明确维权援助机构在发挥资源枢纽作用、有效对接需求服务方面所需开展的工作。
三、实践意义 《工作指引》聚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的“实现维权援助服务全国一张网”要求,对维权援助工作体系构建的方式和路径进一步明确,对维权援助机构运行管理进一步规范,对维权援助工作程序和业务标准进行细化统一。
《工作指引》整体注重实用性和广泛适用性,便于一线维权援助人员操作使用,并围绕维权援助各项任务,配套设计了系列标准化工作表格,为规范信息数据报送、跨区域协同打下基础。
《工作指引》围绕《2022年全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进展报告》呈现的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维权援助工作、各地方维权援助机制创新涌现等特点,特别对维权援助合作单位、专家、志愿者的管理进行单独设章明确,并遴选部分地方特色做法供全系统工作参考。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逐年增长,特别是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大多疑难复杂,专业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领域广,有大量技术事实问题需要认定。
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政裁决、仲裁调解工作实践中,迫切需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来协助知识产权行政办案人员查明技术事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关于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处理中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的任务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动技术调查官制度建设。
2022年,制定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确定首批35名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并举办首次线上培训。
指派、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工作。
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截至2022年底,31个省均已开展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建设工作,共确定七百余名技术调查官。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调查官队伍建设与管理,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8条,主要对技术调查官的定位、职责、聘任、权利和义务、指派与调派、程序与规范、管理与监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定位。
技术调查官是受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派或调派,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为查明案件技术事实提供咨询、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责。
技术调查官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参与调查取证、勘验;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提出技术调查意见;协助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列席案件办理有关会议;其他相关工作。
(三)全职或兼职形式聘任。
全职技术调查官按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聘任。
兼职技术调查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行业推荐、自我推荐、定向邀请等方式择优聘任。
(四)权利和义务。
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参与案件办案过程中不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对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应保持客观中立,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结案后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则上不负有参与义务。
(五)指派。
在办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时为查明技术事实需要征询技术调查官意见的,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办理。
案件涉及的技术方案重大、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技术领域,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
(六)调派。
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均可根据办案需要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先提出调派申请,而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由负责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决定调派具体人选。
(七)告知。
技术调查官确定或者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的权利。
(八)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技术调查官应当自行回避,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包括:
技术调查官是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与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担任过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情形。
(九)询问。
经案件主办人员同意,技术调查官可以在调查取证、勘验、口头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就技术事实开展询问。
(十)列席会议。
技术调查官可以列席案件合议,对参与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发表意见,相关意见可作为办案人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一)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或调查终结前就案件所涉技术问题出具技术调查意见。
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案号、案由、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等主张予以回应;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十二)日常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为技术调查官建立人员管理档案,记录技术调查官基本信息和办案情况,考评办案质量。
同时被多个部门聘任的技术调查官应由聘任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进行管理。
(十三)奖励与报酬。
兼职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可以予以奖励,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公务员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给予报酬,具体方式和标准应符合财务、劳动管理等相关规定。
(十四)动态管理。
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具有办法规定的不予聘任情形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因渎职失职造成损失的,任期内累计无故拒绝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安排次数达3次以上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后责令其退出。
(十五)禁止行为。
技术调查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偏袒、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技术调查官不得以其技术调查官的身份或名义招揽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任何商业营利性活动。
(十六)法律责任。
技术调查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与行政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徇私舞弊,泄露在参与办案过程中知悉的应予以保密的涉案信息,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亮点与特色 (一)适用范围广。
《办法》以“知识产权”为大前提,专利权、商标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有技术调查官需求的,均可以得到该办法的指引。
(二)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管理体系。
《办法》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制定全国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聘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参与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办理。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统筹管理,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技术调查官的聘任、分类管理、考评表彰和区域内调派等工作。
(三)丰富技术调查官职责内容和程序规定。
《办法》增加了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的职责及程序性规定,可辅助办案人员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可以指派两名或多名及补充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等规定。
明确了案件撤回、调解结案及和解结案情形下,技术调查官也应基于实质性工作情况出具简要的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不接受双方当事人质证,不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查阅等内容。
(四)构建“中央-地方”联动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技术调查官资源效用。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的调派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办案需要可以从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中调派技术调查官。
此规定使得全国技术调查官信息库的资源在中央、地方两个层面被充分利用,能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五)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源头活水”。
《办法》规定了技术调查官实施动态管理。
技术调查官任职期限届满后,如未继续聘任,自动解除聘任关系。
技术调查官任期内,可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
若发现技术调查官不符合任职条件、不能客观公证履行职责等情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责令其退出。
可进可出的动态管理理念及制度能确保技术调查官队伍的人员常新、人才辈出和持续的活力。
(六)坚持正向引导与反面警示并重。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讲解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
其中提出,力争在三年时间内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百园万企”。
《行动方案》面向未来三年,指导地方相关部门聚焦“入园”和“惠企”,以服务和指导产业园区为主,兼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面上工作。
行动内容主要包括措施优化、模式创新和服务提升3个方面,共24项工作措施,直接涉及园区的有13项。
《行动方案》明确,建立健全引导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探索风险补偿的前置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适应知识产权融资特点的授信尽职和内部考核管理模式,鼓励重点营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推动用好单列信贷计划和优化不良率考核等监管政策。
同时,《行动方案》提出,鼓励相关部门、机构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服务和产品等方面开展创新探索;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的便捷性和时效性,优化服务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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