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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介绍,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1: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中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介绍,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介绍,双方累计实现244个产品互认互保。



中欧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介绍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亚专利局的共同决定,将自2023年4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中欧亚PPH试点项目。

本次延长后的中欧亚PPH试点将在原有常规PPH合作的基础上增加PCT-PPH合作模式,双方申请人可以利用PCT国际阶段的工作结果向中欧亚两局提出PPH请求。

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可以参考更新版的中欧亚PPH指南。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0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欧亚专利局覆盖欧亚地区多个国家,欧亚专利一经授权,自公告之日起在其缔约国内生效。

中欧亚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服务中欧亚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


中欧地理标志合作介绍,双方累计实现244个产品互认互保


地理标志保护对于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促进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中欧加强地理标志合作,截至目前双方累计实现244个产品的互认互保,有效扩大了我国地理标志的国际影响力。

我国积极开展地理标志对外合作,落实中欧、中法、中泰等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协定、协议,参与更多国家和地区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是我国签订的第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地理标志双边条约。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来自欧盟的175个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覆盖了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等22个欧盟成员国,产品类别集中在葡萄酒、烈酒、肉制品、奶制品和橄榄油等5大类别,占清单总数的90.9%。

欧盟委员会也受理了我国的金华火腿、太平猴魁茶、富平柿饼、泸州老窖酒、涪陵榨菜、宁夏枸杞等175个地理标志的申请,产品类别覆盖了酒类、调味品、茶叶、肉制品、中药材、手工艺品、水果等。


中欧地理标志产品搭上合作共赢的国际快车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签署产生了重要的示范效应,再次证明互利共赢是中欧关系的本质,满足双方民众的期待和需求是中欧的共同责任和目标。

这一协定为中欧双方高品质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彼此市场提供了全面有效的保护与推广,也为中欧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更多选项。

中欧双方签署《中华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下称中欧地理标志协定)以来,双方在持续深化清单产品互认互保的基础上,让地理标志产品搭上了公平互惠、合作共赢的“国际快车”,驶向更为广阔的全球市场。

截至目前,中欧双方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中国和欧盟地理标志的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扩大。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签署以来,中国和欧盟以互认互保为手段,为地理标志产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在双方市场上得到高水平保护。

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是中欧双方知识产权领域深化合作的结果,也是双方加强国际贸易交往的标志性成果。

协定的签署,为双方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对方市场搭建了便捷高效的平台,必将成为双方国际贸易的新增长点。

一方面,欧洲是地理标志制度的发源地,也是全球实施地理标志严保护的重点区域,中欧地理标志协定的签署,为中国地理标志在欧盟获得同等严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中国地理标志制度发展快速,实现地理标志同保护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对全球的承诺,协定的签署展现了中国履行承诺的决心和实际行动,为欧盟地理标志在中国获得同保护提供了明确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的政策框架,以“严、大、快、同”理念进一步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意见》提出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其中涵盖了鼓励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经销商使用中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指导互认互保清单中方产品在海外市场使用外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以及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外保护年度报告制度等具体措施。

未来,中欧双方应不断扩大互认互保范围,使得更多优质地理标志产品能够进入双方市场,得到同等保护和严格保护。

据了解,协定生效后,中国和欧盟同步发布公告对第一批互认互保清单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为协定实施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批“175+175”中欧清单产品将于协定生效后4年内完成相关保护程序。

随着地理标志合作不断深入,中欧双方地理标志品牌知名度也将不断提升,《意见》提出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尤其要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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