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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交互特效道具版权保护纠纷介绍,特斯拉因触控屏被控专利侵权纠纷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3:1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人机交互特效道具版权保护纠纷介绍,特斯拉因触控屏被控专利侵权纠纷介绍。



人机交互特效道具版权保护纠纷介绍


人机交互特效道具是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所创作的新型内容,特效道具是否构成作品、其独创性来源等问题亟待明确。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今日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侵犯“窗花剪剪”特效道具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认定“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特效道具与“窗花剪剪”构成实质性相似,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应用程序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浙江今日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微播视界、浙江今日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20万元。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其中在关于作品种类的规定中,将原有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

同时,在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将“视听作品”进一步划分为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

庭审中,特效道具是否属于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成了争议焦点。

微播视界、浙江今日认为,“窗花剪剪”特效道具构成视听作品;北京某科技公司则否认侵权,其提出,“窗花剪剪”独创性部分主要源自用户,且窗景、红色纸张等内容为思想或公有领域元素,故其不构成视听作品,不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认定“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被诉行为侵犯了微播视界、浙江今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人机交互画面的独创性来源问题上,合议庭认为,该案中,用户鼻尖识别的交互程序设置、资源调度简单、机械,虽每个用户使用特效呈现出来的过程画面会不一样,但并未超出特效预设的画面,不是脱离预设程序之外的创作,该人机交互并未产生新的连续的画面,未产生新的视听作品,同时,用户自己对于该交互过程的连续画面的展示,并未扮演积极创作角色,对于连续画面的输出方式,包括如何呈现该过程、呈现的效果为何未有创造性的表达,故该部分连续画面内容的独创性并非源于用户,其独创性认定及作者的认定仍应基于基础展示画面予以分析。


特斯拉因触控屏被控专利侵权纠纷介绍


美国Onsreen Dynamics。 LLC,公司在加州中区地方法院对特斯拉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特斯拉侵犯其美国两项专利US9,395,917和US9,645,663。

实际上,这两项专利属于同一个专利家族,主要涉及触控屏上的虚拟边框区域及相关功能,发明名称均为“带虚拟边框的电子显示屏”。

US9,395,917附图两个专利最早申请于2013年,据专利说明书描述,随着带触控屏的电子显示设备日益增多,当时的触控屏显示器的设备总是包括物理边框,这种物理挡板不具备充当显示器的触控屏的任何功能。

一般物理挡板有几个功能,最重要的功能是防止触控屏显示器意外接触用户的手,从而避免意外的操作,另一个功能是将各种图标、APP程序放置在边框上,避免在观看触控屏显示器上的内容时对用户形成障碍。

但是,边框占用了电子设备空间,减少了用户观看显示内容的区域。

因此这两个专利正是用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是为了触控屏提供更大面积的触控显示区域,将虚拟边框作为电子设备的触控屏显示部分。

这就赋予了屏幕尺寸可以获得更大切换的能力,与目前流行的全面屏概念有些类似。


特许经营合同引发百万判赔案介绍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或对此类争议的解决有所裨益。

在该案中,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系知名品牌“木林森”(该品牌所属公司为案外人福建石狮福盛鞋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何某林(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此前为木林森公司在福建省的代理商,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何某林名下曾有涉及特许经营资源的近70家店铺。

后双方之间就特许经营事宜发生争议(主要涉及特许经营商品往来的还款、货款等)。

一审判决后,木林森公司与何某林均不服,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二审法官依据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涉案还款协议、双方之间来往银行交易记录、日常生活中的交易习惯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最终判定被特许人何某林的实际应还款数额为301.2万余元,对一审法院笼统认定的173.3万余元还款数额进行了改判。

一审中,何某林向白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和对账单,拟证实其有向木林森公司还款,款项都是转给相关负责人林某明或高某珊。

木林森公司确认何某林的转账,但认为其中大部分款项并非还款,而是货款。

与此同时,何某林向白云法院对木林森公司提起反诉,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协议无效,木林森公司向何某林返还保证金32万元,向何某林支付到期货柜架应返还的款项82.1万余元以及向何某林赔偿损失200万元等。

白云法院经根据当事人的诉辩及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如下:涉案合同的定性问题;涉案《还款承诺书》的效力问题;木林森公司是否需要返还保证金、定金、到期货架款及进货返利并赔偿损失等问题。

一审判决后,何某林与木林森公司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二上诉人围绕涉案合同的效力,何某林已还欠款的数额,何某林要求木林森公司返还保证金、定金、到期货架款、进货返利应否支持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在涉案合同效力问题上,何某林认为,木林森公司不具有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所应拥有的经营资源,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故主张涉案合同无效。

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木林森公司取得了第1927171号“木林森文字及图”注册商标的普通许可,并拥有第8111831号“MLS”、第9543925号“MLSPX”注册商标,并非不具备经营资源。

据此,何某林以木林森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格为由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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