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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名“喜多屋”商标侵权案介绍,企业在巴基斯坦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13:4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企业取名“喜多屋”商标侵权案介绍,企业在巴基斯坦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


企业取名“喜多屋”商标侵权案介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对孙某起诉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喜多屋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侵犯了孙某享有的“喜多屋”图文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需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5万余元。

孙某诉称,其依法享有“喜多屋”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同时其经营的“喜多屋”品牌深受消费者喜爱。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将“喜多屋”作为企业字号注册使用,相关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辩称,“喜多屋”是日语中的“商品”固有名称,显著性差,涉案商标知名度低、影响力弱,喜多屋分公司使用“喜多屋”字样并无攀附涉案商标的主观意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显著部分为“喜多屋”文字,喜多屋分公司使用的“喜多屋”标识与涉案商标文字部分的读音、字形、排列方式上一致,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喜多屋亚洲菜”标识中的显著部分为“喜多屋”字样,与涉案商标亦属于近似标识。

因此,喜多屋分公司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不过,法院认定二被告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企业在巴基斯坦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完善,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巴基斯坦知识产权组织法案2012》《专利法2000》《版权法1962》(2000年修订)、《商标法2001》《植物育种者权法2022》《外观设计法2000》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2000》。

巴基斯坦是世贸组织成员国之一,签署了TRIPS协定,但是加入的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却并不多,目前有《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及《世界版权公约》。

巴基斯坦专利的保护主体是指专利登记簿中登记的专利权人,以及获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在册的相关利益主体。

对于涉及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而言,在受雇过程中创造的发明不会自动分配给雇主,除非有具体的协议或者雇主须证明在不使用雇主的设施、设备等必要的情况下,发明是不可能被创造出来的,这项发明才能归雇主所有。

与大多数国家类似,授予专利权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应用性。

在巴基斯坦专利审查实践中,常见的不符合创造性条件的一些例子包括改变尺寸、使产品便携、部件的倒转、材料的变化,或仅仅通过替换等效的部分或功能。

巴基斯坦还有关于增补专利的规定,如果一项发明的效用是改进或进一步发展申请人已经获得专利保护的另一项发明,那么就可以申请增补专利,只有原专利权人才能申请增补专利。

增补专利与基本专利有一定的依附性,它随基本专利的撤销而撤销。

只有在增补专利的申请文件提交时间与基本专利的时间相同或晚于基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时,该件专利才可以被授权为增补专利。

增补专利获得授权后有效期与基本专利有效期一致,其有效期直到基本专利停止生效为止。

如果基本专利的期限延长,则增补专利的期限也可以相应地延长。

基本专利如果被撤销,则法院或专利主管部门(视情况而定)可以将其增补专利转变为独立的基本专利,该增补专利将作为独立专利继续有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巴基斯坦没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专利申请的渠道,作为外国申请人在巴基斯坦申请专利时,需提供的文件包括:申请人收到的关于对外国申请进行的任何审查的文件的副本,根据外国申请授予的专利副本,以及任何拒绝外国申请的最终决定的文件副本。

当专利申请被巴基斯坦专利局决定授权后将进行公开,并提供四个月的异议期,第三方可以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反对授予专利权。

如果任何利益相关人在四个月内没有异议,或者任何异议申请均被拒绝,则专利局将对专利进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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