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员工离职引起的知识产权版权纠纷讲解,《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2:2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员工离职引起的知识产权版权纠纷讲解,《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讲解。



员工离职引起的知识产权版权纠纷讲解


实践中,员工离职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较为常见,当员工入职的新单位推出与原单位类似的产品时,原单位就会质疑相关员工是否使用原单位的技术。

这其中,对于软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既可基于著作权保护,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在两种权利的侵权判断时,均基于“接触+实质性相似-合法来源”的基本思路。

但是,作为权利人,在就两种权利进行主张时,所承担的举证义务并不尽相同。

笔者结合一起诉讼进行详细说明。

员工A从原单位B公司离职后,加入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新单位C公司,员工A在两家公司均负责同类型医用软件的开发。

原单位B公司先后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侵犯软件著作权及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向员工A及新单位C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员工A及新单位C公司分别委托了不同律所的律师代理,经被告员工A及新单位C公司的律师在庭前会议的抗辩以及与法官的多次沟通,两诉讼均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

该案中,原告首先以软件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提交的证据包括其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单位、被告单位产品的多份手册,被告单位其 款软件的安装包等。

不过,鉴于原告自身提交多份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其确认其分别对应不同软件版本,原告多份产品手册封面所标注的版本号、完成时间也不相同,加上被告单位产品的多份手册也均属于不同版本,原告又以基本相同的证据,提起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

对于著作权侵权,原告至少需先明确自己的权利基础、被诉软件的具体版本、原被告两款软件在呈现的功能、效果上的极高相似性等,在此基础上,方才有权请求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或责令被告方提交被诉软件的源代码,以进行侵权比对。

对于商业秘密侵权,原告则需明确其所主张的密点,采取的保密措施等。

该案中,原告在两个诉讼的诉讼材料及庭前会议中均未清楚指明自身的权利基础、被诉产品等,特别是,在商业秘密案件中,被告方特别向法官说明,原告已基于基本相同的证据提起软件著作权诉讼。

基于同一知识产权,通过两件诉讼,请求获得两份赔偿的行为并不适当。

在原告未能说明所主张的密点以及与软件著作权案件中所主张内容的区别的情况下,法官支持被告方主张,并当庭向原告释明。

在庭前会议结束后,原告撤回商业秘密诉讼。

在继续进行的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单位C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用以证明被告单位已花费数千万元开发被诉软件的初始版本,既无理由、也无必要采用原告的代码。

另外,近几年来,被诉软件已经历过多个版本的更替。

在被告提交以上信息的基础上,原告提出追加案外单位为被告,并请求法院前往安装被告软件的单位进行证据保全。

基于原告的上述请求,法官再次组织原被告谈话,并在谈话过程中希望被告能够主动提交源代码。

但是,对于原告增加案外人作为被告的请求,其想查清的是案外人提供给被告单位的代码是否侵权;而对于证据保全申请,使用方使用的代码已是经更新后的版本,且仅有目标代码。

被告人认为,在原告不能明确诉讼主张、尽到充分举证义务的情况下,被告并不清楚该提交哪个版本的源代码,举证责任也不应转移至被告。

最终,原告也撤回该诉讼。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讲解


1。有关文件的修订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大力推进专利行政保护规范化建设。

本轮机构改革前,先后制定了《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试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指引(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复议指南(试行)》《专利执法行政应诉指引(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等文件,有效规范了执法工作,提升了办案水平。

文件印发后得到地方局和社会公众的普遍好评。

2。《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职务发明创造等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等专利纠纷及专利侵权赔偿额进行调解。

《指南》对多年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结合案例进行了详细讲解,并附录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文书参考文本,便于办案人员使用。

《指南》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概述。

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于涉及专利且不属于专利侵权纠纷的争议,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纠纷的行为。

二是调解专利纠纷的程序。

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包括受理、立案、调解、结案等几个环节,详细介绍了请求调解专利纠纷的条件、请求调解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的送达、证据审查、调解方式、调解笔录、结案方式等内容。

三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实务。

《指南》第三至七章,结合案例从实务操作角度详细讲解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等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并给出调解专利纠纷案件文书参考文本。

3。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与调解专利纠纷案件的区别? 虽然两种行政行为的对象都是专利纠纷,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行为属行政裁决,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结果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调解专利纠纷行为属行政调解,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处理对象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对象是专利侵权民事纠纷;调解专利纠纷的对象是包括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以及其他专利纠纷。

三是程序不同。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依申请启动后,申请人可以撤销申请,被申请人不能撤销;调解专利纠纷依申请启动后,任何一方拒绝调解或调解达不成协议,调解活动即可终止。

四是处理结果效力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诉讼不履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专利纠纷调解的结果不具强制性,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4。《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南》共有五章十八节,分别就基本概念、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办案程序、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案件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标准,同时附录了执法办案文书表格。

办案程序则涵盖了案件来源、立案、调查、执行、结案等每个执法环节,包括内部审批、审核及外部调查、处罚等程序及注意事项。

该部分是促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保证程序合法的重要内容。

假冒专利行为、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认定标准部分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分类。

在该部分中每种违法情形都有相应的案例参考,使执法人员能够对违法行为的实体认定有直观感受,便于其尽快熟悉掌握业务。

5。与之前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的内容主要有哪些修订?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和办理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指南》是在《专利侵权判定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指南(试行)》《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试行)》《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案件办理指南(试行)》三个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严格程序,能融尽融”“细化认定,应列必列”的原则,对已有内容进行梳理、整合,对欠缺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对前后不一致或执法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调整、修改,对容易出现混淆、错误的地方着重强调后形成的执法规范。

新制定的《指南》内容更为系统、完整,具有较强的逻辑性、条理性、可操作性,可以作为专利执法人员的“操作手册”,便于查询,易于掌握。

7。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专利行为有何区别? 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容易对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产生混淆。

虽然两者都是违法行为,都会受到法律制裁,但二者有较大区别。

一是适用法律不同。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其行为表现核心是采用了与专利产品相同的技术或设计。

认定专利侵权行为适用的法条是《专利法》第十一条。

假冒专利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的行为。

其行为表现核心是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了不合法的专利标识,一般情况下与他人的专利技术无关;只有未经许可标注他人合法有效的专利标识的情况下,才与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设计相关。

认定假冒专利行为适用的法条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由此可以看出两者的判断标准不同,对两者的认定应根据各自适用的法条独立进行。

假冒专利行为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并无必然联系。

假冒专利行为成立不以侵犯专利权为必要条件,单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或构成假冒专利罪。

二是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假冒专利一般会承担行政责任,即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专利执法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情形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还会构成假冒专利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未经许可标注了他人的专利号,则承担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于专利侵权而言,侵权方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是法律性质和救济途径不同。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是专利执法部门依职权进行的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

专利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后,可以主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是行政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而言,专利执法部门是依申请居间处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其性质属于行政裁决,当事人对该行政裁决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假冒专利行为,任何人都可以举报;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能提出行政裁决请求。


订立著作权合同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是著作权审判中的常见案件类型,且法律关系复杂,审理难度较大。

据北京知产法院统计,近年来,此类案件数量增长加快。

为深入推进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有效的法治宣传回馈社会,促进行业自律,防范交易风险,北京知产法院通报该类案件的审理情况,并邀请包括荣信达影视公司董事长李小婉在内的行业代表,对从业者进行风险提示。

据北京知产法院宋鱼水介绍,该院共受理非软件类著作权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19件,审结297件,其中发回重审4件,改判21件。

案件总体数量虽然不多,但近三年增长加快,这也侧面反映出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加速发展的态势。

同时,著作权合同案件当中,委托创作合同是最常见的类型,另外有一类涉影视制作类合同往往标的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且涉及行政审批和行业规则,疑难复杂问题集中。

合同中验收标准应可量化 针对委托创作合同,法官李志峰提示,在已有作品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需要重点关注是否获得原作品权利人授权。

为防止原作品权利人“一女二嫁”,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权利保证条款。

此外,李志峰还建议,委托创作合同中验收标准的约定应当尽量具体化、可检验。

“实践中,约定以‘委托人满意’‘受托人修改直至委托人满意’等作为验收标准,相关修改要求难以具体化,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均存在较大法律风险。

”李志峰说。

宋鹏还表示,如需要变更合同履行方式,各方应协商一致,并保留相关证据。

未经其他方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履行方式,严重背离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影视剧制作中不可预期的因素很多,清晰约定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处理方法,对于避免合同条款解释的争议、减少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应约定行政审批义务方和时间节点 影视剧创作涉及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在该院审理的一起光影魔方传媒中心与宏景公司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中,双方约定光影魔方传媒中心负责剧本拍摄备案和审查通过,获得国家出版电影电视广播总局的公映许可证,及办理有关影片送审、取得放映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光影魔方公司直到本案一审结束后才完成剧本的拍摄备案。

对此,法院认为,双方《合作拍摄合同》中约定了开拍时间,光影魔方公司应在该日期前取得拍摄备案。

光影魔方公司迟延履行该项义务,构成违约。


更多关于 员工离职引起的知识产权版权纠纷讲解,《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讲解 的资讯,可咨询 乐知网。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