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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信息化建设审查提质增效介绍,近似商标的商标共存协议是共存还是混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23:4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信息化建设审查提质增效介绍,近似商标并存的商标共存协议:是共存还是混淆?
商标信息化建设审查提质增效介绍
2022年以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领导下,商标局大力推广网上申请,完善网上服务功能,持续提升服务效率,为市场主体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更多便利。
今年前6个月,我国商标网上申请量418万件,占同期商标注册申请总量的97%。
“云端”服务更贴心。
商标局着力优化商标网上服务功能,解决部分商标业务只能纸件申报的问题,为商标申请人“足不出户”远程办理业务提供便利。
上线商标网上注册申请非标准项目申报功能,申请人通过网申系统可自行填写非标准项目,改变了以往申请非标准项目只能提交纸件申请的方式,实现商标注册申请的全面电子化。
开发马德里国际注册后续业务网上申请,其中国际变更、续展、指定代理人业务已正式上线,为国内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走出去提供更加快捷高效的服务。
“线上”扩容提效能。
经过前期广泛试用和系统功能逐步完善,商标驳回复审业务实现了“网上申请、在线缴费、上传证据材料、自动形审、电子发文”全流程电子化,极大节省申请人时间和经济成本,并为后续推进涉及双方当事人等复杂商标业务的电子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商标驳回复审网上申请功能有助于优化审理方式,提高审理效率,目前的商标驳回复审平均审理周期已从法定的9个月缩短至5个月以内。
同时,商标异议决定书和商标注册审查决定文书正式上线,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商标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提升。
下一步,商标局将按计划推进商标双方当事人网上申请建设,年底前上线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网上申请功能,继续推进商标注册审查机制改革,切实做好运维保障,为商标审查提质增效提供稳定支撑。
近似商标并存的商标共存协议:是共存还是混淆?
实践中,出现因某些纠葛导致近似商标并存的情形。
在彼此相持不下时,双方有时会通过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
此类协议在法律中的界定并不明确。
因此,研究商标共存协议在混淆认定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
共存协议的效力 商标权人时而会面临某种窘境——自己的商标与竞争对手的商标极为近似,但两者都在某一市场客观存在。
乍听之下此类情形似乎不大可能出现,或是以恶意攀附等理由能够轻易无效对方的注册商标。
实际上,囿于商事活动的地域性与商标审查程序的局限性,此类情形早已不是个例。
商标负载于特定商品之上,在市场交易中彰显价值。
共存协议本身即是为了使双方尽早息止纷争、各自投入正常的市场经营,而非陷入又一轮新的诉讼。
诚然,就性质而言,商标共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同。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其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而根据私权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间的意思自治又仅限于其能够支配的“权利”,而不包含混淆可能性这一“事实”。
由此观之,商标共存协议更像一条若有似无的锁链,形式上状似约束了彼此,实质上却难生效力;不仅对毫不知情的相关公众无法产生任何影响,更无力将触角延展至客观存在的混淆可能性。
如此抽象地看待商标共存协议可能在实践中出现偏颇。
一方面,就合同目的而言,商标共存协议的签订通常是为了防止混淆。
双方愿意达成此类合意正是彼此都无法完全吞并对方所致,共存协议在许多场合是势均力敌者妥协的产物。
双方选择和解,通过划分市场、加注区别标识等方式增加商标的可区分性,容忍一定程度上的混淆风险并一致对外,以防止第三人对商标的侵害。
因此,虽然不应认为共存协议排除或阻却了混淆可能性的发生,但双方为了协调各方利益而作出的努力不宜被忽视。
另一方面,就合同履行而言,商标权人之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肆意毁约。
倘若共存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无论双方当事人如何努力皆无法改变可能混淆的外在状态,则共存协议从签订伊始便是履行不能的。
甚至在某些场合,共存协议将沦为相对弱势一方的“缓兵之计”,借共存之名行盗取商誉之实,待自己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后反咬一口,显违诚信。
商标共存与商标混淆之间的关系并非静态,而是动态变化的。
在认定长期共存的两商标之间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时,应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置于动态的、联系的、发展的视野之中进行检视。
虽然商标共存协议本身无法改变商标近似的客观状态,却可以形成“具有区分性的共存”这一客观状态来与“混淆”这一事实抗衡。
这一点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可窥知一二,即现行立法同样允许享有在先权利的使用商标在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共存协议不能排除混淆,协议签订后也不宜认为近似商标之间当然存在差异。
但共存协议作为私权自治的产物应当被尊重,双方当事人对协议的履行亦不可忽视。
完善布局加强商标品牌保护案例介绍
冠中生态的植被恢复技术是针对采用常规技术和手段难以恢复植被的地区,使用自主研发的特殊生产工艺制成的客土材料,加入植物的种子,添加其他必要的材料,再使用先进的团粒喷播技术,研制成适合特定地区植物生产的土壤培养基质。
冠中生态的技术人员向记者介绍,特别是“高次团粒”和“优粒”品牌的植被恢复技术经过多年应用,生态修复效果令人称奇。
品牌打造,商标先行;技术为基,品牌铺路。
为树立企业形象,在同行业的竞争中具有高度识别性,2005年,冠中生态在研发出新技术后,立即在第42类和第44类服务上提出了2件“高次团粒”商标的注册申请,其后又在其他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若干件相关商标。
截至目前,冠中生态共有15件注册商标,涉及产品、设备、技术服务等41个商品及服务类别。
结合企业战略部署,为拓展海外业务,冠中生态还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在国外申请注册了10件商标。
目前,该公司以‘高次团粒’‘冠中生态’‘冠中’‘优粒’等为主商标,围绕主商标周密布局防御性与保护性商标,从而建立起了系统有效的商标池,进而全方位保护多件使用率较高的商标专用权。
冠中生态在多年的发展中,曾遇到过商标专用权被侵犯的情形。
据了解,在商标维权与品牌保护方面,冠中生态已与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建立起合作关系。
在冠中生态遇到侵权时,能够迅速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商标维权与诉讼。
“如果发现商标专用权遭遇侵犯,公司法律部门工作人员与委托律师会第一时间采取公证方式固定证据,然后通过电话、律师函等方式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必要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张方杰表示,除通过诉讼维权外,冠中生态还通过互联网、相关媒体等多渠道进行信息监测,及时发现侵权现象,并针对案件的不同情形采取相应合理的措施,从而有效维护自身权利。
实施知识产权管理是企业获得持续发展的关键,是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保证。
冠中生态对此十分赞同。
该公司依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以知识产权引领和支撑公司技术创新为方针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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