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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特殊标志行政保护介绍,欧盟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31:1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介绍,怎么看欧盟再次就中国标准必要专利SEP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 。
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介绍
01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第9129815号“图片”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分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3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
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总额为3.24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体现出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对加强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运行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信息共享、证据互认、案件移送等具有典型意义。
02 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案情】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违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点评】 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地理标志产品,切实优化了营商环境,也起到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教育作用。
行政保护部门适用部门规章准确、程序合法,有力打击了地理标志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3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案情】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
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当事人通过将其产品名称“龙亿粉丝”中的“亿”字与“口”字印刷成相似字体的方式,造成与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近似,进而误导消费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该案查处及时,调查取证过程细致严谨,证据充分,程序适用合规,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力度适当,在利用行政手段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有力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04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 第24094519号“图片”商标为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31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2022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澄迈县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产自昌江县海尾镇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4万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8箱(规格5kg)和3箱(规格2.5kg)、空纸箱1079个、防伪码标签723张;没收违法所得5787元、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该案发生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涉案的“澄迈桥头地瓜”是当地在商标富农工程中多年培育打造的知名农产品品牌。
该案的查处,有助于进一步激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群众保护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对推动乡村振兴、推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充分展现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高水准,对推进优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欧盟就中国标准必要专利SEP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讲解
欧盟再次就标准必要专利SEP及衍生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认为中国的做法违反TRIPS有关协议。
在去年7月6日,欧盟就向WTO投诉中国违反TRIPS协议第63条第3款规定,对四起SEP案件缺乏透明性和反诉禁令问题提出关注。
中国则在WTO规定的答复期内对此问题做出了回应。
对欧盟认为有争议的63.3款规定做出了合理解释。
据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柯恒教授的评论,此次中国对欧盟的答复,与在2006年中国回答美国有关63.3款的回复内容是一致的,当年回复是:
中国注意到,《TRIPS协定》第63.3条仅提及一个成员有权要求提供信息,但未提及成员的相应义务请求成员实际遵循请求。
也没有规定任何形式和时间对任何可能的响应的要求。
基于这一认识,中国自然会相信,中国对该请求的任何可能回应(如适用和必要)不会影响任何中国在协议下的权利。
同时,中国在回复欧盟的第五条还提到了:
5。 中国和欧盟已经成立了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中国愿意通过现有的双边渠道进行进一步讨论。
在中国积极回应的情况下,不知是欧盟无法接受中国的回复还是双方最终没谈拢,欧盟时隔不久,又向WTO提出争端解决,实在有些费解。
而且此次最新投诉的基本还是上次的老问题,只是将重点从不透明转向“反诉禁令”,引入了TRIPS协议的更多条款,但使用的是与上次相同的四个案例。
所以,欧盟对中国在SEP上的诉求目前只是在“反诉禁令”和“透明公开判例”上,但是这只是当今全球SEP和FRAND纷争的很小一部分,还有更多的利益、矛盾,甚至国家之间的较量,实际上在欧盟的投诉中并未体现出来。
但是在我们昨天播发的第二条内容《Mark Cohen对美国SEP政策草案的评论》中,能够更清晰的看到中国目前在SEP上面临的国际压力。
首先,“反诉禁令”对中国来讲,本来就是个舶来品,是美欧(英美法系)国家发明和使用的,其背后实质是国际礼让和法院选择(forum)的问题。
既然是美、欧法院发明并率先使用的,为何中国法院不能使用?这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
对于这一点,实际上从欧盟的投诉文稿中并没有看到欧盟真正想说的话,但却在柯恒教授的评论中可以清楚的找到对中国的质疑:
中国法院仍然更倾向于呼吁司法主权的概念,而不是国际司法礼让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不要求遵守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平行程序,也不要求在签发反诉禁令(ASI)时考虑礼让。
这些优势使中国法院能够做出有损于国家法院在当地诉讼当事人面前裁决国家专利的裁决。
这不出所料引起了外国法院的强烈反应,不符合TRIPS向受影响方提供合理通知的义务。
根据中国法律,这种不通知是完全合法的,即使它违反了公平和正当程序的基本概念。
应该通过适当的外国司法行动或贸易外交来解决这一问题。
其中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司法主权与国际礼让;二是签发反诉禁令ASI是否通知。
对于司法主权这一概念,从这两年美国、欧洲甚至印度法院的有关ASI、AASI(anti-anti-suit-injunction,反反禁诉令)等裁决来看,实际上外国法院才更“露骨”的提出ASI的问题是涉及主权的问题。
对于欧盟去年7月向WTO投诉中国违反TRIPS协定63.3款的规定, 这也就能说的通,为何在去年7月欧盟向WTO投诉中国有关SEP重大案件信息公开不透明时,为何美国没有跟进。
在中国5G技术发展起来之后,围绕5G背后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势必会成为中国正面与欧美直接碰撞的地方,曾经的技术领导者即使在技术被追赶上之后,也希望用法律手段能尽量维护或延长其领先的位置。
另外一个目的或许就是在当下这个5G专利费谈判的窗口期,到底是欧美权利人为主的利益会争取多一些,还是中国以实施人为主的群体会争取更多利益,这些内容的确定需要法院、和企业同心协力才可以,因为5G的许可费格局一旦确定,或许就奠定了未来十年的全球许可格局。
商标恶意侵权“柳工”案例讲解
一家机械公司曾被诉商标侵权,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后,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另设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标识,法院认为属于实施相同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山东一家机械公司曾被广西柳州一家机械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双方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前者进行登记注销后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另设公司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引发后者不满将其诉至法院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日,山东高法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曾起诉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双方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莱州柳工公司虽然注销,但是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某设立的莱州辰宇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宇钖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继续使用“LZLG”标识及域名“liugongjixie”,系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辰宇公司、宇钖公司须赔偿柳工集团簱下的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220万元,任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纵观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衍变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发展,2013年商标法首次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2022年商标法修订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到了5倍,2022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赔偿数额给出了更为具体的意见,2022年最高法院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适用问题给出更具体的司法解释,促使更多权利人积极维权,有效遏制了恶意侵权行为,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犯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
故意侵权强调被告的主观意图,情节严重则强调侵权行为的客观结果,二者作为主客观的两面,应在同时被满足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适用惩罚性赔偿。
对于故意侵权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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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