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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下的音乐版权输出与保护介绍,新著作权法对媒体行业的影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1:2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新著作权法下的音乐版权输出与保护介绍,新著作权法对媒体行业的影响。



新著作权法下的音乐版权输出与保护介绍


近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导,“版权产业学院论坛”在京举办。

论坛以“音乐及视听作品版权出海”为主题,围绕音乐及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版权出海的授权及维权机制等开展研讨。

版权国际贸易是文化“走出去”的重要途径,在文化出口当中占据核心地位。

论坛上,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高小然对海外乐团和剧团现状、全球音乐市场与前景等进行介绍。

其中,对于音乐版权如何走进海外市场,高小然建议,其一,要有效利用社交媒体做好内容运营,例如依托社交媒体平台已有的官方频道,分析后台数据并优化内容策略,实现内容最佳变现;通过热点分析等了解订阅者喜好;以数据驱动为核心,通过海外数字营销服务方式将版权输出去。

其二,通过了解海外版权制度、海外音乐版权盈利模式,为版权出海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和收益测算依据。

具体到企业端市场如何深入开发,从音乐产业链上游来看,我国音乐市场拥有海量音乐资源,音乐版权带来的长尾效应应当在商用领域得到价值体现。

在欧美地区数字音乐版权概念形成时间相对较早,体系化、标准化的类似电商交易流程已经成形。

从下游看,在企业端市场,内容制作、广告营销、商超公播等领域对于音乐有刚需,但整体付费意识不高,对此,版权方应加以重视,从而取得自己应有的收益。

在海内外市场,公播音乐应用场景广泛。

论坛上,Mood Media刘俊铭以马来西亚、新加坡等的大品牌超市定制音乐为例,具体分析了如何通过Mood Media实现公播音乐版权输出与分成。

他同时表示,目前公播音乐领域版权意识不高、维权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数据不透明等问题亟待解决。

新著作权法加大了对词曲作者著作者的保护,增加唱片公司获取收益的渠道等,这将促进音乐生态的良性发展。

在加大音乐版权输出的同时,音乐版权保护问题也应受到重视。

技术的创新发展也在对音乐版权保护提出挑战,出现许多典型案例。

新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的出现避免了因作品类型的局限性而对法官造成的适用法律的桎梏,更有利于促进法官对新的智力创新成果的保护。

对音乐的使用方式与权利主体及授权、音乐使用之“编曲”与“改编”、不同法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探讨。

其中,关于不同法域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问题,他认为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司法管辖所在国(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为依据,但以作品起源国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上限。

此外,论坛还就新著作权法实施对音乐从业者的启示、民歌的版权归属、录音制作者权、音乐领域合作作品的认定、平台结算等问题进行探讨。


新著作权法对媒体行业的影响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的实施,对法人作品与职务作品的分类及其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新闻作品合理使用范围等进行了修改。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定义及权利归属进行了修订,其中,最显著的变化是,第十八条第二项增加了报社、期刊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为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这意味着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

之所以作出上述修改,其 个考量是在媒体融合时代,将分散在编辑、记者手中的著作权集中起来由所在的媒体单位来掌握,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

在该条款修改之前,编辑、记者等为完成工作任务而完成的作品,其性质属于普通职务作品,如果其所在的媒体单位想要获得作品的著作权,就必须同作者签订合同,以便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约定,而这就会导致在媒体单位起诉他人未经授权转载作品时需要向法院提供其同编辑和记者就作品著作权属签订的合同,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则避免了这一问题。

在新闻媒体行业,记者与编辑、其他记者等联合采访、撰写新闻作品较为常见,此类作品被称为合作作品。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对合作作品的概念及著作权归属进行了约定,同以往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相比,在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行使问题上,修改后的条款将原来“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的规定修改为“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增加了“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两项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这一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向媒体投稿,而媒体在采用这一稿件时未获得全部合作作者的授权,则会产生法律风险。

此外,如果投稿作者同其他合作作者进行了协商,但对方认为稿件质量不过关,在未做实质性修改之前不能投稿,此时,这一反对理由是正当的,投稿作者不能违背该合作作者意愿而贸然投稿。

此外,还有另外一种情形更加需要注意,那就是由于媒体刊登投稿往往都是独家稿件,但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媒体单位如果要获得投稿稿件的专有许可权,就必须获得该稿件所有作者的全部许可,而不能只获得其 位作者的许可,这是因为根据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其他合作作者有权拒绝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和出质。


新西兰“Pierre de Coubertin”商标侵权纠纷介绍


日前,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驳回了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对荷兰服装公司Tempting Brands的“Pierre de Coubertin”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

该裁决与澳大利亚商标局(ATMO)的决定截然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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