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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领域专利状况介绍 ,新加坡和法国“鳄鱼”商标权属争夺与侵权案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6:4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海上风电领域专利状况介绍 ,新加坡和法国“鳄鱼”商标权属争夺与侵权案介绍 。



海上风电领域专利状况介绍


《全球海上风电报告》预计,2022年至2030年可能新增260GW的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到2030年,全球海上风电装机容量将达到316GW。

近5年,全球范围内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总量为1.27万件,其中中国申请人的申请量为1.13万件,占比89.5%。

虽然在海上风电领域中国较德国、日本、丹麦等国家和地区起步稍晚,但是无论在中国还是在全球范围内,中国申请人都占较大比重。

究其原因,一方面这可能与我国相关产业的创新主体数量庞大有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近海拥有丰富的风能资源,东部沿海地区对电力需求旺盛,同时我国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较高,对于海上风力发电的研究,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研究也会随之增多。

海上风电技术在华专利申请量,我国该技术的专利申请量呈现快速增长趋势。

专利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申请人在该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1中申请量的快速增长趋势说明了申请人的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同时,专利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申请人在某一技术领域的研发水平,图1中申请量的快速增长趋势说明了在华专利申请人的此项技术水平以及创新能力在快速提升。

在我国的相关专利技术中涉及众多细分领域(共计120个小类),排名前几位的小类分别为:风力发动机、水利工程、发电或变电或配电、船用设备、电数据处理、风电马达等。

海上风电技术在华重点专利申请人情况,申请量排名前14的申请人中,有9个申请人为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属企业、3个申请人为高校、2个申请人为民营企业。

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下属企业占据了较大比重。

该技术领域申请量最多的申请人是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累计申请了534件。

作为中国海上风电技术领域的龙头企业,中国华能集团清洁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前的研究重点和技术发展方向。

根据风机数据在模拟区域内对待识别风电场中的风机进行模拟,以获得风电场群尾流效应云图等。

由此可见,该专利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了风电场尾流效应区域的准确识别。

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专利活跃程度。

有效专利的占比越大,说明专利权人愿意付出成本维持专利,也在一定程度说明了该专利的价值。


新加坡和法国“鳄鱼”商标权属争夺与侵权案介绍


针对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来自新加坡和法国的“鳄鱼”,在中国展开激烈市场竞争的同时,产生了诸多商标权属争夺与侵权纠葛。

因双方纠纷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新加坡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与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包含头朝左与头朝右的鳄鱼图形的商标展开的纷争,根据最高法院判日前公开的判决,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拉科斯特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后,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原商评委所作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拉科斯特于1979年在中国提出“鳄鱼图形(头朝右)”商标的注册申请。

1995年,拉科斯特又将其在法国注册的“鳄鱼图形(头朝左)”商标在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此举招致一条来自新加坡的“鳄鱼”不满,双方此后展开了激烈的“撕咬”。


一般情形商标注册讲解


问:什么是一般情形商标注册? 答:一般情形指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受理后经审查依法可直接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或者予以驳回,且不存在驳回复审、异议等后续程序的情形。

问:界定一般情形商标注册的范围需考虑哪些因素? 答: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申请本身所属的商标类型是否需要更长的整体注册周期;商标申请是否因申请人或申请商标本身的原因在形式审查方面具有特殊流程和情形,需要更长的形式审查时间;商标申请人采取银行汇款缴费方式,导致对款时间较长;商标文件送达上是否因不能直接送达申请人,需要更长的送达时间;商标申请是否因申请人或申请商标本身的原因在实质审查方面具有特殊流程和情形,需要更长实质审查时间;商标申请是否因不同的审查结论以及是否进入后续程序,需要更长的整体注册周期。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一般情形商标注册? 答:共有以下11种情形:申请商标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和立体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形式审查中启动补正程序;申请人采取汇款方式缴纳商标规费,不能按规定时间对款;属于同日申请,应按照《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实质审查规程》进行审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形改变申请商标形式审查结论;商标文件无法邮寄或者无法直接提交,需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申请人;审查过程中需要申请人就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做出说明或者修正;审查过程中根据申请人请求或者商标审查管理需要暂缓审查;实质审查结论为部分驳回,因需要依法等待申请人提出分割申请和驳回复审申请,该商标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不能直接予以初审公告;申请商标驳回决定被申请人提起驳回复审申请;申请商标初审公告期内被他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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