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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知识产权服务下沉至最后一公里介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49: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湖南知识产权服务下沉至最后一公里介绍,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恶意”的认定。



湖南知识产权服务下沉至最后一公里介绍


有没有一种方式,既可以让企业“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到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又可以让市场“无缝对接”到所需的知识产权成果,更能让知识产权战略与地方科技创新和经济产业发展实现有机融合? 湖南是我国首批支撑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省。

以知识产权强省建设为目标,湖南坚持“三抓三促”工作思路,努力建设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三大体系,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水平,努力为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环境保障。

‘三抓三促’即‘抓服务,促专利量升质优’‘抓保护,促营商环境优化’‘抓运用,促产业创新发展’。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局长段志雄介绍,湖南启动了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大力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下沉至园区、企业。

知识产权虽然有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5个环节,但实际上,前4个环节都与服务环节密不可分,相关工作的开展也都需要高水平的知识产权服务的支撑和促进。

多年来,得益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湖南的知识产权服务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其工作内容已从以往相对单一的代理服务逐步转向知识产权的申请代理、诉讼维权、信息服务、战略研究、投资运营等多样化、高端化和国际化服务,并且范围还在不断扩大。

为了进一步促进当地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湖南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服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依然不能完全满足湖南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前,湖南省知识产权服务还存在分布不平衡、发展不充分、高端服务力量缺乏等问题。

基于此,湖南省在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过程中开展了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下沉”试点工作。

整个服务体系建设由省、市、园区三方共建,负责对各级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给予指导和政策支持。

湖南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主任李锋介绍,该中心负责牵头建设省级服务平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和湖南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对相关工作提供一定帮扶。

去年底,该服务体系已在长沙、株洲、湘潭等8个国家级高新区建立了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分中心,在湖南省湘江新区建成了1个专利大数据服务平台,在850多家企业设立知识产权联络员。

当前,这项服务正进一步扩展,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推进,园区综合服务分中心进一步完善,计划今年底将覆盖湖南省全部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和省级重点园区,实现14个市州窗口服务“下沉”全覆盖。

自综合服务体系构建以来,我们培养了一支专业的分中心服务团队;征集了一批优质课程和优秀专家师资;培育了一批企业知识产权联络员……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分中心已收集了1400余家企业的知识产权需求,为数十家企业开展专利信息主动推送,提供技术创新、竞争对手跟踪等需求的公共服务。

此外,中心还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到运营的全链条式综合服务。

中心的工作人员用专业的系统帮我们检索了专利信息,让企业对后续研发有了较为明晰的方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企业提高了研发起点,有利于高价值专利的布局和产出。

株洲高新区一企业负责人表示,以前,该企业会派专人前往大中型城市寻找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如今,湖南省将专业的服务“下沉”至“家门口”,为企业带来了不少便利。

通过服务窗口“下沉”,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均等化”;通过聚合优质资源,使园区企业享受“一站式”综合服务;通过引导和监督,促使知识产权商业性服务专业化和规范化;通过培育壮大服务主体,为湖南省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园区精准招商和企业创新发展服务……在湖南省精心“布图”的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体系中,以上构想正在一一变成现实。

在提升知识产权运营效益方面,建了‘1+3+N’的运营体系。

湖南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湖南打造了湖南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2支湖南省与长沙市共建的知识产权运营基金、1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资金以及多个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有效缓解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恶意”的认定


自修改的商标法新增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我国部分法院作出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判决,对于打击商标恶意侵权行为无疑产生了较大的震慑作用。

但不可否认的是,此类案件还是较为少见,以至于每当此类案件出现时,相关法院及媒体都会当作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公众对“惩罚性赔偿”的新闻也依然表现出较高关注。

惩罚性赔偿之所以在司法实务中比较少见,主要难点有二:一是作为加倍计算的基数“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等确定难;二是侵权人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客观“严重”确定难。

对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赔偿的“基数”指的是通过“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的倍数”方式确定的赔偿数额;“系数”则是指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具体则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侵权情节”,这也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另一要件。

首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如何考量“恶意”?除明确要求“恶意”要件外,惩罚性赔偿在适用“权利人损失”“侵权获利”“许可费的倍数”或“法定赔偿”等计算方式时,是否也需要考虑侵权行为人的“恶意”,或者说此时侵权行为人“恶意”的认定对于赔偿额确定能起到多大作用?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处“侵权行为的情节”当然包括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状态。

例,在“大润发”商标侵权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大润发”商标的知名度、“大润发”商标对于权利人销售及获利的贡献情况、侵权人具有明显攀附“大润发”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包括开设大型实体门店和在互联网上宣传等侵权情节以及其他因素,酌情确定此案的赔偿金额为300万元。

可见,至少在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时,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会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虑。


澳大利亚商标审查延迟问题介绍


近期,随着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快速增长,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有所延迟。

对此,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公告称:我们感谢您的耐心和理解,我们将尽力降低审查延迟对客户的影响。

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在公告中表示,目前的延迟不会改变任何授予权利生效的日期,这些权利的生效日期将从申请注册日而非审查日开始计算,并承诺85%的商标注册申请将在该局收到申请后的13周内得到审核并收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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