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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介绍,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3: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介绍,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讲解 。



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实施方案介绍


一、总体要求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的目的是实现政策普惠公平、服务普惠可及、数据普惠开放,推动各地公共服务覆盖更广、效能更高、服务更好、体验更优。

持续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水平,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主体多元化、供给均等化、领域多样化、支撑数字化、人才专业化,构建供需匹配、各服所需的分层服务机制,推动公共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全面实现普惠效能升级,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和保护体系、运用体系协同发力,促进服务链与创新链产业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助力构建融通创新生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多元化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作用。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节点作用,协助统筹本地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布局,推广应用各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产品,赋能本地区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有效激发地方创新动能。

(二)加强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建设。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指导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有效整合服务资源,建设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到2025年,全国范围内地市级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覆盖率提升至50%以上。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设适应本地区创新发展需要的综合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

(三)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建设。

广泛动员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情报机构、公共图书馆、行业组织等,积极参与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和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

到2025年,国家级重要网点达到550家以上。

充分发挥全国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全国专利文献服务网点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中的专业支撑作用。

围绕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建设,推进在香港特区建设TISC。

(四)扩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般网点覆盖面。

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结合区域创新发展特点,合理布局建设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

指导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商标品牌指导站等,积极拓展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政策宣传、业务咨询等公共服务。

引导支持各类产业园区、试验示范区、服务业集聚区等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或者工作站,贴近创新主体,呼应创新需求。

(五)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和保护体系、运用体系协同发力。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等机构,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运用“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均等化 (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推广应用《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统一规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注册等相关业务办理。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识产权服务事项清单化管理,制定发布地方知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实现同标准受理、无差异办理。

制定发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共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鼓励支持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发布个性化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七)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便利度。

推动实现知识产权业务线上办理统一认证、统一登录。

持续深化“减证便民”,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

探索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综合业务受理窗口业务受理范围,推识产权业务告知承诺办理。

探索推进知识产权高频服务事项业务办理移动端建设,逐步实现“掌上查、指尖办”。

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间相关数据共享,通过经营主体、自然人等信息核验,探索在专利、商标权利人办理名称和地址变更过程中,减少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升级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实现图形商标“以图搜图”查询检索,进一步提升商标业务网上可办率。

健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案件线上应诉工作机制,更大范围推行专利、商标巡回审理、远程审理。

(八)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

围绕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推动更多知识产权领域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入驻地方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业务的受理、缴费、查询、检索、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并形成相关服务事项清单。

扩展知识产权业务“一网通办”范围,推动更多知识产权服务事项网上可办,推动在创新需求集中的产业园区设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或工作站,实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统一、线上线下服务协同、数据信息互联共享、区域公共服务发展平衡。

到2025年,建成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30个。

(九)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同发展。

进一步厘清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边界,充分发挥公共服务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协同发展,构建有为保基础、有效市场促高端的服务格局。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各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汇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市场化服务资源,围绕知识产权全链条构建系统完整的知识产权服务链条,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的叠加效应。

鼓励支持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充分利用公共服务资源,依托“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活动,组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专家服务队伍,开展专项公共服务。

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市场化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公益服务。

(十)规范开展知识产权政务服务评价。

畅通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服务平台,提供规范化业务咨询服务。

在知识产权业务办理窗口、线上服务平台、咨询电话平台全面开展“好差评”工作,形成评价、整改、反馈、监督全流程衔接的政务服务评价机制。

四、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领域多样化 (十一)强化对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公共服务支撑。

组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重要网点面向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型骨干企业等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探索开展全流程、嵌入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强化知识产权信息深度挖掘和分析利用,助力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科技攻关。

推动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在完成审查主责主业基础上,突出服务国家战略,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十二)强化对新领域新业态的公共服务支撑。

健全完善专利、商标审查模式,在更大范围内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专利集中审查,加强审查与新领域新业态产业发展的政策协同和业务联动。

针对元宇宙、可信人工智能、6G通信技术等前沿技术领域,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等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对具有数据加工能力的新领域新业态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数据供给力度,鼓励支持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新领域新业态专题数据库。

(十三)强化对区域重点产业的公共服务支撑。

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及创新发展需要,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规划研究、专题数据库开发、知识产权风险预警等工作,助力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

(十四)强化对乡村振兴的公共服务支撑。

引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参与农业产业科技创新,助力数字乡村和智慧农业建设。

聚焦现代种养业、乡土富民产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农业产业领域,特别是品种培优、烘干仓储、冷链保鲜、农业机械等技术领域,积极开展信息公共服务,助推农业技术专利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农业产品品牌化。

围绕地理标志兴农,开展信息查询检索等公共服务。

(十五)强化对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帮扶。

统筹推动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公共服务机构之间建立区域协作帮扶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面向西部地区选派实践锻炼人员,对于重点创新主体的重大需求,选派知识产权专员,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智力支持。

支持帮助西部地区中心城市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能力,辐射带动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

五、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撑数字化 (十六)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有关国家平台互联互通,扎实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

积极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和公共服务平台立项工作,构建知识产权数字化底座,促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线上线下相协同,推动更多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实现线上“集成办理”,线下“最多跑一地”。

健全完善地方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的立项通报机制,协调推进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聚焦差异化、特色化、集约化建设,实现各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功能互补、资源共享。

到2025年,完成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平台项目建设,并初步构建起互联互通的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加强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建设。

推进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升级,围绕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以及重点产业和关键技术领域,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

建立全国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统筹协调和互联共享机制,鼓励支持地方围绕区域重点产业建设特色化、差异化专题数据库。

(十八)加大知识产权数据资源供给力度。

健全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名录,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机制,持续增加开放共享数据种类。

建立知识产权数据清单式供给模式,畅通供需对接渠道,降低数据获取成本。

以数据接口方式共享知识产权电子证照,向更多电商平台开放专利权评价报告查询。

建立知识产权数据需求和意见反馈机制,提高数据供给质量。

统筹兼顾好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提升知识产权数据安全治理水平。

(十九)丰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产品。

加强信息公共服务产品场景式推广,提升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

大力宣传推广专利检索及分析系统、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公共服务系统等信息公共服务产品。

筛选“好使管用”的信息公共服务产品,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向全国开放推广。

优化专利、商标业务办理系统,丰富完善权利人知识产权在线管理功能。

鼓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托本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数据与经济、科技、金融等数据融合应用,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信息应用场景。

(二十)积极支持知识产权数据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加强知识产权数据基础理论和应用场景研究,面向具备数据加工处理及分析利用能力的数据服务机构,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标准化数据供给力度。

鼓励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争取地方在资金等政策方面对知识产权数据服务机构给予相应扶持,支持建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世界一流专利商标数据库。

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专业化 (二十一)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具备理工、管理、法律等学科背景的复合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队伍,完善公共服务人才档案。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激励机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认证。

鼓励支持公共服务机构培养引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充实壮大人才队伍。

组织在华TISC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TISC员工证书试点项目。

(二十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机制。

畅通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评价和成长的职业化通道。

多渠道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培养,提升知识产权信息素养和信息利用能力。

鼓励支持高校开设信息分析利用相关课程,加大培养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才力度。

提升业务窗口人员“一岗多能”的能力。

丰富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提升案例库,推广一批知识产权教学培训案例。

依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专利检索分析大赛,以赛促训,以赛促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人才检索分析技能。

(二十三)强化知识产权知识普及教育。

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中国知识产权年会、中国品牌日、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以及相关论坛等重大活动,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宣传、学术交流、业务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和信息利用意识。

鼓励支持地方依托各类论坛、展会、博览会等,宣传推广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和信息公共服务产品。

持续推进知识产权进校园,鼓励支持举办大学生专利检索分析大赛、知识产权热点问题辩论赛等各类赛事活动,培养提升大学生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的实务技能。

依托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中国知识产权远程教育平台、专利文献馆公益讲座等,向社会提供业务知识培训课程。


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数据讲解


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指标符合事业发展预期,知识产权综合实力稳步提升。

在专利方面:

上半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为64.9万件;共授权发明专利23.8万件。

其中,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9.2万件。

在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中,职务发明为18.3万件,占95.2%;非职务发明0.9万件,占4.8%。

上半年,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3的企业依次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上半年,共受理PCT国际专利申请2.4万件,同比增长4.9%。

其中,国内申请2.2万件,同比增长2.8%。

上半年,PCT国际专利申请受理量排名前3位的省(区、市)依次为:广东、北京、江苏。

共受理复审请求2.3万件,同比增长22.9%;结案1.7万件,同比增长11.0%。

受理无效宣告请求0.28万件,同比增长12.8%;结案0.29万件,同比增长18.9%。

我国发明专利审查周期为22.7个月,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为20.5个月,实用新型审查周期为6.2个月,外观设计审查周期为4个月,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周期为11.7个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周期为5个月。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

上半年,共收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2904件,同比增长45.7%;发证2487件,同比增长52.0%。

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方面:

上半年,全国专利、商标行政执法办案实现综合执法,共查处专利侵权假冒案件6529件,查处商标违法案件1.15万件。

上半年,全国专利和商标新增质押融资金额为583.5亿元,同比增长2.5%,质押项目数为3086项,同比增长21.6%。

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为404亿元,质押项目2709项,涉及专利1.3万件。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介绍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涉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根据《中华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行政裁决办理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委员会,组织和开展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相关工作。

第三条 案件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

当事人也有权申请案件办理人员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案件办理人员的回避,由案件办理部门决定。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中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专利的被许可人或者登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四)相关专利信息已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且符合《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法院此前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立案; (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提起行政裁决请求的,自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公开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未就该药品专利纠纷向法院起诉或者提起行政裁决请求; (七)一项行政裁决请求应当仅限于确认一个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某一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作为被请求人。

专利权属于多个专利权人共有的,应当由全体专利权人提出请求,部分共有专利权人明确表示放弃有关实体权利的除外。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可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请求。

第六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请求确认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落入相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应当以专利权人作为被请求人。

第七条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药品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及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 (二)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对相关专利的登记信息、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及其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和声明依据; (三)请求人是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该技术方案涉及保密信息的,需要单独提交并声明。

第八条 请求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三)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号、专利类型、专利状态、专利权人、专利保护期届满日,以及请求认定是否落入保护范围的具体权利要求项; (四)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信息平台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及声明类型; (五)关于申请注册的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由; (六)证据材料清单; (七)请求人或者获得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者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请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请求书等材料进行审查。

请求书及相关材料不齐全、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在五个工作日内补正。

期满未补正或者补正后仍存在同样缺陷的,该行政裁决请求不予受理。

第十条 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

(一)请求书中缺少请求人姓名或名称,联系地址等基本信息,或者缺少专利权信息的; (二)被请求人不明确的; (三)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相关规定的; (四)涉案专利不属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登记的专利主题类型,或者与第四类声明中专利不一致的; (五)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 (六)请求书中未明确所涉及的专利权利要求以及请求行政裁决具体事项的; (七)请求人未具体说明行政裁决理由,或者未结合提交的证据具体说明行政裁决理由的; (八)一项行政裁决请求涉及一个以上申请上市许可的药品技术方案或者一项以上专利权的; (九)同一药品专利纠纷已被法院立案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和被请求人。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可以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有关证据。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组成合议组审理案件。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情况,合议组可以进行口头审理或者书面审理。

相同当事人针对同一药品相关的多项专利权提出多项行政裁决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合并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五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其请求视为撤回;被请求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的,缺席审理。

第十四条 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中,涉案专利所涉及的部分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根据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为基础作出行政裁决;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权利要求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全部宣告无效的,驳回行政裁决请求。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中止案件办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决定中止案件办理: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办理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请求行政裁决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审理的; (五)其他需要中止办理的情形。

当事人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不中止案件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之前,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

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请求视为撤回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终止。

请求人在行政裁决的结论作出后撤回其请求的,不影响行政裁决的效力。

第十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的,应当就申请上市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认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行政裁决作出后,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抄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行政裁决公开时,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药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其提供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事人对其在行政裁决程序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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