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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介绍,我国将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6: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介绍,我国将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介绍


我国知识产权运用工作蓬勃发展的脚步和积蓄起来的巨大能量。

运营服务体系建设见成效 台州市、济南市、上海市徐汇区、无锡市等10个城市被认定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

此后不久,我国首批8个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完成中期绩效评价,形成各有特色的典型经验——西安市两年时间培育了16个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苏州市26家企业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90家企业成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厦门市设立知识产权特色支行,推出“知保贷”“知担贷”等专利质押融资创新服务产品……从强化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优化知识产权创造的产出质量、提高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能力、拓展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畴、建设区域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集聚区5个方面,它们在推动地方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知识产权与创新资源、金融资本、产业发展有效融合,发挥知识产权作用、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上取得了显著成效。

长沙市是首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城市中的佼佼者,在建设过程中,长沙市紧密服从服务经发展大局,开展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产业预警分析项目都与长沙市22条优势产业链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密集型园区项目都密切契合园区特色和优势,组织的专题培训都切实针对园区企业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彰显了知识产权在经济转型创新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也体现出知识产权运用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度、显示度。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迎飞跃 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迎来新的发展机遇的一年。

“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作出了新部署,要求支持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拓宽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双创”企业获得贷款渠道。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初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515亿元,同比增长23.8%。

其中,专利质押融资金额达1105亿元,同比增长24.8%,质押项目7060项,同比增长30.5%。

目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已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大批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为他们引来了金融“活水”。

在疫情来临之时,中小企业普遍遇到资金困难之时,这样的作用尤为凸显。

4月1日,河北美临集团负责人为邯郸市市场监管局送上一面写有“奔逸绝尘服务优质,疫情期间特事特办”的锦旗。

该局了解到河北美临多维粮油有限公司在复工复产中,急需贷款资金的情况后,为企业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申报材料准备工作,并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进行沟通协调,争取最大支持,仅用2天时间就帮助相关企业一次性申办成功,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2600万元,解决了企业复工复产资金的燃眉之急。

在广东佛山,缺乏现金流购买原料的中药饮片企业佛山同兴制药有限公司以2件中药饮片生产设备专利成功质押融资400万元,而且贷款利率远远低于正常的贷款利率。

引导开发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工具,完善资产评估体系;围绕5G、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专利分析;推动出台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福建建成“知创中国”知识产权综合运营公共平台,广东举办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交易博览会,浙江出台知识产权生态优化行动实施方案,山东打造“知银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新模式,江西、重庆、贵州、宁夏、新疆、西藏依托商标品牌和地理标志推动特色产业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我国正走出一条以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为纽带、以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为载体的知识产权运用之路,有效提升知识产权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成为知识产权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体现。


我国将全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近日,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5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意见要求,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严格规范证据标准、强化案件执行措施、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

提出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等。

意见要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共治模式、加强专业技术支撑。

优化授权确权维权衔接程序、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办案协作、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建设。

更大力度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海外维权援助服务、健全协调和信息获取机制。


不正当使用“中建”商标字样,不行


中国建筑企业管理协会日前发布的“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100强”榜单中,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实力位居榜首。

日常生活中,“中建”一词也时常醒目地出现在建设工地等场景。

注册和使用20余年的“中建”商标是否已在施工、建筑等服务上达到驰名状态?同业竞争者能否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建”字样?历时5年,中国建筑公司诉中建环球南洋地产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日前有了新进展,法院在判决中对上述问题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该案并无确认第5640152号“中建”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的必要,中建环球南洋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须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中建”字样,并在相关媒体上发表声明以消除影响。

有无确认驰名商标的必要 据了解,中国建筑公司是涉案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于2006年9月29日申请注册,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建筑、工厂建设等第37类服务上。

2022年,中国建筑公司将中建环球南洋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交了公司发展历程、年度营业收入、《关于建筑商标公众认知调查研究报告》以及宣传报道等诸多材料,用以证明涉案商标早在中建环球南洋公司于2022年1月23日成立之前,经过持续宣传与使用,在建筑服务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构成驰名商标。

中建环球南洋公司认为,其从事的经营领域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没有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必要,而且中国建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

在该案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建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最早可追溯至1960年,相关企业经营范围涵盖几乎所有建筑服务领域,通过企业形象管理,规范使用“中建”标志,相关企业亦多以“中建”命名,“中建”与中国建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形成了对应关系。

根据中国建筑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的较高知晓程度一直持续,至少到2006年12月28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构成驰名商标。

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法院则认为,涉案商标于2009年已被核准注册,中建环球南洋公司于2022年成立,中建环球南洋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时涉案商标已是注册商标,故不应作为未注册商标对待。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认定和按需认定的原则,对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给予相应的保护,在无认定驰名商标必要的情况下,无需对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律师陈少兰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试图通过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概因希望获得跨类别保护,获得更高的无形商誉、取得竞争优势,但司法实践中对此持审慎态度。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中国建筑公司的诉求之一是确认中建环球南洋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此,中建环球南洋公司主张其使用的“中建环球南洋”字号与涉案商标并不相同,其在中国从事建筑相关服务行业使用“中建”二字无可厚非,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并没有突出某一部分,在相关行业中没有造成混淆、误认。

一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中建环球南洋公司注册使用带有“中建环球南洋”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而判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审查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注册使用企业名称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是否具有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该案中,“中建”作为注册商标和中国建筑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字号核心部分,在2006年12月之前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2006年12月之前涉案商标在建筑服务上已达到驰名程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中建环球南洋公司对此应当知晓,而其仍然将完整包含涉案商标的“中建环球南洋”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时结合中建环球南洋公司所属母公司中建环球集团公司在其网站上对其属于中国建筑公司关联企业的下属公司、具有国企背景的宣传,足以证明中建环球南洋公司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的商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易误导相关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是否为通用名称 中建环球南洋公司在一审答辩时提出,“中国建筑”属于通用名词,不属于任何人独有,从事建筑的企业都可以使用。

对此,两审法院均认为“中建”含有建筑服务之意,使用在建筑服务上确实存在显著性较弱的情形,但其经过大量持续的使用,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已经与中国建筑公司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符合显著性要求。

虽然类似于“中建”在内的大量“中字头”商标或多或少带有特定历史时期的特点,亦如中建环球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所言,与国家资源的支持密不可分,但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中国建筑公司与“中建”已经形成了紧密的对应性,相关公众对“中建”亦形成了较为稳定的认知,其他含“中建”字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不能用以否定中国建筑公司与涉案商标的对应性,亦不能用以否定相关公众业已形成的认知,不能成为中建环球南洋公司的正当使用理由。

通用名称即商品或服务规范化的称谓,仅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陈少兰介绍。

在北京市高级法院法官陈曦看来,通用名称的认定属于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应有明确的标准和规则,但实践中对于通用名称特别是约定俗称的通用名称,在认定时往往争议较大,应综合考量地域范围、主体、是否存在特定的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及申请人主观意等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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