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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盗版:《庆余年》遭盗播,版权商业维权如何引导权利人进行版权保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59: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网络侵权盗版案:《庆余年》遭盗播,版权商业维权如何引导权利人进行版权保护?

网络侵权盗版案:《庆余年》遭盗播


针对网络上出现的作品被盗版现象,《庆余年》版权方发布声明,称在维权监控过程中,发现有人擅自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传播电视剧盗版内容,权利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截至12月10日,该剧的全网播放量已近14亿次,其授权播放平台为腾讯视频与爱奇艺。

《庆余年》开启了付费超前点播,视频会员用户通过付费可在更新日多看6集。

根据声明,网上不仅有人擅自通过网络传播、销售盗版内容,还有不法分子借此实施诈骗,谎称自己拥有未播出剧集内容,诱骗观众购买。

对此,权利人及授权播出平台表示严厉谴责,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也呼吁网友通过正规平台观看,共同抵制侵权盗版等不法行为,维护正常播出秩序,支持正版。

一部畅销IP的背后凝聚着作者、平台、投资方等产业链条不同参与者的心血,传播、观看盗版作品等行为于情于法都应予禁止。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说,网络侵权盗版违反了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也是近年来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开展的“剑网行动”的重点打击对象。

今年以来,“剑网行动”更是加强了对短视频、有声读物、知识分享、网络直播等平台的版权治理,巩固网络影视、音乐、文学、动漫、应用商店、网盘等领域取得的治理成果。


版权商业维权如何引导权利人进行版权保护?


互联网下,数字内容传播速度快、交互性强,发生版权侵权后,容易出现证据搜集难、举证难等问题,这就给了所谓‘维权式营销’‘钓鱼维权’等变形的商业维权以可乘之机。

近日在京举行的第四期版权产业学院论坛上,各界代表对版权商业维权问题进行探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数字著作权部副主任范雯认为,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数字化作品,构建以数字化方式确权为基础服务支撑的商业维权正义路径至关重要。

版权商业维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委托或授权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通过集中诉讼对版权展开维权以取得经济效益的法律行为。

在这种模式中,双方会通过签订代理合同来约定诉讼风险、收益等权利义务,并由维权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域内的诉讼活动。

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存在举证难度大、侵权成本低、赔偿数额低、维权成本高的情况,一般被侵权人很难独立完成维权,由此产生了既能节省维权成本又能提高维权效率的商业维权模。

商业维权有其正当性,因为目前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商业维权,而商业维权的获利并没有超出填平原则的范围,商业维权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侵犯版权泛滥的情况。

商业维权有明显的商业牟利性,一旦有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冲动,就容易出现权利的滥用,诸如“钓鱼维权”等。

目前,商业维权在图片、音乐等领域有突出表现,如一些大型图片平台在获得图片作者授权后进行集中化商业诉讼。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伊然表示,这类案件呈现原告类型化、侵权存量化、诉讼地域选择化等特点。

至于其频发的原因,伊然分析,从表象上看,是因为权属不明致需求方“获权无门”,而“流量获取”致使侵权链式化,但本质原因却是“判-售”差催生的套利式维权。

专业化的维权诉讼凸显出这种维权行为存在巨大利润空间,而法院的集中管辖模式及线上审理的便利扩大了这个套利空间。

在音乐领域,随着互联网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聚集到头部互联网企业平台上。

在美图集团高级法务总监陈劲松看来,这一现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涉及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法定的由非盈利组织来行使的权利,让盈利的企业法人来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会产生损害市场交易秩序的风险;其次,这些头部企业往往身兼数职,既是权利人也是版权运营方,他们在授权使用方时可能会为维护自身竞争力而施加歧视性条件,从而损害市场秩序。

在版权商业维权中,被诉侵权人经常会以原告属于非法集体管理来作为抗辩理由。

对此,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对于不同的案例,不同的法院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何界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边界。

在他看来,集体管理和许可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如何进行“集中”和“管理”。

在‘集中’方面,集体管理活动的特点在于人数集中、集中授权、集中收费、集中分配,如果批量维权也具有上述特点,则有非法集体管理之嫌。

在‘管理’方面,如果维权人并不对获得的版权进行使用,而只是进行维权方面的‘管理’,也不宜认为其行为是正常的许可使用。

需要从两个方面规制版权的使用:一是版权所有者和运营方主体要分离,不能有利益关系;二是头部企业应承担集体管理相应的职责,收取适当的费用,而不是谋取利益最大化。

商业维权并不等同于版权滥用或者滥诉,其本身具有法律合理性,但在商业环境下,商业维权有时变成了企业卡竞争对手‘脖子’的手段,这样可能就具有违法性。

应用发展的思路来解决现存的问题,运用不断创新的技术、管理、模式来保护权利人权利,助力版权价值实现。

商业维权宜疏不宜堵。

在承认商业维权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滥用的情况。

在商业维权中,如果原告提出对诉讼之外的侵权案件进行和解,不宜支持,此外,律师协会可以就这类案件进行调研,进行适当的引导。


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慕课的版权讲解


大规模开放在线课程(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也被称为慕课,是一种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支撑,主要面向公众提供免费在线课程的新型教育模式。

我国慕课数量激增,但其仍面临着权属不清晰、使用他人教学作品易构成侵权等著作权风险,亟待得到重视和解决。

当前,我国慕课建设和慕课平台的发展主要依托政策和高校支持,绝大多数慕课是由高校或平台提供资金、专业摄制团队制作完成,慕课讲义则主要由授课教师完成,高校通常采用给予一定工作量认定的方式以回馈教师对慕课的录制和课程建设的投入,校方、平台和教师对于慕课的著作权归属往往采取模糊化处理。

国外对于如何解决慕课的著作权权属问题也尚无定论,主要有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意见:一是认为校方应与教员充分协商后决定;二是认为慕课应遵循开放性原则,通过知识共享协议分享学习资源。

笔者认为,对于慕课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采取模糊化处理,实质上不利于课程建设,同时会给慕课平台的后续发展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从长远来看,权利归属决定了收益分配和资源投入,也决定了慕课能否可持续发展,著作权归属是慕课必须解决的问题。

尽管目前尚未出现直接涉及慕课平台的著作权纠纷,但现有付费在线教育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类著作权纠纷可以为如何解决慕课的著作权权属问题提供一定思路。

法院在审理在线教育课程著作权侵权纠纷时,首先会确定作品的权利归属,其中主要考察在线教育平台与授课教师之间是否就涉案作品签署了著作权授权合同或转让合同,以及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通过合同中的具体约定,可以确定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进而判断涉案主体是否构成侵权。

鉴于此,笔者建议慕课校方、平台和教师之间也应事先就慕课的著作权归属、相关视频文件和教学课件的财产性利益分配规则等进行约定。

在明确了慕课的著作权权属后,由慕课衍生出来的相关作品或资源的权益归属才能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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