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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惩罚性赔偿,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医药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1:2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落实惩罚性赔偿,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医药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介绍 。
落实惩罚性赔偿,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有力支撑。
过去一年,我国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构建大保护格局,有力推动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我国不断健全法律法规,完成了多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制定。
立法的同时,修法也在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单行法随着时代发展,不断与时俱进。
我国完成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改,开展商标法进一步修改调研论证,开展商标、官方标志、地理标志等部门规章制修订工作;印发《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指导意见》,与最高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发布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国家标准,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开展以信用为基础的知识产权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试点。
在审查授权方面,我国稳步推进知识产权审查提质增效。
全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授权53万件、237.7万件、73.2万件;商标注册576.1万件。
审结专利复审案件4.8万件、无效案件0.7万件,商标评审案件35.8万件、异议案件14.9万件。
发明专利审查结案准确率提升至92.2%,商标注册审查抽检合格率达到96.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发证1.1727万件。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持续提升, 我国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印发《关于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其指出,要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发挥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的指导协调作用,以及法院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起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调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而解决纠纷、达成和解的方式,具有非对抗性、自愿性、保密性、灵活性、经济性等特点,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效率,降低当事人的纠纷处理成本,并兼顾情理和法理,实现多元利益的共赢;同时,可以减轻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担,具有突出的现实必要性。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的“加速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全球创新指数(GII),中国排名居第14位,与上年持平,部分指标稳居全球领先地位;在世界银行发布的《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第31位;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商业环境调查》报告显示,58%的美国企业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有改善。
近年来,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付出巨大努力,在建设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取得了显著进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采取了提高法定赔偿额上限、确立惩罚性赔偿等措施。
这些举措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有利于促进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价值的发挥。
我们有信心在中国继续加大研发投入,通过我们的‘发明-分享-协作’商业模式,积极助力中国产业生态的创新,促进我们在各行各业的合作伙伴在5G时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助力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
医药行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介绍
近年来,市场监管总局始终将医药领域作为反垄断执法重点领域。
该案作为医药领域又一起重大典型垄断案件,所涉原料药用于生产的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均为重要药品,是国家基本药物、医保药品和临床必备急抢救药品,其查处充分表明了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医药领域反垄断常态化监管,坚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坚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执法理念。
首先,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禁止+法定豁免”逻辑来认定垄断协议行为。
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我国仅有的两家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供应商,却经过多次沟通后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两种原料药,由远大医药给予补偿,并在随后实施了该垄断协议。
上述垄断协议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明显,构成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的“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行为,且没有法定豁免情形,依法应当受到禁止。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析框架来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该案采用了需求替代与供给替代两种分析方法,认定相关市场分别为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通过对远大医药在两个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50%、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技术水平具备显著优势、相关制剂企业在交易上对其具有高度依赖性、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较大等多因素的分析,认定远大医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通过证据证明远大医药没有正当理由要求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削弱了相关制剂企业与其竞争的能力,排除、限制了我国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的公平竞争,构成修改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的“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行为,同样依法应当被禁止。
原料药是用于制造制剂的活性物质,作为生产各类制剂的基本原料,处于医药产业链上游,是保障下游制剂生产、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基础。
由于我国原料药行业存在批文数量少、市场壁垒高、需求刚性强、价格弹性弱、市场集中度较高等特点,从而容易产生垄断行为。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大约有1500种原料药,其中50种左右只有一家企业具备生产资质,44种左右只有两家企业可以生产,40种左右只有三家企业可以生产,10%的原料药只能由个位数的企业生产。
此外,还有一些原料药企业虽然具有生产资质,但不进行生产,进一步加剧生产环节的高度集中。
由于药品和原料药是特定对应关系,使用不同原料药可能导致药效、副作用等方面差别,药品所需要的原料药种类与用量是被严格限制的,不同种类的原料药之间一般不会具有替代性。
当原料药企业缺乏有效竞争约束时,即便市场中存在少量的竞争者,他们之间也容易通过隐蔽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
与此同时,我国原料药市场有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企业进出自由度不高,受到药品生产许可、GMP认证、环境评价、安全许可和其他监管政策等多重因素的限制。
当一种原料药价格显著上涨时,也较难引起其他原料药生产企业转向此种原料药的生产。
因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原料药经营者几乎掌控了制剂企业的存续、产量、价格等关系市场存活与营利的决定性因素,而制剂对原料药的天然依赖性又助长了原料药经营者的强势甚至市场支配力,很容易凭借“原料药封锁”,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医药行业关系民生,无论是原料药企业还是制剂企业,都肩负着特殊的社会责任。
我国医药企业在满足群众的用药需求、提升药品质量安全和创新水平方面,已经作出并仍在作出重要的贡献。
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很多医药企业在保障抗疫药品供应中彰显了担当,值得肯定。
但与此同时,医药企业也应注意到,强化医药领域反垄断监管执法事关经营主体发展环境和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的宏观效应,维护医药行业的公平竞争是经营者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一定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避免触碰反垄断法律红线。
我国《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市场监管总局《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和各地反垄断合规指南等形式,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为医药行业反垄断合规提供了极具针对性的指引。
医药企业应当加强反垄断法律制度学习,强化内部合规管理,积极培育公平竞争的合规文化,不断提升自身的反垄断合规能力。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局部外观设计保护条款,强化外观设计保护
在瞬息万变的互联网时代,“微创新”正在成为撬动行业变革的新支点,但创新者却面临专利保护难的困境。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有望成为上述难题的“终结者”。
草案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此次修改的重点在于增加了“整体或者局部的……”条款,这意味着局部外观设计的创新有望被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
近年来,我国企业的外观设计水平逐步提高,其对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发挥的作用日益显著。
相对于具有颠覆性的产品整体设计,局部外观设计正逐渐成为产品设计的重要方式。
图形用户界面(GUI)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需求非常迫切。
近年来,移动互联网企业在GUI领域的创新非常活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GUI必须与特定产品捆绑,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导致很多局部创新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之外。
与此同时,我国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同样迫切。
由于国内外法律对此规定不一,我们常常要为创新主体在国内外市场制定不同的保护策略。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下称OPPO公司)正是遭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难题的创新主体之一。
外观设计是智能手机之间最显著的差异之一,我国现行专利法只保护产品整体设计,对局部创新设计的保护力度有限,因此,公司在国内外市场只能采取不同的专利布局策略。
如果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付诸实施,无疑将对设计创新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该制度既满足与国际接轨之需,又顺应当前经济、技术发展的客观需求。
首先,该制度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企业“走出去”,比如,创新主体可以先在国内提交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后向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再以国内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有利于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其次,该制度增加了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加大了外观设计保护力度,可以使创新主体更专注于创新,不断提升设计创新能力。
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如果付诸实施,可以使申请人不再对不同产品的整体形态、局部设计不同的组合方式提交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有利于降低专利布局成本。
更为重要的是,该制度可以有效解决侵权者抄袭他人局部设计要点等问题,有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持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培育良好的创新环境。
如果在此次专利法修改中最终增设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需要研究其特殊性,制定符合局部外观设计特点的申请、授权和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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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