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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90条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介绍,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7:03:1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辽宁90条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介绍,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



辽宁90条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近日,辽宁印发《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推进计划(2023—2025年)》。

《计划》共包括6个方面90条具体措施。

在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方面,提出要从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加强全链条保护。

在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方面,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监督与社会共治,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各环节衔接机制。

在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方面,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交流合作,健全涉外信息沟通机制。

在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方面,提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大对辽宁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资源供给和组织保障方面,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技术供给和资源投入,加快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等。


冬奥知识产权保护介绍


“冰墩墩”以熊猫为原型设计创作。

冰,象征纯洁、坚强,是冬奥会的特点;墩墩,意喻健康、活泼、可爱,契合熊猫的整体形象,象征着冬奥会运动员强壮的身体、坚韧的意志和鼓舞人心的奥林匹克精神。

“雪容融”则以灯笼为原型设计创作。

雪,象征洁白、美丽,是冰雪运动的特点;容,意喻包容、宽容,交流互鉴;融,意喻融合、温暖,相知相融。

容融,表达了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和谐发展的理念,体现了通过残奥运动创造一个更加包容的世界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

奥运吉祥物是奥林匹克无形财产,对奥运吉祥物进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奥林匹克运动持续发展、维护赛会形象和声誉的必要条件。

和冬残奥会,离不开知识产权的有力保障。

工作人员还代表北京冬奥组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大厅提交了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北京冬残奥会吉祥物形象相关的中英文名称270件商标注册申请。

据介绍,考虑到奥运赛事的特殊性,北京冬奥组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密切协作,对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有关商标进行了全领域的注册申请,这是保障奥运会顺利举办的必要条件。

早在2002年,我国就发布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22年7月31日,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开始施行。

北京冬奥组委此次提交的标志包括14件奥林匹克标志和4件残奥会标志。

根据新修订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规定,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提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公告。

对残奥会有关标志的保护,参照条例执行。

提交的标志公告后,北京冬奥组委将积极行使标志权利人的权利,在充分开发、利用相关标志品牌价值的同时,对发现的各种侵犯标志专有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坚决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会徽发布时,北京冬奥组委即将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冬梦”和冬残奥会会徽“飞跃”提交了标贴、标牌和GUI等3类多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积极做好2022年北京冬奥会火炬、吉祥物等的专利申请、审查工作,并部署在北京、河北等重点地区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大对涉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建立健全相关举报投诉机制,提升涉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执法的效率与水平。


擅用“蓝带”啤酒商标被判侵权案介绍


近日,辽宁高法就肇庆蓝带啤酒有限公司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省雪野啤酒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区多又好超市银杏路店侵犯其“蓝带”、“蓝带”及图商标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停止在网站、展会上“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蓝带啤酒创始于1884年,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市场。

蓝带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美国柏斯特啤酒公司许可,在中国境内使用“蓝带”系列商标。

作为蓝带公司产品中的新成员,“蓝带将军”啤酒差异化品牌形象,为其在啤酒市场取得了较大突破。

2022年7月,蓝带公司发现多又好超市销售的蓝带将军超干啤酒、蓝带将军麦香啤酒的包装上印有“蓝带”及“蓝带将军”商标,且商标上部印制有“山东蓝带将军啤酒销售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2005年3月及2022年2月,雪野公司分别注册取得第737442号“将军”及图商标、第13739045号“将军”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包括啤酒。

此外,雪野公司大量生产“蓝带将军”品牌啤酒在市场上销售,并突出使用文字“蓝带将军”,且在网站上使用“蓝带将军”进行宣传。

据此,蓝带公司以将军公司、雪野公司、多又好超市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下称沈阳中院),请求判令雪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和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将军公司、多又好超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将军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蓝带”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万元。

雪野公司辩称,蓝带公司拥有“蓝带”商标的使用权,雪野公司拥有“将军”商标的所有权,蓝带公司在市场上也使用蓝带将军的未注册标识,侵犯了雪野公司的将军商标所有权。

将军公司同意雪野公司的答辩意见。

多又好超市未提供答辩意见。

沈阳中院经审理认为,蓝带公司使用“蓝带将军”作为其生产啤酒的商品名称,经过长期宣传、使用,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提供者的作用,可以作为商业标识给予保护。

雪野公司在网站、展会中,将“蓝带将军”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具有搭商业信誉优势的“便车”之嫌,使消费者误认为雪野公司生产的商品来源于蓝带公司,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

雪野公司生产、将军公司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多又好超市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了蓝带公司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雪野公司、将军公司共同赔偿蓝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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