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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的十大常见问题,《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一函”制度》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8-03 15:43: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公司法》角度解读知识产权出资的十大常见问题 ,《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一函”制度》讲解。



《公司法》角度解读知识产权出资的十大常见问题


一、知识产权出资的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十八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适用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

”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 二、知识产权出资有哪些条件?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将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作为出资方式。

而知识产权(IP),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商业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常见的三大知识产权就是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还列举了其他知识产权客体即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职务新品种等。

目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并未明确哪些知识产权可以用作股权出资,哪些不可以,而是规定了可以用作出资的财产需满足条件:(1)可以用货币估价;(2)可以依法转让。

符合特征的知识产权则均可以用来出资,但需履行规定的验资流程。

三、哪些公司的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可以采取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出资。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律也并未禁止出资人通过知识产权出资,目前知识产权出资对于我国常见的公司类型都适用。

四、知识产权出资形式有哪些? 常见的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进行出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作价出资、转移给公司,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但在实务案例中,法院也支持股东以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进行出资,或者认定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系有效,比如:(2022)吉01民终7661号柏榴基与长春海乐高游泳中心合伙合同纠纷二审案、(2022)湘民终137号湖南张家界茶业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农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案中,法院认可商标使用权这一特殊的出资标的。

五、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以占100%吗? 根据目前的《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禁止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即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是100%。

但实务中,知识产权出资占比100%的公司较为少见,除了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长期价值和风险因素以外,各大企业也需切实考虑商业市场当中交易习惯,作为合作伙伴,货币资金的认可度相对更高。

纵观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70%;此后在2014年认缴制背景下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该条比例限制,而最新公司法修订严格实行“五年实缴制”,不排除后续立法可能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做出限制。

六、知识产权出资适用5年实缴期限吗? 目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知识产权出资是出资形式之一,也应当适用5年实缴期限。

在目前新公司法规定的存量公司实缴过渡期内,以知识产权补足出资是缓解企业、股东现金流压力的一种有效方式。

七、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享有哪些权益? 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依法享有股权权益,即分红权、表决权、决策权等,股东权益不因出资形式不同而区别享有,公司章程对股东权益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知识产权贬值后,出资股东需要补足吗?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知识产权作价出资需要有严格的评估程序,经过合法合规的出资程序后,若其市场价值发生变动,原则上股东不需因此承担责任,但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因此公司、股东可以对知识产权价值贬损情况提前做出合理约定。

九、知识产权出资的关键流程有哪些? 为了防范因出资程序瑕疵导致潜在风险,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股东若以知识产权出资,一般要经过的流程为:确认股东拥有知识产权权属、签订出资协议、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由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办理知识产权转移手续、出具验资报告、依法予以工商登记与信息公示、进行税务登记。

十、知识产权出资的退出机制? 《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回购等方式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同是出资形式,与货币出资一致,知识产权出资也适用法定退出机制,只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出资标的,在公司章程中对知识产权的退出机制做出合理的限制性约定是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一函”制度》讲解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 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宿州市公平竞争审查“两书一函”制度》(以下简称《“两书一函”制度》)。

所谓“两书一函”即是指提醒敦促函、责令整改通知书、约谈通知书。

根据《“两书一函”制度》,若行政机关存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风险、未经公平竞审查出台涉企政策措施、出台涉企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的;单位或者个人不积极配合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督查、抽查、评估、举报处理等工作的;其他需要提醒敦促的情形之一,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提醒敦促函》,提醒敦促做好有关问题的预防和整改工作。

若存在对提醒敦促事项逾期未采取积极措施及时纠正的;督查、抽查、评估等发现未经公平竞审查出台涉企政策措施或出台涉企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未按提醒敦促要求改正的;舆情监测、投诉举报受理等发现出台涉企政策措施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责令整改情形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可向地方和行政机关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认真整改。

若存在对责令整改事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行政机关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或者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不到位,引发舆情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地方和有关单位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职责不到位或者工作推进缓慢,引发舆情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其他需要约谈情形的,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市场监管局)可以发出《约谈通知书》,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


中建环能实用新型专利“一种生物处理装置”介绍


数据显示中建环能(300425)新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专利名为“一种生物处理装置”,专利申请号为CN202323025391.6,授权日为2024年7月19日。

专利摘要:本实用新型提供了一种生物处理装置,涉及污水处理技术领域,其包括:中间水箱,通过提升水泵与配水槽的入口连接;硝化生物滤池,包括从上至下依次设置的配水槽、硝化滤料和第一承托层;还包括用于给硝化生物滤池排水的出水槽;自养反硝化滤池,包括配水组件、反硝化滤料、第二承托层和反硝化排水管;配水组件的入口与出水槽的出水口连接;其中,第一承托层包括材质光滑的第一滤砖;自养反硝化滤池的上部连接有驱氮溢流管,驱氮溢流管的出口与中间水箱连接。

第一承托层采用材质光滑的第一滤砖,可有效避免生物膜的生长和脱落,同时防止堵塞;自养反硝化滤池在驱氮时,可通过驱氮溢流管将过量的水溢流至中间水箱中以便再次处理。

今年以来中建环能新获得专利授权23个,与去年同期持平。

结合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数据,2023年公司在研发方面投入了5853.42万元,同比增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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