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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单位交付的其他任务作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职务发明吗?案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20 12:02:04 浏览:


案例:

肇某是某果树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其本职工作是果树栽培技术研究。

1984年,肇某与其他三人共同受该果树研究所委派,成立课题组进行长效复合肥研制,四人均由果树研究所人事部门通过便函等手续调到课题组。

1989年,该果树研究所申请了“长效复合肥”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肇某等为发明人。

肇某认为该技术方案不是其本职工作,是其与他人合作完成,专利权应归其四人所有。

分析与评述

如果单位能够提供明确、具体的证据用以证明一项任务是单位分配给工作人员的其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例如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协议、单位有关部门发出的有关书面通知、办理的有关手续等,则应当认定履行该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

该案中,“长效复合肥”发明专利是肇某在果树研究所任职期间完成的。肇某的本职工作是果树栽培技术研究,长效复合肥研制通常不被认为是肇某的本职工作。

要证明该项发明创造属于肇某的职务发明,果树研究所负有更重的举证责任。其要么举证证明长效复合肥的研制属于单位交付给肇某的除本职工作之外的其他任务,要么证明肇某在完成该项发明创造时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该案中,根据果树研究所提供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便函,可以证明肇某从事该项工作完全是单位的安排和要求。虽然肇某作为发明人,对长效复合肥专利的研制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但长效复合肥研制的申请立项、试验、推广等都以是果树研究所的名义进行的,肇某作为长效复合肥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主持研发,完全是为了完成果树研究所交付的工作任务,其据此作出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当归属果树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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