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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设计人署名纠纷中,如何判断“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案例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对发明与实用新型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发明人;对于外观设计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称为设计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在一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其通常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存在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或专利申请;
2.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所述发明创造的实际参与人;
3.发明人或设计人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存在一项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是判断是否具备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的前提条件。
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既可以是经授权公告的专利,也可以是尚未授权的专利申请。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发明创造应当是指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其中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也包括仅记载在说明书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但记载在说明书摘要而未记载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
案例:
仇某向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调解请求,认为其应为专利号为20001××××.×,发明名称为“一种发动机用燃油添加剂”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A单位认为仇某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将其写在专利申请文件中。
仇某称,该发明同时涉及发动机燃油及该燃油用添加剂,虽然其未参与添加剂的开发,但是具体参与了将添加剂加入燃油中调整燃油配方的工作,不将其作为发明人对待是不公平的。
A单位辩称,该发明名称为“一种发动机用燃油添加剂”,权利要求中也仅保护燃油添加剂,并未要求保护添加了添加剂的燃油,因此未将仇某作为该发明专利申请的发明人。
经查,该专利说明书中不仅包括燃油添加剂的配方,也包括添加了添加剂的燃油的配方,以及对燃油的使用效果进行验证的实施例。
分析与评述:
有资格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写在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人应当是实际参与了发明创造的人,其所参与的发明创造应当包括所有出现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局限于权利要求中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这是因为,一方面,在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参与发明创造在精神层面上的肯定,而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不仅包括权利要求书,还包括说明书,社会公众在看到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扉页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时,不会仅将其与权利要求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在专利审批过程中,专利申请人可能会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仅出现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可能会因修改而作为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如果仅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界定在基于权利要求书的技术方案上的话,将会导致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随着权利要求的变化发生变化,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该案中,A单位仅以专利权利要求中未请求保护燃油而不将仇某作为发明人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判断仇某是否有资格作为发明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还应审查仇某在具有添加剂的燃油的发明过程中是否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关键词: 专利转让 专利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