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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案例分析:名称限定导致不侵权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14 10:34:50


        很多申请人可能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对产品名称并没有太在意,自己目前要做的产品是什么产品名称就写什么,没考虑过该设计是否会被转用到其他产品上,或者认为申请了这个产品就已经保护了这个设计,这种认识在只注重形状的产品上可能影响不大,但对于设计重点在于图案、色彩方面的专利,影响就很大了,很可能由于名称的问题导致别人使用了专利中的外观设计确最终不侵权。
 

        案例:
 

        专利号:200430104787.3
        外观设计名称:餐具用贴纸(柠檬)
        专利权人:弓箭国际


 
        2009年,深圳市一贸易公司鑫辉达申报出口一批厨房用玻璃水杯,因涉嫌侵犯弓箭国际的外观设计专利而被海关扣留。其中798个杯子上有与上述涉案专利相近似的图案,图案由油墨印刷形成,水杯由兰之韵公司生产。
         
        弓箭国际以两公司侵犯专利权将其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近似,两公司的行为侵权,应当承担责任。
 

        兰之韵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认为,根据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侵权比对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应属相同或近似种类产品。该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为餐具,而涉案专利产品为“餐具用贴纸”,两者属于不同种类的产品,无需对比即可认定不构成侵权。
 

        因此,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弓箭国际的诉讼请求。
 

        弓箭国际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外观设计应当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而独立存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附着在产品载体上,所以外观设计需要和产品一起保护。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近似的种类是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该案中,涉案专利产品为“餐具用贴纸”,其用途是美化和装置餐具,具有独立存在的产品形态,可以作为产品单独出售。被诉侵权产品是杯子,其用途是存放饮料和食物等,虽然被诉侵权产品上印刷有与涉案外观设计相同或相似的图案,但该图案为油墨印刷而成,不能脱离杯子单独存在,不具有独立的产品形态,亦不能作为产品单独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产品用途不同,既不属于相同种类产品也不属于相似种类产品。因此,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弓箭国际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分析: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产品名称是用以说明视图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涵盖相同和相近种类的所有相同、实质相同及不具有明显区别的外观设计。同样的外观设计视图,产品名称为“汽车”或者“玩具汽车”的保护范围显然是不一样的。因此,产品名称是将视图中的外观设计方案限定在某一特定的产品上,对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显然,该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应该已经预料到柠檬图案会被用在餐具上,也希望能够拿到最大的保护范围,才定为贴纸(任何贴了这种贴纸的产品都侵权),但由于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相关规定了解不多,导致印刷图案的餐具不侵权。
 

        当然如果希望印刷图案的餐具或者带有该图案的其他产品也侵权,仅通过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名称来扩大保护范围是不现实的,还应该综合考虑其他知识产权保护途径,例如著作权。
 

        在此也提醒申请人,申请专利时请务必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人,尽量避免这种不必要的损失,让专利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