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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名称有什么要求吗,哪些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名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20 15:23:23 浏览: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虽然重点在于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但是如果名称不合适,在审查过程中也会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修改多次仍不合格的,则专利申请可能会被驳回。所以乐*知网律师提醒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也要特别注意。
 
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应当是产品名称,而不应当是设计名称,主要用于说明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所应用的产品种类。
 
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规范的要求是:产品名称、与申请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地表明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
 
产品名称通常需要避免下列情形:
 
(1)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用物品”等;
 
(3)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 
 
(4)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中型书柜”、“一副手套”等; 
 
(5)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的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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