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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员审查专利申请文件时遵循的四大原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03-20 15:18:03 浏览:

 
申请人将申请文件提交至专利局后,缴纳申请费,即启动了审查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不同的专利类型会有不同的审查流程,例如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进行初步审查,而发明专利除了初步审查以外,还会先行公开,再进行实质审查。
 
在审查时,为保护申请人的技术秘密、兼顾效率和公平等因素,会遵循四大审查原则。下面乐*知网小编就为您一一介绍。
 
 
1、保密原则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初步审查过程中也是保密进行的,初审合格以后才会予以公开。 
 
2、书面审查原则
 
审查员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和申请人的沟通也基本上通过书面的形式进行,例如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包括补正通知)等,申请人对于通知书的答复,也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专利审查结果也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审过程中一般不涉及会晤,实审程序中除认为确有必要的,否则也不会进行会晤。
 
3、听证原则
 
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是已经通知过申请人的,不得包含新的事实、理由和/或证据。
 
也就是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如果最终被驳回,那么审查员是不能直接下发驳回决定的,而应当至少下发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该申请存在哪些问题,审查员的倾向是什么,给申请人修改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4、程序节约原则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审查员会尽可能提高审查效率,缩短审查过程。
 
对于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申请,审查员也会对全部申请文件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尽可能在一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全部缺陷。避免修改一处之后还有第二处第三处,延误审查周期。
 
对于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克服的实质性缺陷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对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形式缺陷进行审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可以仅指出实质性缺陷。对于所有缺陷均可以通过依职权修改克服的申请,审查员可以不发出补正通知书。
 
以上四大原则,申请人的权利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得到了保障。
除遵循以上原则外,审查员在作出视为未提出、视为撤回、驳回等处分决定的同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启动的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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