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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和说明书内容一样吗?
有人问乐知网小编,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可以和说明书内容一样吗?
答: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功能不同,最好不要一样。
权利要求书用于记载发明的技术特征。说明书用于解释和说明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2)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3)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除必须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应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该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 ” 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4)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撰写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与独立权利要求一致的主题名称,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5)在权利要求中作出记载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内容应当补入说明书中。
(6)权利要求中不得包含不产生技术效果的特征。
(7)权利要求中一般不得含有用图形表达的技术特征。
(8)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特征部分不得单纯描述功能,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
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
(9)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技术概念模糊或含义不确定的用语。
(10)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与技术方案的内容无关的词句,例如“请求保护该专利的生产、销售权” 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及贬低他人或者他人产品的词句。
说明书的撰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
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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