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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中如何撰写技术效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1-14 13:40:21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申请中如何撰写技术效果?
 
在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为了强调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而增加授权可能性,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夸大或过于强调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但这样的撰写方式真的对专利权人有利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了“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即等同原则的实现要求被诉侵权产品对应特征需达到与专利对应特征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如果不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则不会构成侵权。
 
技术效果在事实上已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了限定。
 
以上可以看出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在侵权诉讼中可能会成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的根据,或者说,权利要求要以能够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方式来进行解释。
 
即便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构成字面侵权,但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目的或实现其技术效果时,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因此,技术效果的撰写不能过分夸大。
 
因为如果一律允许申请人凭借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证明其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从而获得专利权,则有可能违背先申请制和“公开换保护”的原则。
 
此外,技术效果以及证明该技术效果的数据还需完整准确,否则可能导致该技术效果不被采信,进而导致权利要求被认定不具有创造性。
 
其一,应以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为撰写重点。
 
技术效果可以包括说明书中声称的技术效果和/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能够推理得知的技术效果。
 
其二,技术效果应该尽量简要并分散。
 
在撰写时,应该尽量将必须记载的技术效果简略而分散地布置到各个特征的对应位置,而不应将多个技术效果混合在一起并作为整个发明的技术效果,以减少技术效果对权利要求特征的限定范围和可能性。
 
其三,技术效果务必保证真实准确。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不弄虚作假是底线要求,不能为了获得尽早的申请日而提交虚假的数据,否则即使专利申请获得授权,也可能在后续的确权或维权阶段自食恶果,白白浪费金钱、时间和精力。
 
小结:
 
技术效果既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应根据不同领域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撰写方案,并应当尽量不在说明书中记载“多余的”技术效果,以免对保护范围造成不必要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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