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专利申请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国内专利 > 专利申请 >

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是否需要转让证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1-11-24 16:40:08 浏览: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是否需要转让证明?
 
申请人一般可理解为具有对发明创造提出申请的权利的人或单位。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局在审查程序中,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
 
申请人为个人的,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与发明人(设计人)可为不同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一般会默认为是职务发明创造,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一般是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如果明显有疑义,才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专利申请,商标注册 业务)
 
更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咨询
 
TEL 182-1095-8705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