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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宣告无效案例:博客、论坛内容可以作为证据吗?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5 17:31:58
专利法 第23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也就是说,如果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或者设计,是会破坏该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的。
那么,博客作为一种公开途径,能够作为现有技术后者设计的证据,来宣告专利无效吗?
请看以下案例:
2017年12月,请求人A针对某外观设计专利B(授权公告号20133015XXX.X)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并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新浪博客用户“XX1”发表的名称为“**进口**”的博客打印件,网页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11年11月11日。
证据2:##论坛的用户“XX2”发表的名称为“专业***测定仪”的主题帖打印件及其部分中文译文,网页显示的发表时间为2009年11月21日。
请求人认为,证据1和证据2公开的产品与涉案专利为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其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均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
经过审理,最终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合议组认为:
新浪博客用户可以对其已发表的博客内容进行编辑修改,而且即使经过修改编辑,在其博客中也不会留下修改痕迹,博客的发表时间也不会发生变化,因此不能确认新浪博客内容的公开时间即其上显示的发表时间;而对于公信力较弱、管理不规范的论坛网站,也不能确认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
可见,当将博客或论坛的公开内容作为现有技术或设计的证据使用时,应当考虑其修改的难易性以及是否具有公信力,管理是否规范等诸多因素。
关键词: 知识产权代理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