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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整个专利组合来计算损害赔偿:印度首份标准必要专利判决出炉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1 10:07:54


基于整个专利组合来计算损害赔偿

我国专利圈对于印度专利诉讼的关注可以追溯到 2014年底的小米案件。当时,小米在印度被起诉无线通信领域的多项标准必要专利侵权。
 
在小米案之前,印度已有多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诉讼,被告有中国公司金立等。在这些案件中,有的颁发了临时禁令,有的要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与原告达成许可协议,否则给予禁令,有的作出中间裁决、要求被告提供许可费担保,有的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笔者和大家分享一下印度的第一份标准必要专利判决。
 
迄今为止,只有Philips vs. Rajesh Bansal etc.这个案子走到了一审判决阶段。几天前,印度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并给予专利权人一系列救济。
 
专利权人飞利浦于2009年分别起诉两家印度本土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Rajesh Bansal。原告称,被告制造组装和销售DVD视频播放器,要求永久禁令和损害赔偿。原告称,这两家企业的实际控制人Rajesh Bansal是飞利浦的前雇员。
 
涉案专利为一项DVD标准必要专利,涉及DVD视频播放器中用于DVD视频回放功能的信道编解码技术。涉案专利于1995年2月13日申请,2015年2月12日到期。
 
法院对这两个案子进行了合案审理,并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判决。
 
法院判决了损害赔偿,即要求被告支付从原告起诉之日到专利过期之日期间的许可费。
 
原告称,尽管被告已经侵犯了其专利,但还是只主张compliance rate。被告抗辩原告的费率不符合FRAND原则,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因此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费率计算损害赔偿(应付许可费)。具体而言,法院判决,从起诉之日到2015年5月27日,费率为3.175美元每台,从2015年5月28日到本专利到期日2015年2月12日,费率为1.9美元每台。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3.175美元每台和1.9美元每台,都是原告基于整个DVD播放器的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而不仅仅是涉案专利本身——所给出的许可费率。
 
至于赔偿计算为什么以起诉之日为起始时间,法院没有解释。很可能是因为原告自己放弃了针对起诉日之前侵权行为的赔偿请求。
 
 
对于这些应付而未付的许可费,法院还要求被告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还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金额为50万印度卢比。金额虽然不大,但彰显了印度法院对于恶意侵权的否定立场。法院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打击恣意违法者,让他们意识到一旦被抓住,不仅要补偿受害人,而且要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还指派了一名地方专员,负责调查侵权产品的数量。对于普遍存在的侵权人瞒报销量、拒绝提供财务账簿、甚至账簿造假的情况,这个措施对于赔偿判决的实际执行很有帮助。
 
最后,法院要求被告承担原告的实际诉讼支出,包括律师费、诉讼费、聘请地方专员的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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