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的双重或多重保护与冲突
今天,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国际上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的双重或多重保护与冲突
关于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的双重或者多重保护与冲突问题,在国际上早已存在。
“早在1806年,法国就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法,给它以工业产权的保护。
法国法院感到:
有些美术创作成果如果已经受到1806年法的保护,是否还应当受1793年法国版权法的保护,是个经常遇上的难题。
法国的法官们试图借助一定的标准,划分1806年工业产权法与1793年版权法的不同保护对象。
在将近100年的时间里,法国法院作了多次尝试,结果发现:
无论用什么标准,都无济于事。
对“哪些外观设计只能由工业产权法保护而不能受版权法保护”这个问题,“始终没有获得满意的答案”。
“1902年法国颁布的版权法规定:
一切工业品外观设计(包括已经受到工业产权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内)都可以享有版权。
这可以说是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给予双重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68年,英国颁布了一部‘外观设计版权法,它是英国法院在外观设计保护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之间企图寻找界限而徘徊了多年的产物,按照这部法律,外观设计在英国受到的保护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在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都可以作为艺术品而自动享有版权。
(2)凡是享有版权的外观设计一旦经版权人同意应用到工业上,则原享有的版权丧失,转而享有‘特别工业版权
(3)按照英国‘外观设计注册法'获得'类专利’的外观设计,可以同时享有该法(属于工业产权法)以及版权法双重保护。
自1988年英国新版权法颁布后,这种‘转换权利’制度已不复存在。
像法国在一百多年前承认了‘双重保护’不可避免一样,英国也承认了这一事实。
就是说,英国现行版权法中,一方面,采用‘交叉保护'的'外观设计权’,另一方面,承认了‘双重保护’的客观存在”。
专利权保护的是一种发明的构思(idea)本身,版权则保护作品构思的表现形式(expression),它不涉及作品反映的实质内容。
在1879年贝克诉塞尔登一案中,法院认为:
有人写了一本有关簿记的特有方法的著作,并取得了版权保护,在这以后如果有人再写与此相似也能达到类似效果的书,只要后者书中栏目的安排和所用标题不同就不构成侵权。
版权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对象是不同的,版权保护的不是美感和实用而是艺术,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新颖的装饰性设计的发明。
即使实用艺术作品被用于工业品上,我们仍可以对这种艺术作品予以版权保护。
版权法中从来未规定过可取得版权的主题如用于或准备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就不能取得版权保护。
我们也不能认为,可取得版权的艺术品后来被用做工业制品的一部分就视为版权的滥用,但美国最高法院援引过去的判例说“版权法和专利法一样,都是要酬给权利人一种从属的报酬”。
审查员审查后驳回了该项申请,其理由是:
第一,该项设计缺乏专利法要求的非显而易见性;
第二,设计人在提出专利申请前已经进行过版权登记。
申请人对审查员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局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专利局申诉委员会维持原决定,故向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上诉。
版权法并未规定凡取得专利的主题都不能取得版权。
本上诉法院在过去审理的案件中也曾提到:
目前,特别是最高法院对梅泽诉斯坦一案作出判决以后,只要外观设计符合版权法规定的艺术品的条件,这项外观设计就可以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和版权的双重保护。
专利局的审查员和申诉委员会虽然承认亚德利的设计是一项外观设计,同时也是版权法规定的一种艺术品,但却又提出申请人只能在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之间选择一种,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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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明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公布进入实质审查——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3450元(申请费900,公布印刷费50,实审费2500);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流程和费用
撰写申请文件——递交——受理、缴纳申请费——初审——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申请人答复——授权——缴纳登年印费、颁发授权书
专利局收取的官费:5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官费相同);
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收取一定的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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