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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介绍

 
乐知网小编为专利申请的人介绍一下知识产权领域中,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介绍
 
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界定应当慎重,强化权利保护与遏制权利滥用并不矛盾。应避免产生“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本身被滥用”的消极后果。
 
(一)“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本质上属于权利滥用范畴,进行规制打击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
 
禁止权利滥用可以被看作由诚实信用原则衍生出来的法律原则,它是从否定性角度对权利行使提出的义务要求。
 
(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司法认定应本着谦抑原则,若宽泛适用将破坏当前来之不易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属于权利滥用的范畴,虽然具有危害,但不能因此任意扩大对其界定的范围,不合理限制权利人依法行使诉权,抑止正当维权的积极性。
 
如果恶意诉讼的范围界定得过于宽泛,权利人在寻求诉讼救济时就会有所顾虑,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甚至还会出现原告诉侵权、被告诉恶意的恶性报复局面,造成社会秩序混乱和司法资源浪费,造成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本身就被滥用的恶性循环。
 
一方面,对于权利人的正当维权只有给予充分保护,才能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积极作用,有效狙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
 
另一方面,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目的正是在于鼓励正当维权,加强司法保护力度。
 
(三)关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构成要件的解构与重构。
 
“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构成要件,为“四要件”:
 
①,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
 
②,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
 
③,有实际损害的结果;
 
④,提出请求的一方当事人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采用的“四要件”可能导致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被过度宽泛地认定。
 
2、从禁止权利滥用角度看“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构成要件的重构。
 
为限制过度的自由裁量空间和避免“禁止权利滥用条款本身被滥用”,根据前述条款延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三项特殊要件:
 
(1)诉讼行为人具备名义上的权利基础,但是这种民事权利往往是形式“合法”,实质存在“原罪”,常通过抢注等不法手段取得,权利基础不稳定;
 
(2)诉讼行为的相对方本身不存在侵权事实,即其享有合法权益,这也是“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当然之意,即如果诉讼行为的相对方本身不存在合法权益,也就不存在 “通过恶意诉讼而侵权”的被侵之权利,也就没有对抗所谓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权利;
 
(3)行为人“滥用”了民事权利,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即主观上存在滥用的恶意、客观上具有“权利滥用”的事实。
 
主观状态上可将主观恶意分解“认识因素”和“目的因素”两方面,即“认识因素”指行为人明知起诉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目的因素”指行为人起诉目的是否为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正当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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