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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别人专利产品被起诉,被起诉专利侵权有哪些应对措施?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3-31 14:36: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卖了别人专利产品被起诉,被别人起诉专利侵权,有哪些应对措施?

卖了别人专利产品被起诉,销售他人专利产品属于侵权吗

答: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以经营为目的,擅自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他人专利产品的,应当认定其侵犯专利权。
 
但是,不满足主观存在故意、客观实施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导致实际损失等条件的,不认定为侵权。



卖了别人专利产品被起诉,卖别人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怎么办


被控侵权人收到专利权人地警告函后,一方面积极收集证据,全面研究分析相关地技术问题,另一方面还要及时与专利权人协商、谈判,争取较低地损害赔偿数额。


卖了别人专利产品被起诉,被别人起诉专利侵权,有哪些应对措施?


当公司在销售商品、使用设备等商业行为时,难免会涉及到他人的专利权,甚至被他人起诉该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


常见的应对措施有以下几种(本文仅讨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一、不停止侵权抗辩

自己明明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技术,还可以不停止侵权,继续使用侵权专利产品。

但是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

1,善意使用不停止侵权。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包括:

制造、使用、进口、销售、许诺销售。

而这里的不停止侵权抗辩只能适用于侵权人的使用行为,并且要求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能够证明该产品的合法来源并支付合理对价。

2,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停止侵权。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

被告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权利人请求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行为,而判令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

因此,只要侵权人能够证明停止侵权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法院就可以判令不停止侵权,但需支付合理费用。

这里的侵权行为没有特指使用行为,显然其他侵权行为(进口、制造等)也适用,虽然可以不停止侵权,但必须支付合理费用,其实就相当于专利许可费吧。

3,标准必要专利不停止侵权抗辩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推荐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明示所涉必要专利的信息,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协商该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时,专利权人故意违反其在标准制定中承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导致无法达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且被诉侵权人在协商中无明显过错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标准实施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二、合法来源抗辩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侵权产品的销售者虽然能够举证证明合法来源,但其还是构成侵权,应当停止销售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销售者构成侵权,应当停止销售,那么合法来源抗辩的实际意义是什么呢?其意义在于:

在专利侵权诉讼种,原告不仅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还要求赔偿损失,合法来源抗辩的意义就在于赔偿损失这一方面,如果抗辩成立,则销售者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因此使用者、销售者、许诺销售者应当保存好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以证明合法来源。

三、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是一种现有技术,那么就不构成侵权,不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何为现有技术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给出了现有技术的定义:

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既包括进入公有领域、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也包括尚处于他人专利保护范围内的非公有技术,还包括专利权人拥有的其他在先专利技术;但是,根据专利法二十四条的规定享受新颖性宽限期的技术不得作为现有技术援引用于抗辩。

四、不视为侵权抗辩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根据专利法的该条规定,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1,权利用尽。

简单点讲就是:

专利产品被专利权人制造出,并出售给别人,该人的任意销售、使用、许诺销售都不视为侵权。

2,先用权。

意思就是专利申请日前,他人已经在使用同样的专利技术制造产品。

在专利授权之后,可以在原来范围内继续制造,而不视为侵权。

3,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

5,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

对于后三种情况遇到的情况不多,在这里就不再说明了。

五、不侵权抗辩 1,非生产经营目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因此,根据专利法的该条规定,如果行为人以非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则不构成侵权。

2,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侵犯专利权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则被诉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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