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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0:55:0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一、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具体如下:

1、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2、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3、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4、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5、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6、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7、在区分作用的地域范围上,企业名称发挥区分作用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地区和领域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的文字组成区分不同的企业;商号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地域范围内发挥区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业,如餐饮、修理等行业的小企业,在同一城市可以通过商号予以区分,但超出所在地从事活动时,通常应在商号前加以限定,避免因自身权利行使侵犯他人商号权。

8、使用目的方面,企业名称仅具有表明身份的区分目的,商号具有彰显商业价值的营利目的。

二、商号权的内容 1、使用权 即商号权利人可以依法自主地使用其商号。

2、禁止权 禁止他人登记注册与其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号;禁止他人擅自使用其商号。

3、转让权 商号权利人有权依法将其商号转让给他人使用。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包括哪些? 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未有明确规定,商号权是指商业主体对其注册取得的商业名称依法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具有人身权属性,与特定的商业主体的人格与身份密切联系,与主体资格同生同灭。

具有精神财产权属性。

依世界通例,都确认商号权的排他性和专用性。

商号权人可依法使用其商号,且有权禁止他人重复登记或擅自冒用、盗用其商号,并有权对侵害其商号权行为提起要求赔偿。

对于商号权的转让,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商号一经登记,商事主体便拥有了商号权,就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1、商号的保护范围。

商号权的保护范围是指商号权的效力范围。

规定商号必须登记的国家对商号的保护只限制在已登记注册的商号,在此范围内商号权人享有商号专用权并可对抗第三人。

在我国,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企业名称都需登记,可见我国只对登记注册的商号予以保护。

2、商号。

所谓商号侵权行为是指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他人相同或类似的商号的行为。

构成商号侵权行为的要件如下:

(1)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同一地区的同业竞争者,驰名商号除外。

(2)行为人必须是使用了他人的商号。

只有使用了他人的商号才能导致商号权被侵害。

(3)行为人使用他人的商号导致其与他人的营业被误认。

(4)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

如何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呢?一般而言对不正当竞争目的的确认可以根据侵权人开始使用该商号的时期、使用地区、使用方式及公众是否对两者的营业产业误认或混淆来证明。

如果他人在同一地区,在同一种营业上使用同一商号,则推定该他人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此时发生转换,由该他人负举证责任,只要他不能证明自己使用该商号无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就必须停止使用该商号。

3、关于商号保护的法律规定。

对商号的保护,许多国家采取的是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一起保护的方法,如日本。

商法与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对商号的保护虽有一致的地方,但两者互为补充。

商法是根据主观条件来保护商号,即商号侵权人主观上有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它保护的商号不以驰名为条件,而不正当竞争防止法不以主观条件宋保护商号,即使他人非以不正当竞争之目的使用商号,也可要求其停止使用,并且它所保护的商号以驰名为条件。

提到商号,很多人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企业的。

由于我国法律对商号权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规定,所以说,在这里也无法给大家提供关于商号的一些了。

在我国,商号和商标基本上是同类的,至于其他国家对商号权的一些法律保护,在我国内地也没有任何效力。



商品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有哪些?


一、商品保护措施有哪些? 1、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信守企业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承诺。

既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注重对自己知识产权的保护。

通过与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赢得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荣誉与尊严。

2、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机制,积极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只有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拥有企业所在领域的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摆脱受制于人的弱者地位,才能有经济竞争力,才能享有受人尊重的国际影响力。

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学习别人的同时立足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能力。

3、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依法办事。

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盗用他人的技术;不制造、不使用、不销售、不传播假冒产品;不盗用和仿造他人的、产品标识和外观设计。

4、坚决与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作斗争,积极举报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政府做好对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遏制、查处和打击工作。

5、积极参与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活动,与社会各界共同致力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认真履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责任,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切实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国际经济秩序的战略制高点,并成为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鲜明特点:

一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挑战,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

如在专利领域中,美国已对含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载体、基因工程、网络上的经营模式等发明给予了专利保护。

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扼制。

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已成为一个紧迫而重大的研究课题。

世界银行在1998年年底发布的一份报告中指出:

“日益强化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面临着扩大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差距的危险。

”二是某些发达国家近年来极力推行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提出打破专利审查的地域限制,建立“世界专利”,即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并授予,其它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

所谓“世界专利”,实质上是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工作,由美、日、欧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局来进行。

三是知识产权已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范围。

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重,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并且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知识产权领域。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世贸组织任何成员将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遭到贸易方面的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前沿阵地,随着关税的逐步减让直至取消,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将更加突出。

四是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纷纷调整和制定其面向新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并将其纳入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之中。

综合上面所说的,知识产权一般就是自己自主的品牌或者商品,在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上面我国也是专门进行了规定,在出售之前一定要先进行用法来保护,才能防止他人进行侵犯,所以,自己的产品一定要懂得如何自己来进行保护。



商号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区别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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