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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哪些规定?,音乐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3 01:21:2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哪些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哪些规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第十五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调查结束后,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境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第十六条 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对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立即予以记录并收集有关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抢救性保存措施;对需要传承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传承。
音乐知识产权如何认定
一、音乐如何认定 音乐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主要包括:
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音乐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
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按照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条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二、怎么确定 音乐著作权归属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音乐作品涉及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歌手)、音乐制作人、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音乐作者的以及其他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某部分或全部著作权。
所以,音乐版权是复杂的版权集合。
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可以通过受让或授权方式取得全部的版权,即音乐制作人、音乐出版者、录音者与曲作者、词作者、演唱者、音乐改编者、配乐者、演奏者、歌曲译配者签订一系列的文件,使音乐作品成为一个权利整体,即音乐作品版权。
当然,如果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音乐版权整体,那么音乐作品的版权将由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音乐出版者、录音者等参与音乐创造过程的个体各自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比如,曲作者仅享有谱曲的著作权,词作者享有文字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以印刷出版、录音发行、公开演奏演唱、公开放送录音、广播、编配和音像混成的方式使用音乐作品,都应征得音乐著作权人的许可。
音乐著作权人有权授权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并为此获得报酬。
当然,他们也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音乐作品。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对于音乐方面的知识产权认定主要还是看音乐的主要创作者,如果音乐的创作者并没有将该知识产权转移,那么当然知识产权归属就是他,而如果转移了那么就按转移的处理,出现了难以认定的情况可以联系,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高新企业注册商标的好处是什么?
一、高新企业的好处是什么 人拥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
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自己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被告。
注册商标有利于企业开拓市场——有利于商品进入各大商场或超市销售。
好的商标可以让你的企业更快速的发展。
二、如何防范我国商标被国外抢注 商标注册有一个时效性问题。
企业或者个体只要开始经营,最好就尽快在经营区域注册针对各经营分类注册商标。
销往国内就在国内申请,销往哪个国家就尽快在该国申请,如果经营性质为国际性,则优先选择申请很多国家都认可的马德里商标。
总之,一定要快,只要想到要注册哪个商标,就立刻去查询是否有近似,然后开始注册。
如果商标注册需求量很大,可以找专业机构作为顾问。
三、理论基础 取得商标专用权制度成为的理论基础 商标专用权的确认和取得,世界各国有不同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采用“注册原则”、“使用原则”和“混合原则”这三种方式。
所谓注册原则就是按申请商标注册的先后来确定的归属,谁先申请,商标专用权就授予谁,而不问该商标是否已经使用。
申请注册是形成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法律事实,所以注册原则最基本的法律特征是。
与注册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原则,它是按使用商标的先后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谁最先使用该商标,谁就享有商标专用权。
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其必然要件。
注册原则和使用原则各有利弊,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便于对商标的管理,商标权人对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也容易辨别,商标权的法律关系明确、稳定性强,容易调查取证。
其弊端是过于僵化,缺乏灵活性,不能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
采用使用原则取得商标专用权,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在先使用权利,且灵活实用,可以避免消费者因不同使用人先后使用相同商标而造成混淆。
但它缺乏稳定性,查证商标使用人使用商标的困难,不利于商标管理。
现在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注册原则取得和确认商标专用权,只有美国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使用原则。
信息时代,商标对于企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不仅仅代表着企业的文化,同时也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在我国对于商标有明确的法律,因此学习相关的,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是非常重要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有哪些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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