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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哪些情形可请求中止有关程序,2023专利局中止有关程序指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0:58:5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2023哪些情形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202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是指什么。



2023哪些情形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一、哪些情形可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1、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请求书,并附具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

自请求中止之日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

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方法 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一)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间通过协商的方法来解决,双方可以就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达成一致,双方还可以签订专利权许可协议,让侵权行为变为合法行为。

(二)向法院起诉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三)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局认定侵权行为,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起诉。

此诉讼为民事诉讼,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不是以专利局为被告。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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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是指什么


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是指什么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细则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止有关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手续,专利权质押手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手续等。

二、发明专利初步审查的程序是怎样的 1。初步审查合格 经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并且不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包括经过补正符合初步审查要求的专利申请,应当认为初步审查合格。

审查员应当发出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指明公布所依据的申请文本,之后进入公布程序。

2。申请文件的补正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并发出补正通知书。

补正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经申请人补正后,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缺陷的,审查员应当再次发出补正通知书。

3。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初步审查中,对于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应当指明专利申请存在的实质性缺陷,说明理由,同时指定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的实质性缺陷,只有其明显存在并影响公布时,才需指出和处理。

4。通知书的答复 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

申请文件的修改替换页应当一式两份,其他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

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审查员应当根据情况发出视为撤回 通知书或者其他通知书。

申请人因正当理由难以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提出延长期限请求。

有关延长期限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4节的规定。

对于因正当理由或者因不可抗拒事由耽误期限而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专利局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

有关恢复权利请求的处理,适用本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的规定。

5。申请的驳回

2023年安徽省实施的新的专利条例内容是什么


2021年安徽省实施新的专利条例内容是什么 安徽省专利条例 (2015年9月24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应当遵循激励创造、推进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专利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宣传教育,普及专利知识,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 激  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资助,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专利予以扶持,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优先扶持。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进行发明创造,取得专利并实施,为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予以奖励。

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培养职工创新意识,鼓励职工立足本职岗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认定和考核时,应当将专利创造和运用等情况作为重要指标。

第十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单位转让专利权,应当依法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

第十一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将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转让的,应当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对完成职务发明创造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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