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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期限届满日怎样确定,专利产品入股是否为公开销售?能否以权利要求不具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0:5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专利产品充抵入股是否为公开销售?能否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无效专利?。
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
一、专利中的期限届满日是怎样确定的 1、专利法各项期限届满日的规定如下:
(一)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二)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三)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哪些 发明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在产品发明中,发明既可以针对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还能针对没有具体形状的产品实用新型专利,仅限于产品发明,而且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构成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方法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同时,与形状、构造或其组合无关的产品也不可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外观设计针对的是工业产品的外形视觉感受,注重的是设计人对一项产品的外观所作出的富于艺术性、具有美感的创造,同时这种具有艺术性的创造能够在产业上重复实现。
外观设计专利中产品形状在于使产品产生美感,而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的产品形状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追求的是功能效果。
例如一把雨伞,若它的形状、图案、色彩相当美观,则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雨伞的伞柄、伞骨、伞头结构设计精简合理,可以节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则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专利产品充抵入股是否为公开销售?能否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无效专利?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可作为无效理由。
不具备新颖性广泛意义上来讲,通常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本专利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被公开:
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发传单、发表论文、演讲、展厅展示、橱窗展示、多媒体演示、动画展示等。
福建某公司享有布料夹砖机构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洛阳某公司以权利要求1-5、7-14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复审委作出维持本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审查决定,洛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
附件4证明福建某公司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已通过销售、使用的方式导致本专利公开,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4不具备新颖性。
二审法院查明:
附件4的调查笔录中记载“杜某:
2002年12月底,福建某公司以其××压机抵150万元,另出150万现金,这个机器是福建某公司的第一台机器,压机是2003年7月份到厂里安装……,2004年3月19号产品检测合格”。
据此,首先,可以明确福建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在2002年是合资入股的关系,2002年的压砖机以充抵股份入股的形式交予武汉某公司,并非是商业上的销售行为。
其次,按照商业惯例,由于福建某公司和武汉某公司之间的这种合资入股的特定关系,武汉某公司对于充抵入股的压砖机应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因此,在压砖机的安装调试使用过程中,除武汉某公司相关人员和工人以外的其他人无法进入设备区并进一步了解压砖机的技术内容。
而且,本专利产品体积庞大,结构复杂,其中的结构部件不能一目了然,在不懂得其专业知识并将其拆分的情况下,很难清楚了解其技术方案。
综上,洛阳某公司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5、7-14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故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扩展阅读: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中,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可以作为无效理由。
不具备新颖性广泛意义上来讲,通常是指在申请专利之前,本专利的内容通过以下方式被公开了:
生产、销售、广告宣传、发传单、发表论文、演讲、展厅展示、橱窗展示、多媒体演示、动画展示等。
因此,对于一项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系统、新工艺等,首先,综合考虑是以商业秘密还是以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次,如果适宜以专利方式进行保护的,可在研发阶段,针对各研发阶段的核心技术、半成品、成品、一代产品、二代产品等更新换代产品进行层层保护,申请多项专利,从而规避因专利申请前已公开而导致专利授权后被无效的风险。
附:
《专利法实施细则》(200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专利法》(2000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规定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规定有哪些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正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专利侵权的损失赔偿额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
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
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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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